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乞讨 法治 情理 禁乞
1 乞讨概论
查尔斯·兰姆对于乞丐有这样的“赞颂”:“褴褛的衣衫,是贫穷的罪过,却是乞丐的袍褂,他的职业的优美的标识,他的财产,他的礼服,他公然出现于公共场所的服装。他永远不会过时,永远不追在时髦后面。他无须穿着宫廷的丧服。他什么颜色都穿。什么也不怕。他的服装比桂格教派的人经过的变化还少。他是宇宙间唯一可以不拘外表的人。世间的变化与他无干。只有他屹然不动。股票与地产的价格不影响他。农业的或商业的繁荣也与他无涉,最多不过是给他换一批施主。他不必担心有人找他作保。没有人肯过问他的宗教或政治倾向。他是世界上唯一的自由人。”[1]然而,正是这些乞讨人员的存在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我们城市的秩序遭到了破坏,大批的儿童成为了乞讨利用的工具等等。我国以前设立了许多禁乞区,但随着一些禁乞措施的实施,乞讨问题反增不减,最终我国将禁乞区取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乞讨的存在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是允许还是不允许呢,这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问题。
2 乞讨的理与情
2.1 乞讨中的理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讲法治,我们认为法治是一个我们直接追求的一个理想的境界,也是我们认为一个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法律至上,法律高于其他的任何社会规范,在社会的调整中,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规范,比如道德、情理跟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可是正是由于乞讨者的出现给我们社会的安定带来了极大地破坏。走在大街上,经常会碰到沿街乞讨、甚至是死缠不放的乞讨者。他们衣衫褴褛,生活困难,看到他们人们不自觉地同情心大增,可是他们的这种乞讨行为,我们应该支持吗?我们应该对他们给予施舍吗?这是我们面对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我们不能让他们长此以往下去,乞讨者的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我们的公共生活秩序,破坏了我们法律予以保护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
2.1.1 首先,乞讨严重破坏城市秩序
在我们的城市中存在大量的乞讨人员,他们穿着褴褛的衣衫,游走于城市的各个路段,甚至于有些乞讨人员聚集到一些重要的交通路口段等待车辆停下来后进行乞讨,这给我们本来拥堵的交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使我们的交通秩序变的更加糟糕,社会秩序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一个城市的市容对一个城市具有代表性的意义,乞讨人员由于“职业需要”只能穿着破旧不堪的衣衫,并且为了得到更多的施舍他们只能呆在城市最繁华的区域,本来很整洁干净的城市,由于他们的存在显得格格不入。再加上一些乞讨者的行为,使得我们城市的市容遭到了严重的影响。
从以上可以看出乞讨的存在对我们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我们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乞讨也严重危害了我们的社会秩序,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我们讲求法治社会,就是为了在法律的约束下人们可以在安定的社会中更好的享受稳定和谐的生活,可是乞讨却破坏了这种和谐,对我们的法治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那么我们应该禁止这种乞讨的行为,还我们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
2.1.2 大批幼小的儿童成为残酷现实的受害者
在乞讨人群中随处可见的是儿童乞讨者,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流浪乞讨的儿童将近10万人,他们在那些“幕后黑手”的教唆和威胁下每天进行丧失尊严的行为,这个年龄的孩子正是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龄,可是他们却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当他们懂事的时候,也就失去了对生活的希望,这些“幕后黑手”无视法律的规定,强行剥夺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是对我们法律的一种无视,给我们社会以后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所以,禁乞势在必行,只有这样,这些无辜的儿童才能有上学的希望,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我们的法制才能健康的发展。
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看到了乞讨者给我们社会带来的现实及未来不可预测的种种社会问题得出:乞讨行为应该是坚决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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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法与理发生碰撞时,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是优先的。那么在实践中,依法办事作出这样审判的结果,经常我们又确确实实感到一种无奈,困惑,甚至感到有点冷酷。
为了让我们的社会充满爱心与温暖,我们应该允许乞讨这种行为。我们不应该去刻板的讲求法律,严苛的法律中应存在温暖的人情。[2]我们在论证应不应该允许乞讨时应看到法律亦有情。乞讨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一种行为,是为了决绝乞讨者的生存危机。这些人怎样解决生存危机呢?他们自身的素质低下,没有生存的能力,只能通过乞讨来求得别人的施舍,我们怎么可以人心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呢!中国论文联盟
也许有人会说,乞讨者并不是真正的贫穷,他们只是利用乞讨来赚取暴利。但是这些乞讨者他们会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对他们自己而言,乞讨时间越长,则尊严丧失越久,甚至最严丧失殆尽,而用尊严换来的华服美食、汽车别墅是无论如何治愈不了众多轻视暮光在心灵上造成的伤害的,他们已经受到了精神上的惩罚,而且这种赚取暴利为目的的乞讨者还是占少数的。
所以,我们对待乞讨者应该给予同情与理解,充分理解他们的无奈与困难,相信法亦有人情,当他们遇到困难时,我们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们,应当允许他们的乞讨行为的存在,让我们的社会成为人性的社会。
3 乞讨中理与情的碰撞
当乞讨中的理碰到乞讨中的情,我们应该如何抉择呢?我们还应该允许乞讨的存在吗?“禁乞”真的可行吗?
虽然“禁乞”真的起到了一些效果,但是这些效果是甚微的,有些效果还是不可预计的,而且产生的有利效果未必比它所产生的不利效果好。我们在论证该不该允许乞讨存在时,应当考虑其的合理性。乞讨行为应当允许其存在,但它的存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3]最重要的约束其的方法非法律莫属了,虽然在一些法条中对乞讨有所规定,但是它还应该更加完善。
如我们可以从法律上禁止欺诈性行乞行为,还可以在立法上禁止利用青少年进行乞讨,也可以对乞讨的时间地点进行限制,这样相信乞讨所带来的问题会有所改善。
除了以上法律应当完善之外,我们还应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4]。从而减少流浪乞讨的人数,使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允许乞讨行为的存在但是应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包括在法律及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将这些切实实施到我们的生活中去。[5]如果不付诸实践,或者是出现变异地去实践这些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也就浮于书面政策形式,而流浪乞讨问题也就不能真正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梁实秋:《乞丐》,载《雅舍菁华》,湖南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
[2]李弘毅:《英国:严苛法治配套社会温情》,《华东新闻》,2004年03月06日,第九版.
[3]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第55-65页.
[4]李强:《探寻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未来走向》,载《金融财经》,2004年第3期.
[5]熊晓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初探》,法律教育网,200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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