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事变以后,清政府为救亡图存展开了一系列变革,教育改革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师范教育改革作为整个教育体制内的基础教育地位尤其突出。作为清末教育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奏定学堂章程”对于清末的师范教育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等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即历史上所说的“癸卯学制”,这是在中国第一个全国公布实施的学制,下面将从“癸卯学制”中来探讨清末师范教育的特点。
一、创制完善的招生培养体制
《奏定学堂章程》中关于师范教育的共包括《初级师范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实习教员讲习所章程》三个部分,另外,《各学堂管理通则》、《各学堂奖励章程》、《任用教员资格》中也有对师范教育的规定。这些章程分别对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教育、教育实习进行了详尽的制度化规定,使得中国近代师范教育体制得以确立。
(一)初级师范学堂
初级师范学堂被视为整个师范教育体制的基础,章程规定“查开通国民知识,普施教育,以小学堂为最;则是初级师范学堂,造就教小学生之师范生,尤为办学堂者入手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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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567) “初级师范教育为小学教育之普及之基”。[2](P276)在国家整体民智未开,文盲率较高的情况下,初级师范学堂所从事的小学教育的一个主要功能便是教大家识字,这也是启迪民智一个最为基本的工作 “以全国人民识字日多为成效”。[2](P276)初级师范学堂在课程设置上基本上与普通中学学堂相同,只是考虑到师范教育的特殊性,注重于教育学。初级师范学堂原则上应当是在每个州县都要设立一所,但由于是办学之初可先于各省城暂设一所,初级师范学堂办学方式:有完全科、简易科、师范传习所和小学师范讲习所四种。完全科科目包括: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教育学、历史、地理、算学、博物、物理及化学、习字、图画、体操。视地方情形,尚可加外国语、农业、商业、手工科之一科目或数科目。[2](P277)完全科的学制是五年,入学年龄是18一25岁。
简易科的是作为完全科的应急而设立的“各省初级师范学堂,当初办时,宜于教授完全科之外别教简易科,以应急需” [2](P276)学习科目有修身、教育、中国文学、历史、地理、算学、格致、图画、体操,学期一年速成班招收年龄在25一30岁。
师范传习所是作为各州县的师范学堂尚未设齐之时所设,为的是“速设小学,广开风气,多获教员,成就寒士”,[2](P276)招生的对象为年龄在30—35岁的来自于乡村市镇的乡孰教师中的品行端谨,文理通平之士,学制是十个月。学期结束之后,给予颁发教员资格证,可以在各个乡村市镇开设小学,招收学生。师范传习所是一种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教学单位,是作为在完全科和简易科创办之前发挥教学作用。当各州县的学堂逐步完备,正规学堂的毕业生开始进入教育领域之后,就要逐渐的裁撤。对于已经接受对于师范传习所毕业生所教授的小学要派出正规学堂的毕业生作为正教员进行一一核查,对于不完善的地方加以纠正。
预备科是针对有意进入师范学堂学习但是基础薄弱的学生所设立的。作为师范学堂的准备期,主要是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基础知识的培养。
小学师范讲习所,是教师的职业培育机构。主要针对已经从师范传习所毕业但由于发现自身能力不足重新进入初级师范学堂学习者,可以进一步的学习和深造。
(二)优级师范学堂
师范学堂设于初级师范学堂之上,属于高等师范教育范畴。其主要办学目的是培养初级师范学堂和普通中学堂的教员,由于当时中国师范教育人才奇缺,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因此优级师范学堂的设立尤为紧要,“优级师范学堂在中国今日之情形亦为重要,并宜接续速办。”[1](P567)优级师范学堂以京师及各省城设立一所,招收对象为初级师范学堂及普通中学堂的毕业生。对于私立学堂的毕业生,需要进过本省学务处考核,确认其水平确实与官立中学堂程度相等者,准许其考录入学,对于没有学历但是学业水平与初级师范学堂和普通中学堂毕业生水平相当者也可酌情考虑。尚无学堂的省份,可从年龄在18一25岁的本省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举贡生员中挑选。优级师范学堂在招生时对报考学生要进行严格的挑选和测试。
(三)实业教员讲习所
讲习所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培养各种实业学堂、实习补习普通学堂以及艺徒学堂的教员。实习教员讲习所分为农业教员讲习所、商业教员讲习所和工业教员讲习所。其中除工业教员讲习所学制为三年外,其余均为二年。所设科目除人伦道德、算学等基础科目之外大都是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的科目。
二、完备师范教育扶植政策
由于师范教育属于新式教育,与以往传统的教育形式有很多大的差别。清政府为了吸引广大知识分子投身师范教育,保障师资队伍,保证师范教育的顺利展开制订了一系列扶植师范教育的政策。
(一)免交学费
当时中国尚未有义务教育政策,在普通教育体系中官办初等小学堂学生可以不交学费“官设初等小学堂,永不令学生贴补学费”[2](P276),其他高等小学堂、中等学堂、高等学堂均需要学生部分贴补学费。而师范教育体系基本采取的是全部免费制度:初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经费,当就各地筹款备用,师范生无庸纳费。” ;[2](P276)优级师范学堂,“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以官费支给;惟加习科学生,其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其不由分类科毕业生选取者,应令本生自备学费。”;[2](P304)实业教员讲习所,“各学生在学一切费用,均由官为筹给。”[2](P343)
(二)毕业生考核奖励制度
为了发师范展教育事业,清政府对于师范学堂的毕业生采取的是毕业奖励制度,根据毕业生的毕业成绩及综合考察,对学生进行毕业等级评定,然后采取相应的奖励制度。奖励制度在整个教育体系内也是最为优厚的“师范为各种学堂之根源,故奖励不能不稍优。”[1](P567)初等师范学堂毕业奖励,毕业生按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最优等,“考列最优等者,作为拔贡,以教授尽先选用,并加六品衔,令充高等小学堂教员(义务年满,愿加习优级师范者,听,并可调充中小学堂管理员)”;优等,“考列优等者,作为优贡,以教谕尽先选用,令充高等小学堂副教员”;下等,“考列下等者,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等录用”;最下等,“考列最下等者,但给以考试分数单。”[1](P567)优级师范学堂毕业奖励,毕业生按考核成绩分为五个等级:最优等,“考试最优等者,作为举人,以国子监博士尽先选用,并加五品衔,令充中学堂及初级师范学堂教员(义务年满后,得调充学务处及各学堂管理员)”;优等,“考列为优等者,作为举人,以国子监助教尽先选用,令充中等学堂及初级师范学堂教员”;中等,“作为举人,以国子监学正尽先选用,令充中学堂教员。”下等,“考列下等者,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等录用。如第二次仍考下等及不愿留堂补习者,发给修业年满凭照,令充以上各学堂管理员。”最下等“考列最下等者,但以考试分数单。” [1](P568)
三、规范教学管理体制
在初级师范学堂内部应设置监督、教员、副教员、监学、附属小学办事官、小学教员、庶务员作为教学和管理人员负责师范学堂内部日常的教学活动。监督是学校全面事物的负责人,主持全体学校事务;教员负责教育学生和管理副教员、助教员的工作;监学由教员或者副教员兼任,管理学生的生活和后勤工作;小学办事官由教员担任,管理附属小学堂的教学事务;小学教员负责教育小学堂的学生,并负责指导初级师范生的教育实习。
在优级师范学堂内设置监督、教务长、教员、副教员、管书、庶务长、文案官、会计官、杂物官、斋务长、监学官、检察官、中学办事官、中学教员、小学办事官、小学教员。
其中由监督管理学校事务;教务长由品行良好,知识渊博的教员担任,管理学校考试、教员授课和学生作业;教员分管各科教学,副教员协助教员开展教学工作;管书负责教学仪器和图书馆管理工作;庶务长负责学校内部各项庶务,庶务长之下文案、会计、分别负责公文和银钱出入;斋务长以下监学官负责监督学生行为、检察官管理学校后勤工作;中学办事员和中学教员负责附属中学堂教学工作并指导优级师范生教育实习;小学办事官和小学堂教员负责小学堂教育事务。虽说机构庞杂,但是各部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各员门类职守,须照此分任,则条理分明,不相淆紊,方于教授管理有益。”[2](P309)
《奏定学堂章程》在全国范围内颁布施行之后,全国各地纷纷筹设师范学堂,有的是在原有府州县书院基础上改造而成,有的有省直接拨款设立。师范学堂也由以前的十余所发展到光绪三十三年的五百多所,在学生人数、教员素质、办学规模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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