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2016年中美黄岩岛事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0:25:3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0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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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解读黄岩岛事件

近段时期,南海局势日趋紧张。国务院近日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中国政府突然公布了论文联盟http://设立三沙市的消息,立刻在国内外引起重大轰动,有分析家认为,中国政府公布设立三沙市的消息,意在向外界透露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中国将改变在南海的现行政策,强化中国对南海主权的意识。
  日前,由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黄岩岛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讨会”上,来自上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集聚一堂,针对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以及南海主权争议的国际法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论证了中国对黄岩岛及其海域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并提出了诸多富有现实价值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检察风云》:中菲黄岩岛争端发生的背景是怎样的?
  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从国际上看,东盟国家,尤其是美国在海洋问题上大做文章,四处骚扰以求获得更多的海洋资源,从而使南海问题升级为国际化的领土争端。美国战略中心的转移将海洋问题做为一个切入点,加强与同盟国和非同盟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联系,并多次举行联合军事演习、进行军售。美国在南海地区的扩张出现了中美之间的对立,特别体现在海洋权利上面。从国内方面来说,中国面临的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与相邻国家的陆地边界争端逐渐减少,相应的海洋问题逐渐增加;其次,我国经济的发展促使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力度加大,从而导致了海洋问题的产生;最后,我国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之一,与周边国家关于海洋问题的争端是在所难免的。
  张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黄岩岛事件开始于2012年4月,至今有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峙阶段,从4月10号到4月14号,菲律宾的军舰准备非法抓捕中国的渔船被我国的海监船制止,双方发生严重的对峙,双方均派出了各自的舰船。第二个阶段是4月15日到5月初,这个阶段菲律宾的态度强硬,始终强调自己在黄岩岛的主权,并且搬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自己的依据,然后又搬出了1950年签订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作为后盾。第三个阶段是中方的反击阶段,从5月初到5月15日,其间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约见了菲律宾驻华大使,并进行严正交涉,告诉其中方已经做好了菲方将事态扩大化的准备。5月8日《人民日报》正式发表评论员文章,题目是《忍无可忍就无需再忍》。随后中国政府向黄岩岛海域派出4艘舰艇驱赶走菲律宾的渔船。第四个阶段就是局势的缓和阶段,时间是5月16日至今,菲方宣布在该海域进行休渔。
  其实,菲律宾对我国岛屿的侵占很久以前就开始了。上世纪70年代以后,菲律宾在南海各国中率先侵占我国的岛礁,在10年的时间里先后侵占了我国的9个岛礁。
  《检察风云》:为什么说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我们有哪些依据?
  杨常胜(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调研员):大家知道,国际法里确定领土最为有效的是历史性的权利原则和实体法原则,即最先发现、最先占有及最先管辖原则。1279年,元代著名的天文学家郭守敬奉旨进行“四海测验”,已经在地图上明确标注了黄岩岛,之后的历代中国政府都将其划至中国版图。菲律宾学者也承认中国制定的地图要比他们制定的地图早541年。1935年中国政府设立的水族区域委员会所公布的南海诸岛130个岛中,黄岩岛被列在中国版图之中。日本战败后中华民国也是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南海诸岛实施接收并得到国际公认。1947年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也已经标明这里是中国的领土。新中国成立之后,1958年发布中国领海声明,将其正式命名为黄岩岛。上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组织对黄岩岛的科学考察,1977年10月海洋研究所人员登上黄岩岛进行考察,1997年3批无线电爱好者登岛进行探险活动,说明我们没有停止过在那里的活动。当时的菲律宾政府并没有提出异议,越南领导人还对中国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予以承认。我国是通过先占来取得黄岩岛的主权。先占是国家有意地取得无主地的行为,按照国际法原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是有效占领。以上的证据证明我国已经合法的取得主权,已经完成了上面的步骤。
  《检察风云》:在黄岩岛问题上,菲律宾政府有哪些主张?站得住脚吗?
  杨常胜(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调研员):一是“主权继承说”,上世纪50年代开始,驻菲美军曾控制黄岩岛并将其作为靶场。1992年,美国从菲撤兵,菲政府主张可以从美国手中继承对黄岩岛的权利。然而被继承方的美国从未将黄岩岛列入其领土范围。至于美国擅自把黄岩岛作为靶场,是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所谓非法权利不产生权利,所以这个主张是没有根据的。
  还有“地理临近说”,理由是菲律宾的绿中岛距离黄岩岛是125海里,而中国最近的海南潭门镇,距离黄岩岛是497海里。菲律宾认为离得近的就是自己领土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按照这个说法,世界上很多领土需要重新划分。
  张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菲律宾的领土版图根据1898年的《美西巴黎条约》、1990年的《美西华盛顿补充条约》、1930年的《英美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都规定菲律宾领土的西部边缘是东经118,而黄岩岛的位置则位于北纬1507,东经11751。而且菲律宾国内的立法,包括1935年的菲律宾宪法、1955年菲律宾致联合国秘书处照会、1973年和1987年的菲律宾宪法都对条约界限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样没有划入黄岩岛。
  董世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菲律宾的另一个主张是“专属经济区论”,宣称“黄岩岛在菲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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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里专属经济区内”,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之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具体规定,其相关条款主要为第59条和第74条。其中,公约第59条规定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或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论文联盟http://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而公约第74条还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而菲律宾单方面的无理主张并没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进行考量,因此这一主张无法成立。

《检察风云》:菲律宾外长曾宣称,菲律宾政府将寻求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黄岩岛对峙一事,菲律宾政府的这一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菲律宾政府提出将黄岩岛提交仲裁的要求,无非是想将问题国际化,这种言行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国家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那么仲裁机构无权实施管辖。根据联合国宪章,主权国家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提出保留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也是无管辖权的。
  王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仲裁是一种强制程序,也就是说不管中国愿意与否都得去仲裁。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做出了回应说中菲之间不存在主权争议,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主权争议问题,黄岩岛问题是政治争议而不是法律争议,因此就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问题。
  菲律宾一直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主张对黄岩岛的权利的,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大多是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的存在要比《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早很多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公约是不能约束中国海洋历史性权利的。
  《检察风云》:黄岩岛事件对我国今后处理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问题有怎样的启示?
  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首先在我们要制定与时俱进的海洋战略,明确我国海洋问题的底线。其次我们要明确我国的海洋政策,一直以来我们都提倡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成功的案例说明这个政策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应该试图将这个政策的解释扩大化来更好的解决面临的现实问题。再次,要公布我国各个海域的领海基线,以免冲突的发生。最后就是要提高海洋执法水平,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在遇到问题时我们必须提出综合性的方案来解决,当政治外交方法不能解决时我们将毫不迟疑地通过军事手段来解决。
  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地图是证明国家管辖的有效依据,我们可以查找1279年以来有关郭守敬《四海测量》的有关记载,并收集我国历史上对黄岩岛有效占领的相关证据。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另外,明确黄岩岛的称谓为“岛”而非“礁”,一来有利于明确黄岩岛的领海基点和基线,从而划出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二来有利于明确黄岩岛与中沙群岛的关系。最后,以日本在钓鱼岛兴建添附物为鉴加强对黄岩岛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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