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关于外币业务现金流量反映方法的规定是: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该准则的指南规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当期发生的外币业务,也可不必逐笔计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可以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之和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1.汇率。《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折算汇率为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可以为期初汇率,也可以为收到现金当日的汇率,笔者认为这个汇率适用于外币业务现金流量的折算。《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也规定:来自外币交易的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加以记录,所采用的折算汇率(这里是指报告货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率)是发生现金流量当日的汇率。平均汇率即期初汇率与期末汇率的平均数。如果使用平均汇率,实务操作就会变得十分繁琐。因为当一笔外币业务发生时,我们并不知道当期的平均汇率是多少,必须要等到期末才能最终确定外币业务的账面金额,因此笔者认为平均汇率并不可取。
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不应该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中,而应该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净利润”下)单设一个项目(如“外币现金上的汇兑损益”)。因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与汇兑损益虽然都是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但它们的性质、计算原则和方法是不同的。表现为:第一,计算时间不同。汇兑损益按月计算,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按年计算。第二,计算范围不同。汇兑损益的计算范围包括外币现金、外币债权和外币债务,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只考虑外币现金。第三,计算原则不同。汇兑损益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则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第四,计算基数不同。汇兑损益按外币现金、外币债权和外币债务的余额(存量)计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则按外币现金的发生额(流量)计算。
3.从《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指南中可以看出,在实务操作时,“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是倒挤出来的,但正确方法应该是顺算。因为如果采用倒挤法,那么在编制现金流量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差错都会倒挤到“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这一部分中,使现金流量表失去本应具有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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