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2、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3、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