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修改并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审全部出庭的新形势,必然带给公诉工作理念和内容的重大变革。笔者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在诉讼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指引下,对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简易程序出庭的必要性
公正和效率一直都是诉讼程序追求的内在价值,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背景下,二者常常呈现冲突的状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立简易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实现不同案件的繁简分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从而在效率优先的考虑下,达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然而,现行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窄,达不到繁简分流目的。只对自诉案件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满足法院审判量逐年上升的需要;同时,仅以刑罚轻重为划分标准不尽合理。2.被告人缺乏程序选择权,被动接受法院或检察院确定的简易审。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是基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适用简易程序实质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作为审判结果的承担者,应当尊重其选择何种审判程序的意愿。3.控诉方不出庭,法官控审合一,有失中立地位。法官与被告人单独接触,身兼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能,有违对抗式庭审模式设计的初衷,法官的中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简易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简易,部门的职能不能减。检察机关出庭,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是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需要,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简易程序,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检察官均出庭的模式,此次修改刑诉法也是顺应了司法国际化的趋势。
二、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刑诉法修改,规定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毫无疑问是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提高自身地位和权威性的大好机遇。但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公诉人出庭带给检察机关深刻的理念变迁和工作内容的重新定义,更是对公诉人职业素质和精力的巨大挑战。
首先,法律监督到位的同时,自身工作量增加。比如北京市九个基层检察院半年内办理简易程序194起,出庭的只有5起,201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仅为1%,而本院多年来简易程序案件占案件总数稳定在60%左右,全部出庭势必增加办案精力。
其次,刑诉法的修改未能体现对公诉人的关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法官得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同时公诉人出庭,分担过去独任审判员的大量工作。此外在审限上,一般是20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简易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但审查起诉期限无任何延长。
最后,检察机关内部部门职能设置和人、财、物资源分配,不可能过多倾斜公诉部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全面的,各部门各负其责,同等重要。公诉部门的工作重要性并不明显突出,如过分倾斜,容易影响其他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和情绪。
三、效率和公正兼顾视野下,如何建立健全出庭工作机制
(一)树立突出效率的同时,强化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理清监督的重点和难点。简易程序设置系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但公诉人出庭则更多的体现为公正价值:一方面代表国家控诉犯罪支持公诉,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和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量刑监督成为公诉人出庭的重点所在。公诉人的出庭能够最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做好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充分保障
检察院党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组织上充分保障,将简易审的出庭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一是公诉部门人员的重新配置。将热心公诉事业,愿意留在公诉队伍的人,将年轻有精力、将公诉作为实现个人理想平台的人,将法律功底好、潜力大的新入院法学毕业生,将政治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的老检察官充实进来。优先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生进入公诉部门实习,实行全院岗位流动和竞争上岗。二是配备事务性工作人员,公诉人得以集中精力审查事实和证据、准备出庭预案。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交流,通过学者、资深公诉人授课、向兄弟院学习借鉴,各部门业务交流探讨,与法院、司法、公安等机关部门深入研讨。
(三)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外部协调是基础
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选择一周一次或2次集中移送;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移送起诉;法院集中立案,专人办理,集中开庭、书面告知出庭时间、地点等。加强简易程序案件的三方沟通,特别是庭前与法官沟通,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争议焦点和程序上问题提前解决。
2.审查起诉阶段科学合理的机制是关键
(1)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
根据本院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数和复杂程度,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基础上,适用两种审查报告。对于有辩护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可能翻供或法定情节存在争议的案件,对其中无争议的方面简化到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力求简化,控制篇幅。但同时要求根据个案特点,重点突出,说明关键问题。对于无任何争议的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制定表格式审查报告,承办人只需在事前打印出来表格的空白处填满,即完成审查报告。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书的格式应有别于普通程序。有简约式和详尽式两种不同意见,个人倾向于简化起诉书制作,理由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均为简易程序,如在文书制作上不能简化,则提高效率的目的很难达到。
在起诉书简化的同时,制发单独的量刑建议书,准确认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法定、酌定情节,阐述量刑建议的理由,成为保证简易程序案件质量的重要一环。实践中,应将量刑建议作为起诉书附件一并移送法院。对于具备帮教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
(2)办案资源的合理分配
制定《公诉部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工作流程》,由科室负责人对全科办理简易案件进行统一配置。简易程序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如告知、换押、送达、文书打印等均由院里配备的书记员或者事务官负责。从每个办案组指定1-2人主办简易程序案件,每个办案组主办2-3类罪名的案件;定期轮换各个办案组承办的类案;案件办结后,由1-2人集中向法院移送起诉,与法院协调集中受理和指定专人审查,集中开庭审理,负责所有案件的出庭工作。由此,在承办人和出庭人不一致时,二者要加强交流配合。法庭距离检察院办公地点较远的,可由院党组出现协调,在法庭所在地为出庭公诉人设置专门的办公室,并提供误餐、交通、通信等便利。
(3)确保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知悉权、获得辩护权
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除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外,还要同时送达《拟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制作专门的告知笔录并让其签字,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让其了解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理性,不因法律知识缺乏而盲目或冲动的认罪。庭审前,对侦查证据的适当开示,让被告人了解指控其犯罪的主要证据,保证其充分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而约束简易程序审理的启动,保障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3.庭审程序的设计
(1)注重庭前的沟通和监督
与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就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沟通意见,确保其程序选择权。
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案件中争议焦点,事实和证据上的认识分歧,要做好庭审前的沟通工作。加强与审判部门关于庭审方式简化的沟通,配合法院提高效率同时,要注重加强庭审法律监督工作的落实。
加强庭审前的法律监督,包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需要证据、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审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对法院是否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监督等。
(2)法庭调查程序的极大简化
制定《公诉部门简易程序出庭规范》,就起诉书如何宣读、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量刑建议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宣读起诉书,要根据个案特点选择宣读的内容。一般案件只念起诉文号,概括主要事实,起诉理由和结论。对证据部分,建议一般案件省略;对稍有争议的,只读证据名称;对有较大争议的,宣读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并在之后的举证质证阶段开展说明。起诉理由和结论一般也不必照原文读,宣读罪状和构成何罪即可。
(3)明确辩论阶段的重心是量刑和法制宣传
要在起诉前审查案件事实,注意法定酌定情节和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提出适当幅度的量刑建议;庭审时要根据变化适当调整。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充分阐述量刑的理由,要对辩方不恰当的量刑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特别注意对免除刑事处罚、缓刑、单处罚金、过低的自由刑的监督;注意对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刑罚的轻重差别,对相同相似案件的被告人刑罚不一,对选择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当等等的监督。
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以下几种案件: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邻里朋友纠纷导致的犯罪以及激情犯罪;三是涉及人身伤害、有被害人的案件;四是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4.事后监督的拓展
(1)集中审查判决书。对判决的一类案件,可集中交给该类案承办人审查,也可交给类案办案组长审查,不必拘泥于谁承办、谁审查的模式。这种审查方式,容易发现多起类案出现的共性问题。需要抗诉的情况下,依法提请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也可以通过检察公函、纠正违法通知书实施法律监督。
(2)监督思路和方式的拓展。重点审查庭审程序是否违法,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否保障。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选择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和书面的灵活结合)、检察公函、抗诉等方式。实践中,还可采用就一段时间,一类案件发现的问题,牵头召开检法联席会议,通过会议方式纠正违法做法。此外,公诉部门还可以通过本院派驻监所检察室、控告申诉部门,通过旁听庭审的人民监督员、公民、辩护律师、被告人、辩护人等其他方式加强监督的渠道和力度。
[作者简介]邢晓萌,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在线客服,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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