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故意性违法失真,即会计人员出于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粉饰舞弊,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无可否认,其结果是,给资本市场带来混乱,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根治会计信息故意性违法失真已刻不客缓。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道德规范,充分发挥道德意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作用。
以德治计对于防范会计违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首先,对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思维形式和职业道德倾向进行长久的规范,促使其形成潜意识的道德规范和行为约束。因为在意识形态约束的氛围中,非道德意识形态所驱使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整个社会的排斥和鄙视,而且,有违法动机者将受到自身良知的抵制。当道德意识的感知愈强烈,道德成本就愈大。其次,道德意识规范促成了约束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条件。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膨胀起来的获利意识,往往会利用市场中的某些缺陷和“空洞”,做出违背社会公德的事情,诸如,社会上存在的化公为私、贪污腐败的现象;市场上令人发指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行为等等。加强对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意识和经济伦理的教育与灌输,可以使被教育者淡化那种企图借助外部非道德规范的行为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意念,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一种“责任感”。再次,道德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理智的心态看待周围发生的事情,并能抵制和化解来自外部的诱惑,最终减少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
2、加强法律约束,加大违法必究的力度。
《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该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中,虽然也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要承担的后果,但它主要从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方面来规定,显然惩罚的力度是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有关法律(诸如刑事法律)中,应增加对会计信息故意性违法失真行为的惩治条款。对知法犯法、顶风作假的行为者,无论是会计人员还是单位负责人,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控制:
(1)组织机构控制。明确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执行和报告关系等,坚持遵循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按照授权、签发、审批、执行、记录、报告等环节划分经济活动的步骤。(2)授权批准控制。处理经济业务必须得到相应的授权批准,被授权人员要对授权者负责,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3)会计记录控制。建立会计内部岗位责任制,分工要有利于相互分离和牵制,会计处理要符合规范要求,备用金管理要能够起到控制单位内部各机构、各部门的现金开支等作用。(4)资产保护控制。各项资产管理要定专人,手续要清楚,有价证券和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直接接触,单位负责人不得直接经手各项资产收发等。
4、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需要形成一个规范的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办法,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形成制度化。这两个制度要规定对会计人员进行审计的时间(半年或一年以及离任时)、审计的范围(包括会计资料、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程序、财产实物等)、审计的对象(包括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审计的方法、审计的程序、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结果。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不仅能够及时揭露隐蔽着的会计违法现象,防患于未然,同时,也可以减少会计信息非敌意性失真的发生。
5、从违法处罚的角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
会计违法成本主要包括:违法的直接成本,即实施会计违法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它包括进行会计违法时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心理承受的各种压力;违法的机会成本,即在同一时间和空间里,选择了从事这种活动,那么,就必然会失去选择另一种活动的机会,诸如工作机会,提职晋级的升迁机会等;违法受惩成本,即违法行为暴露后应受到的惩罚,包括直接性的精神、经济处罚和间接的精神、经济处罚等。加大会计违法成本及惩罚力度,必然会有助于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6、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会计人员“独立”的格局。
我国传统的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着“两重性结构”特征。会计人员既是管理者,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履行监督职责, 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立场势必会出现摇摆移位。尽管《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但真正敢于监督的人并不多。许多事项还得按“上司”的意志去处理,甚至明知是违法的事,也得去做,导致会计被动违法。要改变这种现状,最好的办法就是营造会计独立的格局,将会计人员的利益从其所在单位利益的纽带中切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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