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框架内的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研究(汇率补偿机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0:23:44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3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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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早在2002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就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指责,他们认为人民币汇率被人为操纵而过分低估,从而使中国在对外出口贸易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就此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构成WTO法律框架内所禁止的补贴。针对西方国家提出的指责,本文结合WTO法律框架内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分析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合法性,并为西方国家针对人民币汇率补贴提出的指责和欲采取的措施做出应对建议。

  论文关键词 汇率补贴 汇率操纵 反补贴

  一、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概述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挥之不去且不断蔓延,这使得西方国家的经济萎靡不振。但中国经济却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在对外贸易中取得了巨大的贸易顺差。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为了扭转自身的颓势,转移本国民众对本国萧条经济的注意力,不断指责人民币汇率被操纵,对中国出口商提供补贴,从而获得贸易上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其中,美国试图通过国内和国际法律途径采取措施,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构成其国内法和WTO法律框架内所禁止的补贴行为。由于中美都是WTO成员国,美国若通过其本国法认定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进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就需要符合WTO法律框架内的SCM协定所认定的构成补贴的法律要件。因此,归根结底,认定WTO某一成员国的贸易措施是否构成补贴,需要在WTO法律框架内加以界定。
  由于一国汇率政策的调整除涉及该国主权问题之外,还要受到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其中最主要的即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IMF协定)。西方国家需要证明中国的汇率政策违背了IMF协定下的相关义务来认定人民币汇率被人为操纵。而IMF协定对汇率操纵进行的明确的界定:汇率操纵是指IMF成员国实施了对汇率水平具有实际影响的政策从而造成汇率低估的严重偏差,以扩大净出口。西方国家指出人民币汇率被操纵的具体法律依据是IMF协定的第4条第1款第3项。该项指出,IMF成员国不得通过操纵汇率或本国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调整,获得对其他成员国在贸易上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汇率补贴分别涉及WTO与IMF这两大国际组织在此问题上各自的管辖权,这一问题既涉及贸易补贴又涉及汇率制度的安排,因此需要进一步协调二者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对此,WTO与IMF提出了在货币措施与贸易措施有交叉情况出现时二者的协调机制,这包括报告机制和磋商机制。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IMF自成立之初就采取尽量减少救济措施的政策,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要远比IMF强硬,这使得西方国家更偏向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汇率补贴问题。

  二、结合SCM协定分析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合法性
  西方国家欲通过国际贸易法途径解决即WTO法律途径解决汇率补贴问题,就需分析人民币汇率安排是否符合WTO法律框架内SCM协定认定补贴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SCM协定对补贴做出了定义,如果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授予了利益,则认定存在补贴。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一项补贴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2)授予了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补贴的成立。在满足补贴要件的同时,还需要证明补贴具有专项性,具有专项性的补贴行为才受到SCM协定的约束。那么,人民币汇率制度是否构成WTO所禁止的补贴,就需要结合SCM协定认定的补贴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人民币汇率安排并不符合SCM协定规定的政府财政资助。财政资助包括资金形势的资源转移,也包括实物或服务形式的资源转移等多种形式。美国指责人民币汇率构成财政补助,主要是认为人民币汇率构成了资金的直接转移。此外,美国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开展汇兑业务,实际上是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为提供资金或服务。但SCM协定在列举财政支出的形式时并没有提到汇率低估,并且世界上并没有任何国家将汇率低估看作是公共费用的支出,可以认定中国的企业并没有以低于市场的价值获取资金或服务,因此就不存在美方所指责的人民币汇率构成政府提供的资金或服务的转移。另外,出口企业在商业银行开展汇兑业务均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也就无法认定出口企业间接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
  其次,人民币汇率安排并未授予企业利益。SCM协定对利益授予的认定以利益接受者在没有受到利益时的市场条件为准。若利益接受者在接受利益后获得了优于市场竞争的条件,则能够认定财政资助授予了利益。因此,美国若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授予了企业利益就需要证明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但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一套完整而且被普遍承认的货币汇率评估标准,现阶段中国也没有形成真正的人民币外汇市场,用一种主观推断出来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衡量中国是否对本国出口企业进行补贴的标准缺乏客观的判断基础,因此货币汇率是否低估难以认定。此外,由于认定授予利益需要以市场为参照标准,美国就根据SCM协定第14条的规定,即当一国政府对相关货物的价格进行行政干预或一国政府成为特定货物的主要或唯一提供者造成价格扭曲,则反补贴成员方可对价格干预或价格扭曲一方的产品展开反补贴调查,在反补贴调查中可以采用替代国的价格作为补贴的判断依据。而中美两国的市场具有很大差异,若将美国本土的商品代替中国商品进行比较,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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