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中的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3-02-13 02:59:22 归属于综合论文 本文已影响57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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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就会干预经济,进而调节市场秩序,克服市场自身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但是国家对干预经济的把握程度方面存在着些许问题,若是程度把握不好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市场失灵的情况。本文对经济法哲学理论下的国家干预观进行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造成市场经济分为:其中一种是国家进行调节、弥补市场缺陷的干预主义经济观,一种是重视市场自我调节而反对国家调节的自由主义经济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已不能很好地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导致国家干预观念的产生应用。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生产与交换中产生了市场。市场的产生意味着各种经济关系的出现,19世纪末20世紀初,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相继出现垄断组织,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于是在1929年,全球市场经济出现崩溃,市场出现严重失灵,社会动荡不安。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少经济学者进行反思,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是否已经跟不上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那么是否应该由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来缓解市场失灵的经济危机。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逐步成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观点。


  二、经济法角度下的国家干预观


  (一)国家干预的形式是法律干预


  现代经济的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往往在于对市场失灵的救济,对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事实上,经济法也就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之法,除了市场失灵需要法律法规调整外,国家干预超过了一定限度也会发生政府失灵的现象,此时,经济法也是调整政府失灵的重要保障。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手段,有两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主体是国家,也就是管理者、干预者;另一方主体则是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是被管理者、被干预者,这两方面的主体都受到经济法的约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法律的干预而非政府权力的干预,尽管经济法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绝不是国家或政府为干预经济而颁布的“实质上的行政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间是一个相对平等的关系,国家干预经济过度的情况下发生政府失灵。由此可见,权力归结于政府往往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政府滥用权力等,这些反而形成了影响经济运行的新障碍。


  确定以法律的形式干预市场经济,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要全面的覆盖市场经济的范围,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关键时刻,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法律制度的武器解决难以协调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需求是国家干预的生成动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自身的自目性、自发性而引发市场机制不可协调的经济矛盾,这时,则需要国家采取不同于传统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市场失灵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新的政策,该新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也就是经济法的生成。因此,经济法的生成动机就是市场需求。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生成来自于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的主观意图,事实上,国家干预经济是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进行,尽管表面上来看,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可以缓解危害结果,但本质上来讲,国家干预还是以法律干预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先有了得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才有国家干预的情形,经济法的生成还是来于市场需求。


  三、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哲学思考


  (一)消除我国市场失灵的手段探索


  经济法调整的是由于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则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得市场经济可以有序发展;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容易形成垄断性组织,则需要政府进行市场调节,加强市场的自由竞争。于是,经济法主要划分了两个部分: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主体都希望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不断地压缩成本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市场失灵主要是源于各个经济主体间利益的失衡,对于这样的市场失灵现象要通过市场竞争法的正确指导,改变各个经济主体间的偏好结构,对各经济利益主体进行协调。经济法借助公权力,直接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私权利进行控制,使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对克服我国政府失灵的方法思考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强制性法制,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也是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干预的强制性,如果国家干预超过了警戒线,就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结果-政府失灵。一旦政府失灵,经济法所体现的立法宗旨也会变成一纸空谈。


  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国家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时,要把握好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度,干预是否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促进作用,干预的程度会不会引发市场新的问题。事实上,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能够恰好地使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能够确立良好有效的竞争秩序,这对市场经济来说则是适当的干预。另外,国家干预经济最好的手段是法律,特别是作为经济自由实现保障的经济法。市场自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是市场失灵的根源,这就需要公权力的干预,而公权力过度又会导致政府失灵。所以,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对国家干预程度把握的问题。因此,国家干预必须保持与市场需求一致。


  四、结语


  总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不仅要达到弥补以及矫正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也要缓解政府权力的失灵现象。在经济活动中,它不仅约束市场主体也约束政府行为,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基础保障作用。


  作者:刘静


  参考文献:

  [1]周姝.经济法哲学理论下的国家干预观[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6,04: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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