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媒体,而非人民(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3-01-10 01:54:30 归属于新闻传播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5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摘要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应有之义,它是决定一个煤体能否为主流媒体的关键要素;当然,舆论监督的开展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关键词 舆论监督 主流媒体
  
  今年的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总理这番话体现了中央政府“进一步奉行以人为本理念、广开言路、打造责任政府的决心。”。但同时也显示了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尤其是主流媒体应当承担起舆论监督的重任。
  
  一、主流媒体观
  
  对于什么是主流媒体,有很多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强调媒体的 政治 属性。如复且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周胜林认为:“主流媒体是影响力大、起主导作用、能够代表或左右舆论的省级以上媒体,主要是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一些大报大台。”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王国庆:“主流媒体就是承担重要的宣传任务和功能,覆盖面广,品牌性强,影响力大的强势媒体。”
  第二类,注重对受众的关照。

  三、媒体如何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开展要讲究正确与否。开展舆论监督不是刻意“揭丑”,不是哗众取宠式的一哄而上,也不是利用手中的媒介公权进行打击报复。它应该是一种社会正义的弘扬,是对社会丑陋的揭露,对罪恶进行鞭挞的有力武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 新闻舆论应对关系国计民生、社会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监督
  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事件,是社会的敏感问题,同时也是最广大社会群体关注的核心问题。利用新闻媒介对这些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既符合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理论,又能较好的满足最广大群众对重大事件的知情权的实现。能够在年这一领域进行较为广泛的舆论监督,既能体现党和国家勇于面对社会前进中的挫折,又极大程度地调动社会群众力量进行舆论监督,使社会形成合理监督的良好风尚。而且,对重大社会问题进行监督也往往具有示范的价值和效果。譬如对重庆打击黑恶势力的监督报道就具有非常显著的示范作用。新闻媒体在整个的打黑过程中始终能够进行合理的监督报道;同时,重庆市主要领导也能虚怀如,奋,勇于和敢于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的监督对配合做好党和政府的重大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相反,那些只是在社会的枝枝叶叶上做文章,做些隔靴搔痒式所谓监督,不涉及社会的深层次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的监督,是起不到真正的舆论监督功效,也体现不出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功能。
  
  2. 舆论监督要以能解决实际问题为要。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所有的舆论监督最终都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服务的,是为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服务的。因此,舆论监督不能简单化,不能为监督而监督,为此,在实际监督中我们要坚持两点:
  其一,是坚持舆论监督的“敢言”。所谓敢言,就是面对重大社会问题、社会现象,不为利益、权势和黑暗所屈服,敢于伸张正义,言别人之不敢言,及时道出事实真相,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让人民在解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正确认识事件是非曲直,让新闻当事人的丑态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昭然若揭,起到鞭打丑恶,扶正怯邪的功效,最终促使事件向好的有利于社会的方向 发展 。2009年的湖北巴东县邓玉娇事件就是得益于新闻媒介的适时跟进监督,才使事件得到今天这样的结果。
  其二,要警惕“批评就是一切”的错误认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促使问题的妥善解决,有些问题可能一时还无法解决,这就要求监督者能认清形势,从政府的大局出发,进行适当的舆论引导,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反对那些只顾“为民请命”,不顾党和政府的工作实际的做法,更反对利用舆论监督之便,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这样的监督是对问题的解决是没有任何的益处的,甚至是适得其反,造成党和政府工作的被动局面,加深群众的不满情绪。
  
  3. 舆论监督应该得到相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和确立相关的 法律 法规进行保护
  一般来讲,那些能引起媒介关注和进行监督的事件,往往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这样的事件,即使不报道、不监督,最终也会在社会上广泛流传、议论的。譬如“非典”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山西矿难记者收受“封口费”事件等等。如果我们的媒体事事都要等到社会上广泛流传、谣言四起之时再来报道,那就不仅仅是疲于平息谣言,更多反映的是媒介和相关部门的无能。新闻舆论监督呼吁更多的关注,希望得到更多的理解,尤其是来自行政领导部门的理解。如果一地发生重大事件,当地的媒体反应平淡甚至无动于衷,那么就需要进行“异地监督”。但由于各种原因,异地进行的监督有时并不一定准确,甚至表现为不太负责任的“起哄”,而本地媒体又呈现持久的“缺席”时,社会的负面效应就会愈来愈大。
  当然,也有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能坦然面对已经出现的带有负面性质的事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之。并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发布有关重要信息,表现出令人钦佩的民主作风和 政治 智慧。譬如2009年7月和8月间,昆明市和佛山市分别出台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关于明确市外媒体参与我市重大活动新闻报道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条例和通知明确规定了“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市外媒体可参与佛山重大会议、活动的采访报道,原则上不得拒绝市外媒体采访报道”等内容,对受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了保护,有益与营造良好的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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