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高校,体育法课程由法律系组织,分大学选修课程和成人进修课程两种,外聘专业的体育法律师作为教师,教学内容侧重于民事体育法。体育法研究在意大利有着近百年的悠久历史,选题虽然多元,但研究重心亦在民事体育法上。判例评论是意大利体育法研究的一大特色,法教义学则是研究的主要方法。中国的体育法教学与研究有自身特色,但也可以从意大利的经验中得到有益启示。
1.研究缘起
本文是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经验考察,之所以行之成文,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缘由:
第一,国内学界目前对体育法教学的比较研究非常缺乏。除了黄世席教授写过一篇有关美国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的论文,以及少数学者得到了走出国门亲身体验的机会外,我们几乎不知道其他国家是如何组织体育法教学的。
第二,就体育法研究而言,除了周爱光教授基于日语资料得出的系列研究成果外,既有研究主要以英美法为比较法资源,甚至根据英文文献研究欧洲大陆法。以对意大利体育法的研究为例,目前学界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成果大都无法参考该国的民族语言文献,这就使得研究力求揭示的“庐山真面目”也许仍然“身在此山中”。
2.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的初步观察
任何统计学调查都无法完全揭示出研究对象的原貌,笔者对于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的感性观察更是如此。囿于条件所限,笔者只选取了就读的米兰大学作为体育法教学的考察样本。这完全是一种经验性的观察,对该校体育法课程负责人弗朗切斯科·德尔芬尼(Francesco Delfini)教授的访谈会增加这种观察的理性色彩,而笔者收集到的几乎所有意大利体育法教科书则可以作为强有力的书面证据,弥补经验观察样本的不足。
考虑到米兰是意大利第二大城市、米兰大学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国立大学,对米兰大学的经验观察还是有一定代表性。
首先,在教学组织上,意大利的体育法课程完全从属于法律系,而与体育学院无关。这与中国的体育法教学现状不同,因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当然,武汉大学、湘潭大学、山东大学等法学院现在在体育法教学上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体育法课程开设的主力军仍然在我国各体育院系。德尔芬尼教授认为这种情况难以想象,因为“体育教授并非法律专业”,但他不知道,我国许多体育学院都具有相当法律教育背景的师资力量。
其次,在课程开设上,意大利体育法教育主要由大学选修课程和成人进修课程两部分组成。体育法并无专门的教研室,而且与我国学界体育法知名学者主要集中在国际法领域不同,至少在米兰大学,体育法课程属于民法教研室管理。德尔芬尼教授既是知名的民法教授、经营体育法业务的兼职律师③,又是体育法课程的负责人。由于体育法涉及民事法、刑事法、仲裁法、国际法等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笔者自然会产生出“为何由民法教师主导体育法教学”的疑问。德尔芬尼教授的回答是:教学上以民法教师为主,是因为体育民商法专业性最强,也是产生法律业务最多的领域,体育刑法、体育仲裁法、体育国际法则一般由专业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根据未来的法律实践需要自行掌握。在学位教育阶段,体育法是选修课,米兰大学将之命名为“体育法与体育合同"(Diritto Sportivo e Contratti Sportivi),显示了鲜明的以民法为中心的教学倾向。德尔芬尼教授由于要承担大量的民法专业课程,米兰大学的体育法课多年来都由路奇安·科兰托尼(Lucio Colantuoni)教授承担,每年春季学期开设,每周两次。但科兰托尼只是米兰大学的外聘教授,他的主业实为体育法律师。到了冬季假期,米兰大学(特别是法律系)有大量收费高昂的“进修班”招生,“体育法与体育司法研究生进修课程”(Corso di Perfezionamento post laurea in“Diritto Sportivo e Giustizia Sportiva)也属其中之一,想要从事体育法务或提升专业能力的律师则是此类进修班的目标教学对象。课程一般持续1至2个月,20次课左右,比学位课程密度稍大,体育合同仍然是教学重点,但根据学生结构的变化,增加了更多体育司法的实务内容。课程仍然由科兰托尼负责,有时也外聘其他行内知名律师,曾在《体育与科学》发表过论文的罗马法教研室(这是与民法教研室平行的单位)研究员马特沃·德·伯纳尔蒂(Matteo De Bernardi)也会参与教学。同样,除了拥有米兰大学的教职,伯纳尔蒂也是经验丰富的体育法律师。
第三,在教学内容上,无论学位选修课还是成人进修课,科兰托尼教授都为米兰大学的学生设计了高质量的教材。首先,学生可以获得一本他与多名合作者编纂的《(体育法)法规大全》,这显示了意大利体育法教育(当然其它法学课程的学习也是如此)重视阅读原始文献的传统。其次,科兰托尼教授自编了一本名为《体育合同和体育实务》(Contratti Sportivi ed in Ambito sportivo)的内部讲义,共分18章,包括:第1章:“体育法”和“体育的法”的概念;第2章:欧盟与体育;第3章:国际体育法律体系;第4章:意大利奥委会及其最近的改革;第5章:体育组织与俱乐部;第6章:体育合同总论及体育劳动关系;第7章:业余体育合同;第8章:职业体育合同;第9章:体育代理人和足球经济人;第10章:赞助合同;第11章:体育领域中的经营合同;第12章:体育领域中的肖像权转让;第13章:体育电视转播权;第14章:体育责任:类型;第15章:体育侵权和体育刑事不法行为;第16章:兴奋剂与体育领域的卫生保护;第17章:体育比赛中的暴力现象;第18章:体育司法。可以发现,从第6章到第15章前半部分,超过一半的章节都是民法内容,涵盖了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劳动法等民法最专业的部分。
其它公开出版的体育法教科书也支持笔者观察到的意大利以民法为中心的体育法教学倾向。马里奥·萨里诺(Mario Sanino)和菲力波·韦尔蒂(Filippo Verde)合写之《体育法》一书是教科书中的经典,前者为著名体育法专家、律师,后者则是“特别偏重于民法案件”的退休法官。帕尔玛大学民法教授讷拉(Luca Di Nella)是全意体育法研究的领军人物,在其主编之《体育法教科书》的10位撰稿人中,4位为专职律师,其他6位都是各高校的民法教师。
由于意大利没有类似中国知网的电子检索工具,笔者无法精确统计以体育法为主题的硕博士论文写作状况。已经搜集到的5篇学位论文涉及以下主题:Francesca Mite的博士学位论文为《体育劳动合同视野下职业运动员的体育成就研究》(Molise大学);Lina Musumarra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赞助合同》(博洛尼亚大学)、Francesca Cardini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领域中的民事责任》(比萨大学)、Michele Cannistraci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劳动合同研究:以职业球员和体育俱乐部的关系为中心))(Guido Carli大学)、Paola Danella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暴力和刑事责任》(Maria Santissima Assunta大学)。尽管并不具备代表性,但可以发现,意大利大学生钟爱在民事体育法领域选择毕业论文题目。
3.对意大利体育法研究的整体评价
与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的观察相比,由于只需通过文献进行考察,对意大利体育法研究状况的评价可以精确得多。笔者曾经撰文介绍过意大利学界在古代体育法研究上的领先地位,就现代体育法而言,意大利学界的研究广度和深度亦不亚于世界任何其它国家。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意大利现代体育法研究已经有将近一个世纪的悠久历史。早在20世纪初,就有学者开始讨论拳击比赛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问题,体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很快受到关注。百年来的研究发展,使得整体上看,意大利的体育法研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与中国学界、英语国家学界的现状一致,对“何为体育法”这一终极问题,意大利学界亦无定论。有学者坚持认为,体育法的重心在“法”,研究的是“法律中的体育”,主要即“现行法中的体育现象”。也有学者认为,体育法应是“有关体育的法”亦或“体育中的法”。显然,前一种思路立基于法律实证主义哲学,未能考虑到体育法之特殊性,从而忽略了数量众多的体育自治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还有学者倾向于采用“体育与法”的称谓,以此赋予体育法概念更大的适用空间。
第二,意大利体育法的研究载体非常丰富,包括专著、体育法典评注、体育判例评注和体育法专业期刊。专著和判例评注书籍自不待言,较新的一个体育法典评注是2008年出版的《新体育司法法典评注》。就专业期刊而言,1949年《体育法杂志》(Rivista di Diritto Sportivo)之创刊标志着意大利体育法研究黄金时代的来临。该刊一直持续出版至2001年,为全面研究意大利体育法学术史提供了最为详尽的学术资料。在21世纪初,该刊被《体育法与体育经济杂志》(Rivista Diritto ed Economia dello Sport)和《体育法与体育经济评论》(Rassegna di Diritto ed Economia deUo sport)代替,后两者是现今最主要的体育法论文发表阵地。这些刊物一般都是四月刊,一年出版3期,大都设置“论文”、“观点”、“判例”(包括欧盟判例、意大利国内判例和外国判例)、“文件”、“立法”、“书评”、“最新出版物索引”等栏目。反观中国,山东大学出版社主办的《体育法评论》在2008、2009年连续推出两卷后,再无回音。法学期刊除了《法学评论》、《民商法论丛》有时设置体育法专栏外,学者的发表途径主要集中在体育期刊,与体育法学科设置一致,大部分体育法论文都被纳入“体育人文社会学”专题。《体育与科学》和《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则常设有分别名为“体育与法制建设”和“体育法学”的专栏。
第三,在研究内容上,意大利学者展示出了多元化的研究选题,民事体育法是研究重心。讷拉教授承认在体育法领域中不同理论思潮之客观存在,发达的职业体育联赛和深受各年龄阶层喜爱的各类业余体育运动构成了体育法研究的沃土,法治意识的普及则使体育判例之累积成为可能。射箭、打猎、滑翔机运动中的法律问题都有学者进行专门关注。有趣的是,名为《体育刑法》、《国际体育法》、《欧洲体育法》、《全球体育法》的专著都有,但没有一本书名为“体育民法”。这并不是民事体育法研究受到忽略了,恰恰相反,在该领域,研究相当细化和专业。先看体育合同领域,近来讨论的前沿论题包括职业体育劳动合同、职业球员转让合同、足球运动员与律师的代理合同、体育博彩合同、体育电视转播合同、体育赞助合同等。德尔芬尼教授就是体育电视转播合同和体育赞助合同领域的专家。体育合同的法理基础是《意大利民法典》第1322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得在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范围内自由地确定契约内容”。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一个判决重申,任何违反该条精神的体育合同皆为无效。再看体育知识产权和商法领域,足球俱乐部商标权保护、经济危机导致的足球俱乐部破产、体育保险以及体育表演的著作权问题都是最近研究的热点。最后,与任何国家一样,体育侵权是意大利体育法最重要的主题之一。《意大利民法典》第2050条构成了体育侵权的法理基础:“在进行危险活动时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根据危险的性质或运用手段的特征,在未证明已采取全部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滑雪、摩托车、拳击等运动在西方广受大众欢迎,也极易造成伤害,它们都属于危险活动。但就足球是否也属危险活动,则存在争论,2007年的一个司法判例对此进行了肯定的答复。
第四,判例评论是意大利体育法研究的一大特色。众所周知,意大利法属于大陆法系,按照严格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划分理论,判例并不具有法源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最高法院个别、偶然的判例并不必然对下级法院产生影响,但通过学界评论后公认的判例可以成为“稳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产生事实上的影响。由此,学者高度重视对最高法院判例的评论。各类学术刊物也大都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为“理论”(dottrina),一为“评论”(cornmenti),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判决要旨评论”(massime commentate)。体育法学者也不例外,往往某项体育法判决刚出台,就有学者以“判例注解"(nota)的方式在《体育法与体育经济评论》、《损害与责任》等杂志上发表意见。1998年,在《判例私法》系列学术丛书中,Frau从“总论”、“运动员责任”、“其他主体(医疗、体育组织)责任”、“损害赔偿”四方面总结了既有民事侵权体育判例;Calciano则通过整理侵权和合同判例,写成了一本有关体育法责任体系的专著;在《判例中的体育法》一书中,Frattarolo不仅分析了体育民法案例,也分析了体育刑法案例。但总的来说,民事体育案例最多,也最受学者关注。
第五,在体育法的研究方法上,虽然呈现多种方法并存的格局,但法教义学方法一直在意大利处于主流地位。这意味着,体育法学者的研究基石是对现行实在法秩序之承认,并由此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当然,比较法、经济分析方法也时有运用,但并不普遍。就笔者阅读的文献来看,意大利体育法学者只认为法国、德国和美国的体育法具有借鉴价值。在笔者所翻译的德尔芬尼教授所著《民法法系中的律师与体育法》一文中,我们可以发现意大利学者基于教义学方法在制度分析上抽丝剥茧般的层层运用。然而,现行法秩序的正当性基础又是什么呢?德尔芬尼教授智慧地展示出:是历史。由此,我们可以理出从体育赞助合同到契约自由到法国大革命所奠基的自由价值一整条清晰的线索。当然,作为全文主旨的两大法系之融汇又告诉我们,体育法研究必须具备世界眼光。
如果只用一句话对意大利体育法研究作整体评价的话,我想借用Alvisi的书名说:“私法自治”是体育法的灵魂,“体育自治”是体育法的根本。
4.对中国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展望
里皮(Mareello Lippi)和迪亚曼蒂(Alessandro Diamanti)加盟中国足球俱乐部让意大利人感叹: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正在夺走我们最后的东西。意大利体育法其实也是一个宝库,亦值得作为法律继受国的我国学习。学者们坦陈,“中国建设体育强国,必然是在全球化时代以体育强国为参照系来建设,必然要顺应全球化时代体育人权的法治化潮流”。可以说,随着国与国之间体育交往的加深,跨国体育法律服务市场在逐步发展,对精通多国体育法的律师的需求也在增大。这都说明,了解发达国家的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状况,以此作为一面镜子审视自身,极具现实意义。
就体育法教学而言,意大利的有益经验是,吸纳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参与体育法教学。当然这里也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本身无法提供优质的体育法教学,又如何培养出专业的体育法律师呢?由此可见,至少我们首先需要编写出高质量的、以民事体育法实务为中心的体育法教材。当然,一流的教学一定依赖于一流的研究。就体育法研究而言,中、意同属大陆法系,尤其在民事体育法领域,两国共享相同的专业术语和法教义学思维方式,由此预留了广阔的比较法研究空间。随着我国法学研究整体上迈入解释论时代,体育法研究也应如意大利般,加大对司法案例的考察。体育法研究不应只局限于学者的小圈子,而要去考虑体育运动当事人的切身困难,要能为专业的体育法律师和法官在寻法用法上提供指引,因此,体育法研究亟待从“形而上”的概念论争中返回“形而下”,面向实务,广接地气。
当然,与意大利相比,我国现行体育法教学和研究体制亦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作为“体育人文社会学”的体育法学科和作为“部门法学”的体育法学科共同构成了“一个屋檐下的体育法”。这无疑将使得体育法的教学、研究力量加倍。但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体育法学正与中国体育一道面临发展方式和发展重心的转变。如何迎接体育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挑战,如何回应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如何解决体育特殊性与法律的关系,将是未来中国体育法发展不得不面对的命题”。我想,行百里者半九十,古人诚不欺我!
作者:赵毅 来源:体育与科学 201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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