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两课”中如何教学民法原则的若干意见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26:22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8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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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仅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而且也是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的重点。

  2006年高校“两课”教材改革,将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本教材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本教材,将原来的两门公共基础课合并为一门课。但教材中的知识容量并没有减少,难度亦没有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上好这门课,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将知识点传授给学生,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社会屡现不和谐音符的情形之下,如何解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及这种存在的必然性和不合理性,高校“两课”教师不仅要理解,更要掌握这其中的规律,这进一步突显了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下面,笔者就如何教学民法的基本原则谈一下浅显的认识: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尽管这部分内容在宪法部分已经涉及过,但其内涵较宪法部分更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所以,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就必须把民法的特点突显出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平等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交易自觉排斥国家权力的过度强制,只需要交易当事人互相默认他们是那些欲让渡的商品所有者,并由此当做互相独立的人来互相对待就行了。可见,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交换,也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没有平等,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民法,也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先进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未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之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就业所必须面对的,所以,笔者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建议以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或劳动合同为例,不仅要阐述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一)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三)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四)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五)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六)争议解决的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以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是诉讼还是申请仲裁。更要进行知识的拓展——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和无效条件。

  笔者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引用了这样一个案例:小丽家住海门,今年24岁。2006年2月,小丽获悉海门一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一个星期后,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毕业。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丽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丽的反诉请求。小丽不服,诉至海门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丽持《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三、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主体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笔者教学时引用了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案例。2008年6月甘肃省发现首例因饮用三鹿奶粉而患上“肾结石”的患儿,同年9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我国便查出了29万名结石患儿。这些患儿都是三鹿奶的忠实客户,都是冲着“国家免检产品”的招牌而来的,他们用自己的孩子去信任“免检”,用自己家庭的未来去相信三鹿!因为三鹿在他们的心目中是诚信的,是质量信得过的,因此,他们用自己的希望去信奉它!可见,诚实信用在人们心目中的作用!

  作者:岳增玲 来源:大家 2009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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