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度(第一个制定海盗规定并严格执行的海盗)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0:25:3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5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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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一、海盗罪的概述
  (一)海盗罪的定义
  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论文联盟http://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
  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冲突
  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二)国内立法与国际刑法无法接轨
  虽然海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是至今为止世界上在国内法中专门制定海盗罪的国家也非常少。除了我国台湾地区以外,只有菲律宾在刑法中对海盗行为有专门规定,其他国家的刑法没有针对海盗行为的专门规定,只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海盗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所以当很多国家捉到海盗后由于自己的国内法无法审判,而国际法庭又没有管辖权。
  (三)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国际合作
  打击海盗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国际合作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障碍———许多国家担心国际合作会损害其主权,加之许多相邻的沿海国之间本就存在着主权和海洋资源等争议,部分有争议海域犯罪管辖权不明,越境犯罪控制机制不完善,有关国家未能就海盗、恐怖主义等定义达成共识,造成国家间合作打击海盗并不积极。
  三、对当惩治海盗罪国际法规制的完善
  (一)明确管辖权的顺序
  我们应该采取1988 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规定,确立各种管辖权之间的顺序。
  对于当国家管辖权和联合国的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况是,我认为一般联合国插手的国际犯罪一定是存在危害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或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形,所以一般的海盗联合国是不应该进行管辖的。当然,随着近几年海盗的愈演愈烈,像索马里海盗这种给全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带来威胁的情况可能在未来的几年里也会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让联合国取得优先的管辖权。
  (二)对打击海盗进行国际合作
  我们应该改变以往国际公约中对于打击海盗任意型和附带性的规定,而应该签署一部专门的公约予以强制性地规定,使合作机制法制化。明确规定各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在未能履行条约项下的普遍管辖义务时的国家责任,以避免某些国家既不履行起诉义务,也不愿将犯罪人引渡,造成诉讼拖延或者让海盗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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