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流浪乞讨现象的社会现状分析和国内研究述评
传统的乞讨是指由于生存受到威胁而不得已展示自己的弱势以换取他人自愿物质施舍的生活方式。现在的乞讨已经发生异化,与传统乞讨的含义想去甚远。“据成都市的一项调查表明,确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生存危机的特困人员,只占流浪人员总量的20%,其他80%主要是强讨强要、职业乞丐以及以流浪乞讨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有学者认为乞讨权性质的复杂性来源于现代社会流浪乞讨群体的日益复杂性,主张不同乞讨群体有不同的本质。于是,学界多数学者转向对乞讨群体的类型化研究,将流浪乞讨群体大致分成两种类型:
1、原生性乞讨:是指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个人或家庭遭遇天灾人祸却又缺乏社会救济,只能通过乞讨行为获取生存资源。原生乞丐的乞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要,满足自身的需要后,他们就会离开乞讨的道路,转向其他谋生方式。这种乞讨类型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引起的。
2、职业性乞讨:是指以流浪乞讨为生存之道,常年乞讨,甚至举家行乞,过着早八晚八较有规律的乞讨生活。他们当中有来自偏远和落后农村地区习惯性乞讨的人群,他们出来乞讨主要是为了生活得更好一些;还有的人是四肢健全、身体强壮,乞讨纯粹是乞好逸恶劳的本性使然。与原生乞丐满足生存需要而维持生命的延续不同,职业乞丐大多满足的是生活需要,他们以乞讨为业,寄居在城市中,衣衫褴褛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一样的生活。
二、以法律制度为先导树立现代慈善观念
首先,修补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缺陷。据有关学者的文章指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乃是平台之困,经过几次大的自然灾难,中国官方的慈善组织已经不能满足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而民间的慈善组织蓄势待发却难以获得合法的身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迟缓的原因在于现有的社团登记制度。1998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团,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否则将不予以登记注册。对于民间社团来说,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当前慈善事业发展最迫切需要法律给民间慈善活动发展提供一个制度平台,修改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改善中国的慈善生态环境是很有利的,好的制度会引起全民、全社会关注慈善。
其次,建构规范慈善组织的法规和政策。现代慈善事业的典型特征是靠专门的慈善机构来推动和运作,而慈善机构是公益事业运作组织,没有组织利益和自我利益,一切应当公开和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但慈善机构自身要加强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审计。还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慈善机构及其运作进行规范,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慈善事业或慈善机构的法规和政策,使慈善机构在运行中有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总之,有关慈善事业的法规政策环境亟需改善,以健全慈善的法制环境。
三、流浪乞讨市场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流浪乞讨人员的乞讨行为以及施舍者的施舍行为可以构成一个供给方和需求方组成的市场交易。其中施舍者是供给方,他提供的是同情心,乞讨者是需求方,他以自尊心换取同情心,因为交易不是没有代价的。在乞讨市场上,一定时期以内假定供给不变,即乞讨者同情心总量不变,乞讨人员增加,即对同情心的需求量增加,那么乞讨人员的自尊心价格就会降低,每个乞讨者的收入也会减少。如果相反,一定时期以内,施舍者的同情心供给不变的情况下,乞丐的数量减少,那么自尊心的价格就会上升,每个乞讨者的收入就会增加。假定一定时期内乞讨者的人数不变,也就是对同情心的需求不变。施舍者人数增加,自尊心的价格也会上升,乞讨者收入也会上升。
而施舍者的收入减少,自尊的价格也会减少,乞讨者收入相应地减少。那么,在一段时期内,乞讨者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形成一个关于乞讨者收入的函数:Y=a*X,其中Y表示乞讨者的收入,a表示同情心的供给度,即同情心转化为实际行动的百分比,X表示施舍者的收入。我们可以看出在一段时期内,如果乞丐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同情心供给量减少,乞丐人数也就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说当社会上人们的施舍变少了,乞丐的以乞讨获得的收益就会减少,当乞讨的机会成本太大时,他们当中靠乞讨致富的一批人就会考虑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或寻求其他的生存机会。这样职业乞丐不断变换花样骗取人们同情心,而人们的同情心在把戏被拆穿之后,心理防线越来越高的恶性循环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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