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国家和谐、人民和谐的重要性,而为了能够达到国家和谐、人民幸福,就需要法学教育和依法治国来进行完成。我们听说过商鞅变法,为何秦国能够强大,凌驾于六国之上,就是因为商鞅是依法治国,让法深入人心。在本文之中,作者将主要将法学教育和依法治国进行全面的阐述。
一、前言
依法治国的最基本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而一个完备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是需要“法律人”去制订、执行、实现和维护的。人的活动乃是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只有将法学教育摆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的地位上,才可望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与依法治国需求的差距
1、办学规模较小
诚然,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理论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仅1979年到1987年,全国法律院系的毕业生便超过了前30年的总和。近几年来,全国各法律院系的毕业生人数更是呈直线上升趋势,为我国的法治工程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然而,这一办学规模与依法治国对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仅以被称为“市场润滑剂”的律师为例,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至少需要30万名律师。但截止到1996年6月,我国仅有律师9.5万余人,虽比律师制度重建初期即1980年增长了11倍多,但离30万指标尚差20万人之遥。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一矛盾则更显得突出。据统计,美国现有律师占人口总数的20多,新加坡达到7.4,就连东邻之泰国也达到了5左右,而我国仅占0.68。这一远远落后于他国的数据与我国雄据全球之冠的庞大人口数目形成鲜明对照,向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层次结构偏低
纵观我国的法学教育,近10多年来虽然得已迅速发展,但其规格、档次却未能相应地跟上。例如,在我国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所占比例偏低。有数据表明,各种成人教育的人数为全日制本科生人数的8倍这不能不让人有本末倒置之感。又以律师为例:在美国,律师须得在普通大学学习4年,再进法学院学习3年,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种培养方式,实际上与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相当,从一定程度保证了美国律师队伍的高质量。而在我国,由于律师制度是在低层次、高需求情况下启动的,加之缺乏一套严格的、科学的管理机制与之相配套,因而难免陷入急于满足数量而忽视质量要求的功利主义怪圈,造成律师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在学历上,截至1996年6月,全国49500名专职律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只有30%左右,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仅占0.8%。这种低层次的法律职业队伍显然是无法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要求的。
3、与实践要求脱节
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法治社会所需的法律人才,并非为教育而教育,因而只有面向社会,面向实践,法学教育才会具有生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都是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过分强调专业的划分,强调法律各部门的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注释,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一种封闭的经院主义教育制度,反映在所培养出来的学生身上,便是专业面窄,普遍地缺乏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分配到房地产法庭不会办房地产案件,经济法专业的毕业生分配到民事法庭不会办婚姻家庭案件,等等,都是我国现实法学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的常有表现。而法学毕业生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差,甚至无法写一份象样的诉状、判决书或审讯笔录等简单的法律文书的事情亦并不少见。这一令人啼笑皆非现象的存在说明了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已与法治实践严重脱节,已到了非下大力气予以改变的时候了。
4、缺乏长远规划
法学教育是着眼于未来的神圣事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伟大工程,需要国家制订一个切实的长远规划来予以逐步完善和发展。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却出现了功利性、短期化行为倾向,迫切需要引起有关部门请教师来维持。教师在外兼课兼职过多,自然无精力备课,而高额酬金的诱惑亦使一些教师乐此不疲,再无坐冷板凳从事科研的热情,从而冲击了普通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一些普通高校因仓促上马办法学专业,为急于应付有人讲课,无奈只得降格以求,临时抓一些原本从事哲学、共运史、党史、科学社会主义教学的人员来填补法学教师的空额。有些学校甚至把一些本来就不适宜做教师的人或者行政干部也拉过来推上讲台。如此一来,培养出来的学生水准如何就可想而知了。
5、缺乏法律信仰教育
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着的最严重的隐性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我国以往的法学教育只注意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或者很少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人们不知法律信仰为何物,更谈不上怎样增强法律信仰。这种教育状况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近年来较为严重的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便是明证。
三、改革法学教育,加速高素质法
不容置疑,解决上述矛盾的出路,在于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深化改革。
第一,建立总体调控机构,加强宏观调控。
针对上述差距,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一个总体调控机构。这个机构必须是一个在全国政法大口之内有权威性的,在法学教育的布局、人才计划、办学方针、培养目标、专业设置以及人事调动等方面都有一定调控权的组织。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建立或正拟建立的“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教育研究中心”等,不能不说是一项有益的尝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对法学教育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应集中在制止分散办学、调整办学层次上。如上所述,我国近年盲目办法学,只讲数量,不顾质量的现象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已日益显露。这就要求国家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这种现象及时地予以规范和指导。一方面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另一方面又要按照邓小平“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思想,保证有限的教育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不乱撒胡椒面。对一些不具备基本条件而仓促上马的法律院系应断然取消,对已有良好基础的则应予以大力支持,促其上规格、上档次,同时,应对办学层次予以调整,确立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扩大法学本科生、第二学士生和研究生的招生规模。
第二,改革培养目标。
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我们还必须对原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将之转移到以职业教育为主、以专业教育为辅的目标上来。亦即是说,在专科、本科生阶段宜以职业教育为主,以培养“通才”为目标;而对研究生,则以实行专业教育为主,以培养法学专业高级人才,满足市场经济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在试办的不分具体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则属高级职业教育,是培养高层次“通才”,很有推广意义。
培养目标的改变,必然会对我国法学院系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学制年限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首先,从专业设置来说,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设置从一开始便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虽然亦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学科的建立起了推动作用,但那种由某局、人决定学生专业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也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充分调动人的潜能。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高校中还存在着专业越分越细的趋势,对人才的培养是十分不利的。对本科生、专科生而言,大学教育应为“通才”教育,要求学生具备较宽的知识面,而过细的专业划分,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基础知识结构上的偏差,使之在毕业后不能很快地适应工作。有鉴于此,应当逐步“淡化”专业设置,尽快进行结构调整,合并或砍掉某些专业,改变专业划分过细的格局,逐步建立起新的更为广泛的专业设置体系。其次,从课程开设来说,多年来,我国法律院系课程的开设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甚至以法律文件的颁布为依据,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则开设得很少,重视史论课程而缺乏应用科学方面的课程。那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课程所占比重不够,特别是民商法方面的课程所占比重更少。同时,在课程表中必修课一般占到3∕5甚至2∕3,选修课所占比重过低。这种状况急待加以改革。解决之途,可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大量增加一些包括律师职业的技能、实践和操作的实用性课程,以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大量增加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课程,以增强学生的社会适会适应能力。
四、结束语
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国策和战略方针,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特点。我们在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司法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监督,充分认识到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法治社会”将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口号,将会深入到人民群众的内心当中。
作者:李辉 来源:青春岁月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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