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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基本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始终是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经济法的规范对象主要也是国家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尽管在对经济法的一般性研究中,可能涉及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一些问题,但是,由于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运用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率与效能,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经济管理权进行专门研究。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为了回避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往往不涉足这一内容。事实上,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既是经济法研究中不可否认的问题,又是必须清醒认识的问题。回避的结果,只能是使经济法的研究裹足不前。本文通过研究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及其实现形式,以期进一步开拓经济法的研究领域。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经济管理权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综合,其基本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与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作用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研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本文转自网学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mianfeilunwen/faxue/1368097/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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