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5:26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5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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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词:

  [案情]
  刘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立借据向余某借款4万元,刘某、陈某离婚后,余某向法院起诉刘某、陈某还款,刘某以该借款不知情和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给了担保人为由抗辩,但未能向法庭举证,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陈某之借款为刘某与陈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刘某与陈某对余某之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向余某借款的4万元是否系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是否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评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对夫妻独立人格的尊重及其财产的保护,更体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虽有规定,但颇为繁杂,争议较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为此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正确辨别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作出了规定,据此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标准为:①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是否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在实践中表现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主要包含购置共同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生活交往费用所负债务等。经营性债务主要包含在婚前所购有价证券等在婚后产生收益,为购置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夫妻另一方也分享了该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等。不仅如此,法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处于不知情或不能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的地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二、准确把握个人债务
  对个人债务的认定,法律采取严格主义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案外人难以真实了解的夫妻约定和夫妻生活状态采取不信任态度,从严认定个人债务。
  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还对个人债务采取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则。《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规定归个人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对作为债务人一方的夫或妻无疑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法律首先肯定了共同债务的一般推定原则,同时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方排除其共同债务的“嫌疑”。
  三、对现行立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标准,同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便于明确适用标准:
  (1)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制度。除保留《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其范围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夫妻一方进行举证,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没有超出日常家事范围,或债务人配偶认可该债务的除外,债权人仍应受到保护,但应由债权人证明“自己相信的理由”。
  (2)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具有隐蔽性,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财产如何约定,让夫妻一方举证证实第三人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过于苛求,故应进行夫妻财产公示,实践中,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增设夫妻财产登记机构,在立法上可以增设:夫妻选择约定财产制的,于婚姻登记时登记约定契约的内容,婚后选择的,应及时去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否则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3)允许审理法官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自由裁量。“法律的真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明断之基石,首为经验,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不证明自明的、反映实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在适用法律上,具有借助其合理的选择功能,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功能,产生识别、发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借助当事人的积极抗辩和法官的合理判断,更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4)推行重大事项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制度。对于影响家庭生活的重大事项推广夫妻共同签字制度,而不是有一方代签。这样就能有效防止更加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配偶确是不能到场的,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来说明该事项为夫妻共同合议的结果。这样的债务无论对权利人和夫妻来说,都容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不会因此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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