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止2019年6月,作为职工福利费入账。
2、夏季高温补贴、员工生日费等职工福利费在无发票情况下可以直接入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4、(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5、(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6、扩展资料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7、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8、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9、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10、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