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生产带来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污染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针对养殖企业带来的负外部性,我国出台排污标准,设定治污基金,加征排污税费,颁布补贴政策。本文基于环境科学经济学视角分析养殖业负外部性产生的原因,然后提出应对措施。
一、养殖业负外部性的产生原因
养殖业的发展势必会导致环境污染。关于该问题,学者们大多一直致力于环境污染的原理研究和治理措施的改进,鲜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其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环境污染污染实际上是一种负外部性,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其产生的两大原因。
(一)市场失灵
养殖业生产会引起水体、土壤、大气污染,而这些环境要素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导致很难界定产权,或者界定成本很高。另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对公共物品缺乏价值观念,认为没有劳动参与或不能交易的东西就没有价值。因此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公共物品,绝大多数人往往怀有免费搭便车的态度随意使用,而不愿意承担生产成本。如果公共产品通过市场机制进配置,那么在模糊的产权结构下,自然就会产生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无效配置等结果。所以公共产品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
资源的有效配置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本对于供求双方是否达到利益最大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无法脱离自然和社会环境存在,其生产活动就会很容易带来环境外部性。如果企业带来环境负外部性,而对该部分外部性没有有效补偿,就会导致产品的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不相等,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也会变得不准确,产品的市场价格并不真实,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经济无法发挥应有的基础性作用,于是便出现了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此时干预就是要将负外部性内部化。
(二)政府失灵
环境要素属于公共产品,环境问题属于负外部性,单靠市场固然解决不了复杂的环境问题,目前的普遍主张是由政府主导解决,比如中国政府就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相继颁布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养殖畜牧业污染物排放等行业标准,积极组织环保公益活动,这一系列的措施固然推动了环境保护实践,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市场失灵。但是政府的各项举措有时不是百分之百产生积极效果的,市场的反应有时偏离政策的预期。政策不是“减速带”,反而变成“催化剂”,加重了市场的扭曲程度和市场资源的低效配置,这便是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包含决策失灵和管理失灵。
决策失灵是指政府在决策制定的时候并没有考虑政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和资源耗费的代价,其出发点就是单纯地追求GDP的增长速度和物质财富的数字增加,没有给予生态环境足够的重视。而政府决策产生的环境牺牲应当成为衡量决策好坏的重要因素。管理失灵是指在政府在落实政策、行政管理时存在的诸如各部门之间不配合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政策偏离预期实施的轨道,并且没有强制措施确保最终目标的实现。污染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还会向政府当局和环境部门进行寻租,争取以较小的寻租成本(行贿额)获得较大的收益(放宽环境标准或少交排污费),从而把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转嫁给受污染者。
二、养殖业负外部性的应对措施
(一)多样化手段治理养殖业负外部性
庇古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上: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进行所有行为的最终目标是提高社会福利;政府行为是毫无代价的,即制定和执行包括税收与补贴在内的政策都是零成本的,其行为不会浪费资源,也不会损害社会福利。显然,这两点假设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因此,在解决养殖业生产环境负外部性这一问题时,不应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经济、市场、法律、社会等手段多管齐下才能将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效仿外国培育排污产权交易市场,不仅让企业有减排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让其有减排的动力,让更多的企业充分享受治污减排的好处。
(二)系统管理思想对治理养殖业负外部性的启示
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之一是规模化生产。因为规模效应会带来生产成本的明显降低和利润的增加。对于养殖业规模化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笔者建议从系统管理的角度出发,评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绩效。因此对于养殖业的负外部性治理,不能仅仅盯住减少排污量这一个方面,还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新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新农民致富等配合进行。综合系统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变废为宝、增加农民收入,而且能够减少环境整治成本,提高环保绩效,起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三)养殖业龙头应当成为负外部性治理的主体
养殖龙头企业是农副产品的生产者,是食品市场上的供应者,更是我国现代农业绿色生产的“主刀手”。作为国家政策法令的落实主体,肩负着发展当代农业、带领农民致富的重大社会责任。养殖龙头企业在资金、科研、技术等方面与一般生产者相比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治理环境污染也是我国养殖龙头企业在新的发展阶段中的责任和义务。从政府角度来看,龙头企业参与环保新技术开发和环保新标准制订等工作能够使负外部性治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此举也使龙头企业树立形象,获取市场认证,增强其进一步治理污染的信心。
(四)环境影响纳入政府职能评价体系
我国对政府绩效的评价一直盲目侧重于GDP、人均居民收入、物价水平、就业率等经济发展指标,而忽视了政府为谋求“政绩”不惜牺牲环境导致污染的错误行为。政府职能评价体系应当纳入当局为实现经济指标的增加而付出的环境代价。另外,我国目前环境影响的考核主要针对企业,对政府本身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缺乏有效评价和监督。将环境影响纳入政府职能评价体系,有利于减少政府行为导致的负外部性,有利于政府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健康发展。
作者:邵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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