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机关中,渎职犯罪的侦办单位是人民检察院(简析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3:51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12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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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侦查措施、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上都有了重大的改进,对今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影响 对策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

  (一)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规定修改的影响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还完善了取保候审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规定,这些都将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辩护制度规定修改的影响
  一是辩护制度的修改使侦查难度的系数加大。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要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还要直接面对律师,而且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这样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二是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甚至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将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三是讯问拓展线索难以保密。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突出。在律师介入后,讯问中因政策感化而揭发立功的有关线索已无密可保。如果律师不自律或者出于某种意图,这些线索就将被泄露无遗。特别是涉及律师自身的线索或者与律师关系密切的法官等司法官员的线索或者涉及个别高官的线索,情况就更加复杂。既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也在深层次上可能影响和冲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感化效用。
  (三)技术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侦查措施规定修改的影响
  一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反贪部门就要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等,以有效增强反贪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详实的证据。
  二是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全程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严格讯问方式方法以及讯问措辞,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这无疑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对自侦部门干警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的影响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的应对之策

  第一,在侦查理念上要更加重视程序。面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广大干警要把刑诉法的修改看作提升反贪部门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要求。要树立现代新型的侦查理念,切实转变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追究与保护并重的统一的执法理念上来。在侦查中要突出严格依法办案,重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侦查重点上要更加重视首次讯问。讯问是成功突破案件的关键,要高度重视首次讯问的策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预审组”,配备专门人员,在办案中发挥专业审讯队伍的作用,认真做好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等。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分析,及时查找和发现已取证据的缺陷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充和固定,从而更好地确保讯问质量。
  第三,在侦查模式上要向由证到供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取证上,要实现由过去的“由供到证”转变到“由证到供”的取证模式上来。收集证据的视野要开阔,种类要齐全,内容要客观。要坚决克服过分依赖口供进而获得外围证据的方法,注意先收集外围证据,再获取口供。
  第四,加强信息情报工作。要逐步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重视发挥信息情报的侦查破案功能,目前重点是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从事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建立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二是加强社会层面信息情报工作,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三是加强狱侦情报工作,及时掌控在押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供认及其翻供、揭发犯罪等动态,同步配合讯问活动,把握侦查主动权。
  第五,要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时,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从执法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极有可能在取证方式和内容上做文章,因此,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规范取证行为的前提下,我们还应进行换位思考、超前预测,在侦查讯问阶段事先做好应对措施,以便经得起法庭的质证。侦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固定证明自身取证合法的证据:一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证据。三要注意固定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证据。《提讯证》应注意填写完整,包括办案人员及提审时间等。四要注意固定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录音或者录像。在侦查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侦查以及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每次讯问时也应尽可能地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五要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据到位。
  第六,要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确保审讯的合法性。同时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诸如亲笔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第七,发挥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功能。加强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协作、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统一调度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整合侦查资源、提高抗干扰能力、增强整体侦查水平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一是加强案件线索统筹。发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机制功能,加强对涉案线索及其运用的科学分析、统筹谋划。在初查环节,要做到涉案线索统筹兼顾,既要重视调查成案率高的线索,又要加强相关线索储备,做好线索补强或者替代的准备。在决定立案侦查环节,要防止采用单一线索立案,以免造成被动,同时做好对多条线索的分类排队,有计划地逐条展开调查。
  二是强化办案力量的科学调度和侦查技术装备的保障。上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发挥反贪侦查工作统一调度和保障的机制功能,适时调动优势力量和先进侦查技术装备,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效率和效果,消除漏洞和空隙,巩固侦查成果,完善证据体系,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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