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原先仅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现统一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内资企业也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核算,而不能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接受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注意此处“货币性资产”仅指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而“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货币性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两者概念是有区别的),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有关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如果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则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即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按所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同时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即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同时按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如契税、牌照费、过户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将受赠资产价值转入资本公积时,借记“待转资产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科目(指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指货币性资产捐赠)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对上述处理,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执行《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后,原“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取消,余额并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是,“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一般期末应无余额。如因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则该科目有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并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三是,企业因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有关资产在按会计规定确定实际成本后,其在未来期间折旧的提取和摊销及有关成本的结转等仍应按会计规定处理;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可见,按会计制度确定的接受捐赠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产的实际成本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相关资产的实际成本相同。如果接受捐赠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因企业所采用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或预计摊销年限等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折旧额、摊销额或减值等的差异,应按照相关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分别以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是,199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曾规定,与捐赠相关的现金流量应列入经营活动。但是目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的规定,与捐赠有关的现金流量应当列入筹资活动,其中接受现金捐赠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外捐赠现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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