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西方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体谈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西方国家经过一个半世纪的艰辛的发展历程,已形成了成熟完备的集体谈判制度。西方国家通过集体谈判制度调整劳资关系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论文关键词:集体谈判 历史发展 启示
一、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西方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方式,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市场经济萌芽时期的集体谈判制度
第一阶段即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萌芽时期(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这一阶段的经济特点是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国家不干预经济。由于在资本积累时期,工厂采用血汗制的剥削方式,工人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环境。无产阶级为了最基本的生存就组织起来进行斗争,开始组建工会团结起来采用罢工、破坏机器、集体谈判等方式同资本家斗争。但是,此时的集体谈判并没有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形成大规模,雇主千方百计抵制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在这个阶段,西方各国劳动法律普遍严格禁止劳动者的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因此,此时的集体谈判并没有在解决劳资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二)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集体谈判制度
第二阶段即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人运动的频繁爆发,西方各国政府为了缓和不断加深的阶级矛盾,采取比较平和的方式,开始谦让无产阶级,在立法上承认工人享有团结权、谈判权;承认工会,确定了工会组织的地位和集体谈判制度,进一步调整劳资关系政策,从过去的自由放任转向积极干预国家经济。如187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该法明确规定作为工人团体组织的工会具有集体谈判的权利。随后,诸多西方国家相继通过劳动立法规定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这些国家工人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福利水平等问题,都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
(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时期的集体谈判制度
第三阶段即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形成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劳资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劳资关系呈现出对立与合作并存的特点。雇主开始普遍采用集体谈判的方式处理劳资矛盾。随着战后工人受教育、培训机会增多,其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工人阶级逐步认识到,罢工和破坏生产设备不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最好方法,只有通过集体谈判寻求劳资合作,才能符合双方的利益,这就使得集体谈判有了显著的发展。西方国家通过立法完全承认工会的集体谈判权,使集体谈判成为处理劳资矛盾的最主要的方法。另外,国际劳工组织也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集体谈判的公约和建议书,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使集体谈判成为各国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机制。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启示
集体谈判制度的实行已被许多国家成为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定的关键。西方国家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处理劳资关系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劳资关系调整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通过集体谈判制度调整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进程中的普遍规律
集体谈判制度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从冲突对抗到协商对话,从个人交涉到组织交涉,从相关国内法律单独规制到相关国内国际法律共同规制的历史演变过程。实行集体谈判制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谐、政局稳定、劳资关系融洽的需求,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处理劳资关系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律。集体谈判制度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化解劳资矛盾、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必然与该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其存在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不因国家政治体制和人们的意识形态的改变而有所改变,它体现出工业化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般性和共性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原来实行的半行政化劳资关系处理机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其劳资关系协调方式已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集体谈判制度方面的有益经验,遵循集体谈判机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构建以集体谈判为中心的劳资关系协调制度,成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完全可以遵循其规律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使之为我国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运用集体谈判处理劳资冲突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
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一直被掩饰,表现为政治和经济利益混为一体。1993年我国宪法的部分修改确认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我国企业的劳资关系也逐渐恢复了经济利益关系的这一本质。现代企业实行企业产权与经营管理分离的制度,企业管理方代表和维护资本的利益,且对企业资本负责,而劳动者由于受其在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单独创造其价值,而必须借助于物质生产条件才能实现其劳动力价值,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供大于求,失去总体平衡的状况,使得“资强劳弱”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资方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福利水平享有完全的决定权,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企业管理方提出的相关条件,因而劳动者对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很多不满,并渴望改变这种现状求得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运行机制。工业化市场经济伴随着劳资双方对立与合作的矛盾,这种劳资矛盾已经对改变原有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通过集体谈判制度处理劳资关系。
(三)政府要实现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资关系处理政策
从西方各国有关集体谈判政策转变可以看出,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劳资关系的处理,但其对劳资关系的理论认识、目标和公共政策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而劳资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又反作用于国家的相关政策。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立法只注重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与推广,而忽视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设,这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协商机制。劳动法律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的是个别劳动关系,即协调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即协调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集体谈判权属于劳动者的集体劳权,集体劳权的实现有助于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的失衡,为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资矛盾的处理提供了一条法制化的规范轨道。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制度要建立在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协商,而这种平等地位需要劳动者行使团结权以集体力量来保证,集体力量的保证又急需政府发挥宏观平衡职能给予引导与支持。因此,政府要将集体谈判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协调劳资关系的政策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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