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与保障机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6:19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2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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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魏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0-02
  “自由心证”,是指法律由司法者自由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运用问题,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通过定一个标准,由司法者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对案件事实下结论。“自由心证”往往在法官断案中常被应用,实际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应用到“自由心证”。而且,“自由心证”是必要的,必不可少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业界的认同。
  一、“自由心证”之检察官的合理运用
  ( 一) 运用原则
  由于检察官的个体差异,例如,思维模式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自由心证”往往会遇到质疑。“自由心证”是否能保证司法公正性,是否会由于检察官的主观思想而影响客观公正。这一系列的质疑需要我们去确定一个“自由心证”对于检察官的适用原则,从而来降低“自由心证”所带来的弊端。
  1.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必须遵守实体法原则,因为“自由心证”的过程就是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过程,所以应准确把握刑法规定,严格按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该原则并不妨碍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明,只是必须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出发点来证明。
  3.程序正义原则。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审查起诉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应确保程序公开,确证手段合法,保障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来源。 即法院审理案件的对象必须是检察官审查起诉的对象,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检察官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这更显示出检察官的“自由心证”重要性,即为法院审判案件阶段进行把关的作用以及过滤案件的作用。
  5.客观公正原则。检察官为了司法公正,在起诉过程中,应该站在客观事实的立场上来进行司法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事实,而不应该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将自身的感情色彩带入其中。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上,绝非以片面追求攻击被告人之能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全世界普遍接受与认可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 二) 检察官运用“自由心证”的合理方式
  我过的刑事诉讼可以称之为“印证式诉讼”,用“印证”来证明证据的可靠性,因此特别强调“印证”的重要性。即单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必须有其他的证据来支持从而来印证。由于“印证”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检察官需要运用“自由心证”来突破这种局限性,但是,检察官应该先尽可能的适用“印证”,然后再运用“自由心证”来辅助。这是因为,印证模式的可靠性较高,同时我国“自由心证”的引用条件不够充分,所以应尽可能运用印证来证明案件事实,避免“自由心证”的主观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尽可能地搜集证据,保证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主要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同时应该还有一些旁证支持主要证据。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手段已经穷尽,已获得的证据仍有欠缺,而已搜集到的主要证据质量较高,同时还有一定的旁证进行支持,确实能在检察官心中建立确信时,才考虑运用‘自由心证’,通过排除合理怀疑来建立内心的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二、 “自由心证”之检察官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刑诉案件中,检察官适用“自由心证”需要一些列保障机制,包括适用“自由心证”的启动程序、结果可靠性保障程序,适用“自由心证”的反驳程序,主体保障机制以及联动机制等。
  ( 一) 启动程序
  当检察官办案时发现难以使用印证,而需要使用“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事实时,要通过与法院的积极沟通来确定现有的证据确实无法适用印证模式,才可以适用“自由心证”,如果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不足以适用“自由心证”时,则不应该运用“自由心证”。刑事检察部门应对适用“自由心证”的案件进行反复的研究推敲,开展讨论和学习,对于“自由心证”的适用环境进行评估,防止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错误的适用“自由心证”。同时遇到和法院有分歧的案件应多与法院进行交流与沟通,同时多开展调查走访与分析评估,不断提高公诉人的执法办案水平,适当的运用“自由心证”,确保司法公正。
  ( 二) 结果可靠性的保障程序
  每个检察官对于案件的认定都有一定的心理标准。检察官通过对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形成“心证”,当“心证”达到这个标准时,检察官就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检察官应确保这个标准达到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此才能适用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 三) 反驳程序
  由于“自由心证”是主观性强,同时“自由心证”的运用主要是心理活动,所以具有隐蔽性,从而无法为被告所知晓,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反驳程权利的行使。因为我们应尽可能的公开“自由心证”的运行过程,使被告能够充分行使反驳权,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公平正义原则。法官的“自由心证”,都主张说明判断理由,我们也应该建立检察官说明“自由心证”的运行过程及判断理由。目前检察官审查起诉时的起诉书基本上都是对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陈述,没有对于“自由心证”的说明,这就导致,无论是公 安机关,还是法院乃至当事人,都无法对于“自由心证”的过程进行洞悉和了解,使得“自由心证”在监督和质证的范围之外,大大影响了案件的公平正义以及司法公正。因此,当证据不足以进行印证时,检察官必须对“自由心证”的运行过程及行使方式进行说明,从而接受被告的反驳,使得“自由心证”的结果更具可靠性,使得公安机关以及法院了解检察机关起诉或不起诉的理由,从而提高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的水平,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 四) 主体保障机制
  由于“自由心证”有赖于检察官的个人思维模式以及思想观念,所以检察官的个人素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需要有素质的,有良知的,有学识的检察官队伍。只有高素质的检察官,才能更好的保障“自由心证”的可靠性。检察官“自由心证”的主体保障,也是自身的素质,包括专业水平,道德水平,认知能力等等。所以,若保证检察官的素质,要从对现有检察官的教育与未来检察官的录用上着手,要继续高标准要求的把关检察官的入职门槛。包括学识的把关以及道德的把关,严格保证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对现有检察官队伍要不断进行教育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现有检察官队伍的个人素质以确保“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运用。
  ( 五)联动机制
  对于运用到“自由心证”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和法院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与讨论,针对其所具有的共性就行总结,以确定今后的类似案件如何进行审查,通过个别案件的引导,使检察官在适用“自由心证”的时候形成一定的模式,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提高侦查人员的敏感性与证据意识,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参考文献: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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