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主要是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通过收购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卖方企业(供应商)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对客户(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目前,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中信实业银行都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的迅速开展使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试结合《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资金后,如果卖方企业的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卖方企业要求偿还资金。在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企业出售应收债权时,与之相应的坏账风险并没有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当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保理融资,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
2.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经营保理业务的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可以直接对冲“短期借款”和“应收账款”;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转回银行多收入的部分;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会将此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到期银行收不回应收账款,企业有义务按照保理协议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不附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不附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企业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向卖方企业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卖方企业客户拒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按保理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理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营业外支出-保理融资损失”(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金额合计数如为借方差额)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或“营业外收入-保理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金额合计数如为贷方差额)科目。
2.签署保理协议时,该笔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等于保理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企业按规定出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保理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科目。
第二种是大于保理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售退回等高于保理协议中的部分补偿给银行:①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科目。②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三种是小于保理协议中预计的金额,保理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退还给企业:①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科目。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部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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