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业务委托合同范本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防雷公共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委托乙方对甲方 -项目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双方就上述委托事项协商一致,为确保甲、乙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 工程范围与内容:对项目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出具气象局认可的《雷电风险评估》。
二、评估工作内容:项目资料收集;项目防雷安全要求分析;制定雷电风险评估方案;现场勘察;采集数据;计算、分析数据;雷击概率模拟;雷电风险分析评价;雷电风险识别;雷电防护对策;编制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书;评估依据技术规范:《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IEC62305-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_)。
三、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技术依据。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乙方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按双方约定期限支付评估费用。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增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一。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资料齐全即开始评估工作;
2、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合同约定评估事项的,应付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遵守雷电风险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
4、保证评估工作公正、科学、准确、高效;
5、承诺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6、在甲方将开展雷电风险评估有关资料提供齐全(经双方确认)之日起,在 二十 个工作日内出具雷电风险评估报告;
7、出具数据及报告客观、公正。
六、评估时间: 20_年 月 日。
七、雷电风险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1、雷电风险评估费用为:¥: 元 (大写 : 整);
2、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总费用的 %,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2)、甲方在乙方交付报告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评估费余款,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税号:
十、甲方税务登记证号: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包含的附件:
附件1、《申请建设工程明细表》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就业务委托与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以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是在合同有效期中,甲乙双方就业务委托签订的基本合同。(以下,根据个别契约叫做“个别合同”,甲方就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向乙方委托的业务称为“委托业务”)。
第2条 个别合同根据以下的内容签订。
1. 甲乙双方就业务内容签订的个别合同
(1) 业务委托合同
(2) 业务
(3) 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的事项
2. 甲方发出的订单 (受领)
第3条甲方在接受产品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个别合同中,应注明产品交付条件,甲方向乙方提出交货时间,及有甲方负责人掌印的检收书。但是,被甲方盖章认可的项目确认书,也有代替检收书。
业务成果及于此相关联的全部知识产权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注明在个别合同中。
第4条 甲方对乙方有关业务委托金的支付将在个别合同(订单)中注明。
在乙方发出的货款请求书中,应注明订单号。另外,还要提供在此期间乙方已完成的委托业务的详细清单。
第5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 年 月日开始,为期一年。在合同期结束前3个月,若甲乙双方对此合同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以后每年如此。
第6条 甲乙双方在没有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个别合同,及其由此业务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或者作为抵押的目的提供给第三方。
第7条 乙方不能将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所获得的信息,甲方不能将客户技术上、委托业务上、或其他机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 (1)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了解的信息。
(2)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公开的信息。
(3)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
(4) 从拥有正当权益的第三方在不违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乙方应就此项业务从甲方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副本)作为机密保存。在履行个别合同中的业务时,除了必要范围由乙方的负责人和员工使用以外,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或使用。
3. 本条款,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结束以后依然有效。
第8条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甲乙双方可无需提前告知径直解除该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
(1) 对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扣押、拟扣押或受到临时处分时。
(2) 银行拒收对方当事人开具、背书、担保的票据或支票时。
(3) 破产、发生民事变更手续、根据商法进行整顿、特别清算、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
(4) 对方公司财政信用明显减低时。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做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在2周内没有告知另一方时,被告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违反一方必须赔偿被告知方全部损失。
3. 在本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和平处理业务金额的问题。 (解约)
第9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合同期中有意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10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委托业务,应由管理细心的管理者履行,为达成甲方的目的而尽最大的努力。
乙方从事委托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应遵守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对业务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都有效。
第11条 甲乙双方在违反本合同(含个别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方应将对另一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时,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等,乙方不得责怪甲方或向甲方申请补偿。但是,若此行为是在甲方的指示下完成的情况时,将不在本条款的范围之内。
第12条由于天灾、战争、暴动、内乱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一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时,甲方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当事者将立刻通知另一方,不得有误。
在此情况下,将删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不能履行的部分。
第13条在对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本合同中的条款存有疑义,或对本合同及个别合同进行修改更正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通过其他途径商议决定。
若没有得到双方代表签订的书面协定,修改将不能进行。
第14条 有关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仲裁专属管辖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1.仲裁裁定的最终结果,应对本合同双方进行束缚。
2.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本合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特约)
第15条在必要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在个别合同中追加特别事项,执行与本合同不一样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个别合同中的条款将比本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优先使用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代表:姓名
乙方:
代表:姓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