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司法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同时要求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和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司法公开。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审判工作的窗口,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通道,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平台,让全社会对审判工作看的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以此评判法院裁判是否公正、是否化解了社会矛盾、是否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维护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司法公开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公正应当是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得着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有体验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有效力的权威”。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开不能反映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扎扎实实推行司法公开。
(三)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目的。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听证制度,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维护:一方面对在执行工作中涉及到执行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另一方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对人民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问题,提出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同时,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情况等执法公开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开展司法公开过程中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为民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司法力量不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人民司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上,还存在着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不符合为民要求的现象和问题。一是为民思想不够牢固,司法民主意识薄弱,忽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消极司法现象依然存在,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和特权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现;二是立案阶段告知不全,缺少兵团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条件、及时公告开庭地点时间、提供诉讼文书样式、举证责任分配条件、远程受理案件的办法、诉讼风险、法官职能职责介绍等等,未能详细全面公示或告知;三是为民举措不规范,对于申请执行条件、程序规范、风险责任公示告知不足,执行过程当事人不太清楚,查询、扣押、划拨有时未能及时通知当事人,划拨金额与给付金额不一致,拒不履行裁判法律责任追究不力,执行异议审查不严,执行程序不严谨,执行款物不能及时发放等等。四是审判阶段引导不够。不能及时公告诉讼程序转换及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变更的情况,转播庭审、报道典型案例的协调联系基本没有,庭审中法律规范和事实要件的释明、举证期限责任分配不足,穷尽收集证据手段及当庭认证、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作证不足,公开宣判的形式单一等等;五是为民效果不够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十分突出。
三、加强司法公开的基本措施与思路
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开展司法公开活动与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切实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司法公开可以使审判权运行一目了然,暗箱操作无处藏身,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的崭新形象。
(一)立案公示内容完整。相关诉讼法律规范尽量予以公示,让人民群众对诉讼程序一目了然。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条件和要求,详细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1、尽快在立案大厅设置电子频幕、电子查询台等,滚动式公示相关诉讼信息,方便当事人了解、查阅;
2、建立在线法院网站,直接反映法院工作情况、公示有关诉讼法律规范、生效裁判文书;切实开展网络立案、远程听证、电话预约立案等等方便群众诉讼的举措,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字上,落到实处,解决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问题。
3、完善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内容,补充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示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一般规则、诉讼风险及举证责任、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4、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询问双方当事人准确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实际住所地;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各类重要诉讼证据问题,要给予专门交待释明;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诉讼材料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及时立案。
(二)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或者依法需要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全部审判程序,注意安全防范。
1、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前调解,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允许合法群众及当事人亲友旁听。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推行庭审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目前,我院建立了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以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等执行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听证的条件,要求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2、规范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观点和陈述处理意见,调解不成的尽量当庭宣判。基层法院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和法律根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在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严格法庭纪律的基础上,改进审判作风,用群众听的懂得语言进行庭审、诠释法律、分析论证。法官在法庭上明确诉讼请求权、法律规范要件和事实要件、依据争议焦点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特别要注意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涉及案件事实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充分保障当事人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问题提在法庭、有冤情申在法庭。法官查明事实在法庭、辨法析理在法庭、明确是非在法庭、划分责任在法庭。坚持以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宣判,听取当事人其他人员对于庭审的意见。公开落实判后答疑制度,要有笔录反映答疑情况及内容。
(三)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执行联动长效机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公开。
1、把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司法解释、兵团分院执行问题相关规定,关于执行费支出范围和负担、执行法律结果及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予以公示公告,便于群众了解。
2、尽量让申请人参与法院执行活动,了解执行过程。收取发放款物规范、及时、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执行款物帐目清楚,案卷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合法,及时公布便于查询。
3、委托评估、鉴定、作价、拍卖可以公开相关机构,当事人随机抽签,及时公示相关结果,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在自愿交纳费用的前提下允许申请重新。
4、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公开听证、舆论监督制度。20××年2月,我们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通过设立新闻发布中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等举措,强力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5、建立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渠道和工作机制。我院高度重视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定期征求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每季度一次的“直通车”活动中,我院还邀请区政协委员与我院领导一起接访,现场见证和监督;此外,我院还定期邀请政协委员等党外人士参加我院的“法院开放日”活动。上述渠道,已经形成了党外人士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常态联络和工作机制。
面对新形势,我们法院必须以司法公开为必要形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开展公开审判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赢民心,以公开树形象,以阳光审判化解社会矛盾,以调解协调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创新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弘扬法院文化,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