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下,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1 02:38:39 归属于会计论文 本文已影响32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已形成一种浪潮。而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两种最主要的方法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一直存在争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近年都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广泛研究,使得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特别是权益集合法的存废问题成为国内外会计界的热点。

  一、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比较及利弊

  购买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1)权益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购买法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要求按公允价值记录取得的被并方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商誉。(2)权益法下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均应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而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3)购买法下只有间接费用在当期列支,直接费用调节资本公积或计入投资成本。权益法下,合并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4)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企业;权益法下,参与合并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均转入合并后企业,不影响可用于股利分配的数额。(5)购买法下,因为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计价,不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法下,若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予以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财务报表。

  购买法的利弊。购买法的优点有:其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能反映企业合并是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的结果。其缺点在于:计价基础不一致,购买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照账面价值,而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公允价值来计价,只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而不确认购买企业的商誉;另外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不高;最后商誉摊销也会减少购受企业合并之后的利润。

  权益法的利弊。权益法的优点有: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观念;易于操作,由于直接按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因而比购买法下须先确定公允价值要简单易行。其缺点在于:缺乏明确合理的概念基础,易导致滥用;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年底的合并,尽快出售并入的资产即可迅速增加利润,为操纵盈余提供了可能;不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

  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购买法下,合并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总和。而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由于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故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通常高于权益法。

  在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股东权益即为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在权益法下,购受企业在记录合并业务时,并不按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数记账,而是按换出股票的面值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记账,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通常直接加到购受企业的留存收益。另外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仅仅调整超面值缴入资本;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之中,可用来发放股利。

  2.对合并损益表的影响

  合并当年,权益法将被并企业全年损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表,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故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且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购受企业能在增加利润上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合并后年度购买法下会有较高的折旧费和商誉的摊销;权益法下成本费用偏低,相应地利润就高。对于合并成本,权益法,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而在购买法下,合并的直接费用增加被并企业的净资产的成本。

  3.差异分析

  可见,权益法对实施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有利影响,它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和商誉的出现,避免了因资产价值重估所引致的每股收益的稀释,合并后各期的收益相对比购买法下的收益要高,给报表阅读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特别是在换股合并时,企业往往变购买为权益集合,从而导致较高的合并收益。权益法按账面价值而不是按其收购成本计价,会形成秘密准备,较低的折旧,无须摊销商誉为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合并当期企业如果按公允价值出售账面上低估的资产,会取得一笔即时的收益,而这笔收益并不是企业赚取的。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在年末合并其他盈利企业操纵企业的利润。因此,国外往往对权益法的使用加以严格的限制。

  三、权益集合法的发展动向

  采用权益集合法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是美国,欧洲大陆除英国外虽不禁止,但很少采用权益集合法。但是,在美国,FASB在2001年发布的ED《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商誉会计》中已提出,禁止使用权益集合法。FASB的成员 Johnson和Kimberley e(2001)撰文指出,FASB主张废除权益集合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益集合法下提供的信息及其相关性都不及购买法。因为权益集合法忽视了企业合并中的交换价值,不能提供关于企业合并资金投入的信息,也不能提供用户所需要的用于评估该项投资后的业绩并与其他企业的业绩相比较的信息。权益集合法提供的信息也是不完整和不可比的。因为权益集合法下不记录那些购得的原先没有记录的隐藏的资产和负债。权益集合法下采用账面价值记录合并后的资产和负债,也与传统会计下以交换价值计量交易的做法不相符合。这样,合并后的回报率由于盈余高估而投资低估就被人为地夸大了。

  (2)尽管采用权益集合法较为简便,似乎采用权益集合法的成本比购买法低,但是,采用权益集合法还有额外的成本。首先,对于报表用户来说,提高了分析成本。由于大多数企业合并是采用购买法处理,因此,那些采用权益集合法的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的报表与采用购买法的其他企业相比较就较为困难。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由于美国以外的企业较少采用权益集合法,投资者将面临比较国内和国外投资的困难。日益增多的权益集合法加大了美国与国外公司财务报告的差异。其次,对于公司来说,为了满足采用权益集合法的12个条件,企业将承受一些货币的和非货币的成本,无法进行一些经济活动(如资产处置、股票回购等),同时将承担较高的审计、顾问费,并可能产生与审计人员、监管者对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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