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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美国通过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成功地发动了针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然而,美国这种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为手段来推行反恐战争行为对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并遭到了世人的广泛非议和批评。事实上,美国这一“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出台与运用有其深刻的对外政策基础,同时它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即“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而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或许能更好地把握美国“先发制人”这一军事战略的实质与其未来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当中的发展走向。
有改变,直至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
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分别是对国际习惯法的限制,因为即使是按照习惯法来行使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权也只能是联合国成立以来的习惯法,这实际上是将“自卫权”与“自保权”混为一谈。自保权是国家拥有以其自身的力量保护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而根据自保权理论,所有国家都是天然平等的,各自有自己的主权,且彼此是独立的,可以不以别国的意志为转移而行使自己的主权,在国家的自保权与尊重别国权利的义务之间发生抵触时,必然优先考虑前者。这实际上是以保卫自己生存为借口,使侵犯别国权利的行为合法化,而后者并未危及到它的生存,因此不应承认自保权。而自卫权是从自保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它在国际法上得到承认是在出现视战争为违法现象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更确切地说,是在制定联合国宪章以后,这样自卫权的概念就有了新的发展,它严格受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制约。①《奥本海国际法》也指出:“(由于)国家领土不可侵犯性现在已经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四)中坚定而强制地确立了,而且禁止侵略和其他非法使用武力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自保就不能再被援引为这种侵犯行为的理由了。”②这样,严格按照现有国际法上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即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制度)来行使国家自卫权就成了唯一合法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以自卫为理由侵犯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义务的一个例外。像所有其他例外一样,它的适用应该是严格的。③
时绕开联合国主要原因之一。因而,我们对于美国对“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的酝酿、出台和付诸实践就不难理解了。
纲》,法律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224~225页。
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它军事举动。”参见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等主编:《国际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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