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休谟道德观中关于道德根源的论述揭示了道德区别的原始源泉,认为道德感才是区分道德善恶的依据。对道德根源的研究有助于我们面对和正确处理我国的“道德滑坡”现状。
关键词:休谟;理性;道德感;善恶
目前,我国的道德状况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分析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物欲横流、信念淡薄、诚信缺失,见利忘义”等关于道德的描述词层出不穷。而相应的道德建设似乎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道德约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监督,但“善”与“恶”的区分又成为道德标准中争论的焦点。休谟关于道德的论述,从“人性”的角度深刻揭示了道德区分的根源,从而为我们结束道德建设中无休止的“善恶之争”提供了有意义的理论支持,同时也给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道德问题的重要性
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一种自觉的行为约束准则,是一个社会、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关乎着这个国家、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休谟认为:“道德比其他一切是更使我们关心的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并且显而易见,这种关切就必然使我们的思辨比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莫不相关时,显得更为实在和切实。” 可见,道德问题对于我们的重要性所在。
二、道德善恶区别的根源
道德区别是指我们通过直觉来判断行为是可以责备的还是可以赞美的,以此来区分道德行为的善恶。休谟指出,道德上的善恶区别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因为任何导致产生善和恶的对象本身及其相互联系都不会影响我们,这种联系也是由理性来发现的,所以对象不会借理性来影响我们。由此可见,理性单独不会产生任何行为或者影响我们的意志活动;同时情感作为一种原始的存在,理性在指导意志活动的过程中也不能反对情感。
“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准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就是说人善恶行为的产生和抑制是由其自身的某种情感所决定的,这种情感产生于道德感而非理性,理性在道德感的作用过程中不发挥任何作用。“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是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 休谟认为,人们的行为、情感和意志源于人自身,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不需要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因此它们也就不可能被断定是真的或伪的。那么道德区别的根源是什么呢?
休谟认为,理性不能区分善恶,道德感才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心灵中除了它的知觉之外,永远没有任何东西存在。” 休谟把知觉分为两类:一类是印象,一类是观念。并不是任何知觉都能产生善恶,能产生善恶的是印象中的一些特殊的痛苦和快乐。“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和不快。” 他认为,德和恶是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别的。同时,他也强调,如果“德”和“恶”是为快乐和痛苦所决定,那么快乐和痛苦都是道德问题,这是对道德善、恶问题的泛化,应加以批判。引起道德善、恶的苦乐是一种特殊的苦乐,而这种苦乐发生是有原则的。比如发生德的感觉会引起他人的赞美和敬仰,而由他人的赞许所传来的直接快乐就是特殊的快乐。
休谟不仅自认为找到了产生德和恶的根源,而且他感到最为关注的应该是人们的行为在现实活动中对善的追求。这样休漠的道德论就被他从思辨领域带入到现实的日常生活之中。
三、道德根源论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一)减少理性在道德行为判断中的干预
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无情,还是“毒奶粉”的良知丧失,都仅仅是道德现象,而隐藏其后的则是国民“道德滑坡”的事实。而面对“道德滑坡”的事实,许多“专家、学者”呼吁我们要理性的思考、对待,但“理性”能够作为我们评判道德现象善恶以及实现“道德自净”吗? “道德滑坡”是比我们社会上其它任何与之并存的事情都重要,我们不能用“理性”来使道德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宁利害。
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道德建设不应该只被看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次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应“以道德建设为中心”,因为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的素质,是事关千秋万代华夏文明繁衍的大计,“道德滑坡”不容忽视,我国决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畸形道路。所以,无论在面对我国国民“道德滑坡”,还是进行国民道德教育,我们应该从人性中挖掘人们心灵深处的道德感,使人们对道德善恶有明确的界定,一旦道德善恶的区分摆脱“理性”的干预,利益也将孤立于道德善恶区分之外。这样,在道德感的驱使下道德建设自然会蒸蒸日上。
(二)在道德感中培育荣辱感
休谟指出:“我们并非因为一个品格令人愉快,才推断那个品格是善良的;而是在感觉到它在某种特殊方式下令人愉快时,我们实际上就感到它是善良的。…我们的赞许就涵摄在它们所传来的直接快乐中。” 而这里所说的“愉快或痛苦”其实就是区分道德善恶的道德感。道德感是发自人心灵深处的,是人作为社会的人而自觉产生的,而荣辱感通常是在外界环境影响下而被动形成的,有了道德感,荣辱感就很容易培养,这就是荣辱感为什么要建立在道德感基础之上的原因。
在我国道德建设中,我们要注重挖掘人们的道德感,只有道德感才能够使人们对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善恶有明确的区分和判断。那些表面风光的、大张旗鼓的榜样宣传在一个没有道德感的社会中,其本质也不过是形式主义罢了。我们应以激发公民道德感为主,以道德感作为主动力刺激人们情感上的向善,进而对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综上所述,道德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面对我国居民“道德滑坡”的现状,休谟关于道德根源的论述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应该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减少理性在道德行为判断中的干预,重视道德建设;同时,我们要重新审视道德感和荣辱感之间的关系,在道德感中培育荣辱感,力争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实现“道德繁荣”。
参考文献:
1.[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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