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公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系构建探究课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24:56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8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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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司法公信力良好的条件下,公众就会自觉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就会在成为人民心中的一种习惯,一种必不可少的传统,成为一种精神在社会公众心中永存,并根据法律来行事,并逐渐培育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在生活中发生纠纷,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通常纠纷的当事人都会说一句:“我去法院告你”之类的话,可见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提高。有事找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相信政府和法院的表现,然而多数人虽有法律和诉讼意识,但是大多数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选择诉讼之路的,尤其是行政诉讼,究其原因“官官相护”,“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是重要原因之一,这更多的体现了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提高司法公信力迫在眉睫。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主要由外因和内因造成。外因主要是因为一府两院难成制衡之势,法院检察院的权利过小,政府权利过大,司法容易受到外部势力的干预;内因主要是因为司法系统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专业知识薄弱,缺乏司法理念。

  (一)一府两院难成制衡之势

  “法律至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规定,公安机关是政府下属的二级行政部门,各级法院是与各级政府平行的机构,法院的地位应该高于同级公安机关,法院的任务就是制约和监督侦查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理想的刑事诉讼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过程和结果需要接受法院之审查和判断。然而,在实践中,事实上形成了公安机关的政治地位优先于法院的传统。“大公安、小法院”是人们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地位的形象描述。另外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所以法院受到诉讼程序外的干预。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进行积极的改革,但是,这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司法系统内部的原因

  一是少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办案并不依据准则和规则办案,办案比较随性,全凭自己喜好,尤其是在一些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工作上,工作方式随意化更加突出,导致有的环节上司法制度运行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二是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引起的司法不作为或司法乱作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三是少数司法人员不注意司法运行的方式方法,不考虑司法对象的感受,用威权压服的手段处理矛盾纠纷,结果是旧矛盾未了反增新矛盾;四是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度较低,公民的知情权不能保障,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这都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另外,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关系界限不清等情况也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低原因。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基础,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才能维持,司法机关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司法权才能得到社会的遵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司法权威不同于行政权威,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强力推进,而司法公信力更多的是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公民有自主选择和处分权,他们相信公平公正能通过司法实现,所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一旦司法不具有公信力,那么人们就丧失了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的信心,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2、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提高群众的信任感。司法实践中,司法功能具有滞后性,当事人的正当合理合法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造成了许多信访案件的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不断暴露出来的错案和冤案,更加导致了对司法,对政府的不信任,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司法人员应该好好反省,不断地从司法系统内部找原因和解决措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如果司法权没有得到正确的适用,就不可能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司法机关就不能有公信力,民众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把责任推到政府行政管理上,造成公民信任危机。

  3、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培育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司法公信力良好的条件下,公众就会自觉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就会在成为人民心中的一种习惯,一种必不可少的传统,成为一种精神在社会公众心中永存,并根据法律来行事,并逐渐培育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没有司法公信力,公民就会不相信法律,社会运行就会缺少秩序,变得混乱,公民就不知道以什么样的标准要求自己。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有助于培育法律信仰。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1、发挥审判公开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的作用。审判公开制度就是将审判的过程对公众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保障实体权利的公平公正,公民有好的建议可以提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其他原因考虑,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不公开,从而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审判活动不在阳光下进行,还会发生腐败现象,反而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我国设有人民陪审制度,但是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形同虚设。良好的法律制度不落实,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所以要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

  2、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公民心中,形成法律信仰。对中小学生加强法治教育,让公民从小有法律意识。对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让公民知法、畏法、守法、用法让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深入人心,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3、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只有司法机关人员具有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才能在工作实践中,及时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才能使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司法机关人员在实践中才能更好的做到维护人民利益。

  4、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

  现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对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努力,现在的司法制度改革必然构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应该满足公众对司法工作具体的、现实的要求,不仅使司法公平公正,更应该使司法运行公开透明。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对于程序合法应该加强重视,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使司法机关的每一个司法活动既合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又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悦诚服。

  作者:李岚 来源:商 2016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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