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城市中的私有房屋的动迁事件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民法理论来讲,这其中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原则以及房屋所有权的一些隐性本质问题。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对私有房屋中的商用动迁指出一些不合理的弊端,并且由相关的法律机构对其中的问题作出裁判,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相关经济中的物权主义以及社会化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对实际的国家土地行使权问题作出法律性的探讨。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建设城市的大步伐,所需要的土地很多,需求的越来越大,促使整个经济的建筑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加快发展的步伐。同时,最不可规避的一种情况就是要对现有的房屋进行一些主要的动迁,促使一些主要的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搬迁,其中的房屋归属权以及使用权就会发生变化,这样却能够给予商业化的城市发展带来有利的改变以及更加美好的建设条件。针对相关的房屋动迁问题,需要总结出一套实效可以实施的方案来进行,这样可以更加快速地进行动迁,提高动迁的效率以及降低动迁出现的一系列损失。另外,根据相关的我国民法理论,可以很好地看出有关的动迁人们在房屋的分析中,有着很多的弊端,然而,这些只有通过民法来对其进行分析,才能够很好的维护以及将人们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动迁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
房屋的动迁,其实就是指经过有关的法律部门以及相关的法人代表对很多的民居土地进行一定条件下的转让,包括房屋的主要行使权力等等的行为。针对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在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文来规定详细的细则,但是却会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平常生活中的房屋动迁进行法律性的管制,例如:商业的动迁、以及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就包含在其中。与此同时,对于动迁的形式有很多种,所以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其实动迁还包含了市政方面的动迁,比如常见的就是公益项目有关的动迁。
其中,商业动迁是最常见,也是动迁中最主要的一种,针对商业的动迁以及市政方面的动迁,这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联系,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大的区别,例如:商业的动迁以及市政方面的动迁目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市政动迁,就是为了更好的加强社会主义的建设设施,为了最基础的公共建设需要,相关的行政机关就要对房屋的动迁按照正常的房屋动迁法律规定去执行,会给予房屋动迁的户主一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于这种不平等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授权规定,商业的牵动主要负责人就是合法的企业法人,这样的市政动迁的主要目的必须要明确,同时也要维护好自身的利益条件,保障好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违反的相关基本民法原则
(一)违反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不受侵犯的所有权和相关的基本民法原则
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企业的最直接合法人就是动迁的主要人,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一般情况就是需要相关的土地管理者来进行协调,并且更好的管理企业法人所要动迁的城市房屋相关的工作。一方面,这样的工作性质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协议关系就促使房屋动迁的居民没有可靠的力量进行权衡,同时也比较难控制好和保障好应得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的规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让房屋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以及维护好相关的正常经济活动,做好居民的合法法律支柱。与此同时,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最基本的四项权益就包含很多的方面,有处分、使用、占有以及收益。针对这最基本的权益而言,所有应该被保护的权益人都应该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同时这样的方式也是更好的保障一些不懂法律的居民权益。
另一方面,法律面前的权益关系,其实就是两个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其中就有着一定的介质关系,这样形成的权力和义务也是很有关联的,这其中也是存在一定的义务关系和相互之间关系的支配等等。由此可知,房屋权益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自己之间的关联,所以,在法律当前的任何一种关联,其实就是受到他人控制的权力。针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对房屋的支配权就是整个核心权力,任何人的这种核心支配权都是受到合法保护的。任何被动迁者都应该充分的支配好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占有所有人是可以自由的对其房屋所有权作出任何的决定的,这样就只是直接的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以及自由进行忽略,然而再给予他们一定的可以给予的经济补偿,这是完全错误的动迁方式,同时也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动迁的全部过程中,最基本的一致协议就是要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这样才是打破强行拆除行为以及严重损害所有权人的民法权利的合法途径。
(二)违反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民事主体的平等以及民法立法的宗旨
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民事主体的平等以及民法立法的宗旨是最为基本的原则,事实上,针对社会的实践,企业的最直接合法人就是动迁的主要人,也就是企业独立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样更好的将民事主体地位更加优于个人的情况。针对我国城市的房屋动迁之中,要进行大量资金方面的投入,这样的情况之下,商业的动迁就要更好的为动迁中出现的法人权力进行考虑,并且做出更加合理的规划,同时也可以借助一些外在的力量进行解决,让整个结果变得合理。在这样物权的社会化生活中,这样的商业动迁理论是最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对整个商业动迁的过程起着主导作用,同时也会让整个人处在劣势的低位中。
另外,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对于自由流通商品要求之中,就要更好的对商品正常的法律位置以及状况进行了解,这样也是一种体现法律地位平等的方法。由此可知,只要是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屋动迁的主要秩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必须要换取一些不必要的利益部分,这样更好的进行活动,这样的商业动迁也不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反而更加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健康进行,维护好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让市场经济变得更加具有活力。
(三)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物权社会化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物权社会化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虽然这种学说理论在我国的民法学界是比较兴起的,并且这个最主要的核心就是改变物权,让物权变得更加的绝对化,以及更加的社会化,这样促使民法的过渡可以更加的自然以及更能深入大家共同的心理和认可中。其实,物权社会化,就是将所有人的权力进行自行支配,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产生一种强行的权力,但是物权社会化却说可以完全改变真正的绝对化,这样会产生一种社会功力化的物质限制权益,这样也会受到国家的强制性的管制和不必要的管束。在真正的商业动迁之中,我国的这种行政干预理论说都是比较直观的体现。与此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比较新兴起的状态,这样在整个摸索的状态之中,就会比较的难实现,而且会对原有的经济体制造成严重的破坏以及会对当前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严重的影响会促使整个经济体制的瓦解和受损害。由此可知,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物权社会化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不具有很强的或者和实际的实践意义。
一般来说,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的动迁中,物权社会化是与我国的一些基本国情相违背的。例如:我国的城市居民中,很多的都是采取地税形式对土地的使用费进行支付的。国家在进行税款的征收时,就是在行使行政法的主要权力。国家这样对地税进行征收,是对配置社会资源很不合理以及很不利的,这样可以更好的参考房屋土地价格,并且来确定比较合理的地税额,这样可以很好的让居民根据地税情况进行选择居住的动迁位置情况,而对于有能力的开发者而言,这将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好时机。一方面,国家的自身身份是具有主要的特殊性,很难做到单一担任一方主体,或者是作为主要的法律关系进行工作,这样同时有着很多复杂关系的主体,在进行国家权利以及相关的权力行使时有着很大的影响。
由此可知,针对我国城市的房屋动迁之间的关系而言,国家之间的征税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一定进行的程序,而被征税人也是需要严格服从的,这样就不会矛盾。同时,针对商业动迁,这期间的动迁私有房屋需要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必要的思考。在商业的整个动迁过程之中,要尊重所有人的所有权,维护好相关的市场经济运行情况。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针对有关的民事问题以及处理相关民事问题时,要首先的维护好居民或者是动迁户的主要利益。同时,国家作为主体时,更应该遵守对民众的承诺,并且要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例如:只要是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去之后,不论是给城市居民,还是被用作商业,都将永远地不法收回。另外,针对之后国家认为有必要对土地的使用状况进行改变时,就可以很好地运用这个,将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职能,或者是将地租进行提高,这样可以更好的对土地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配置。国家对经济方面的管理主要职能,就是很好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促使经济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的状态。
作者:张侃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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