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是指“国家对社会的统治、治理和控制”。由中国古代科技水平落后,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国家的直接管理,只能通过控制社会组织,来管理民众。故在宋代以后在治安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自治色彩。其主要是通过什伍、保甲组织、家族、会社、乡约等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保甲(里甲、总甲、火甲、地方等)组织是官府直接强制基层民众编制、承担治安义务的主要形式。家族、乡约、会馆等社会治安组是官府间接运用社会资源维护基层治安的主要方式,也是基层主要的治安力量。
一、保甲组织
保甲制度产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变法、战国商鞅变法的什伍连坐。,到唐朝发展为“里邻制度。正式形成保甲制度则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并首先在开封府界实行。
保甲制度是利用家族制度和宗法伦理观念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其作用“可为增进地方行政体系整肃之方,其目的是“将使无一家无一人不得其治焉”。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户”即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以一定的户数组成“甲”,再由“甲”组成“保”,由“甲”至“保”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链接,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完全控制在统治者的掌握之内。
保甲的基本内容是:将相邻的民户进行按照一定数量编制成两级或三级组织,每级组织都设置头目负责;保甲内各户要按一定原则抽调保丁;保甲内要组织保丁轮差巡警;保甲各户内实行“伍保法”连坐;保甲内要置牌登录户籍情况。自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利用保甲制度维护和强化地方基层控制,清朝则是推行保甲制度力度最大、规制最详备、施行范围最广泛的王朝。清朝推行保甲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缉捕弥盗,维护治安,但其社会监控镇压职能远远强于其社会管理职能。使保甲制度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保甲虽然是官府倡导建立的基层治安组织,但它不是国家治安主体,因为保甲中各级头目只是来官府当差的,不是官,没有官府给予的俸禄报酬。由于保甲是官府强制推行、又无报酬,民户多不愿担任保甲长,充任保甲长多是乡间的无赖;而无赖充任保甲长,又多依仗职权,讹诈勒索钱财以弥补无报酬的缺陷,遂至保甲长声名狼藉,更无良人愿意充任,而治安情形更坏。循环反复,保甲就很难维持。由于民众和官员的消极,保甲总的来讲是没有达到当初设置的效率。
保甲制度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增强社会自治,是民众自发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政府运用社会资源来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方式,减少监控的层级,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多,有一些强制性,导致保甲制度执行的效果不显著。由此可见保甲在起到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说来即是将本是民众自发维护基层治安的行为,演变为官方强制民众被动参与、甚至暴力强迫民众承担维护治安责任。这也是保甲制度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但效率不高、甚至成为恶化基层治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组织
宋元明清时期,由于县尉、巡检设置于县,基层乡村不设官方机构,而保甲等组织又没有效率,统治者便把目光放在社会组织上。宋以后的家族组织、私社、乡约、会社等社会组织,均具有维护乡村治安的功能,成为此时期基层最普遍的社会治安主体。首先是家族组织。家族中有户、房、族三级组织将管理族人,有与国家意识形态及政治伦理纲常相同的家法家规约束民众,有从辱名、罚跪、罚拜、锁禁、罚停、革胙、罚钱、记过、出族、除位直到处死的家刑以惩处有违反家法行为的族人。家族组织是基层乡村层面协助官府有效治安的辅助组织。其次是私社。唐代出现的私社宋以后发展为三种类型的会社。一是武装性质的会社。晚唐至两宋,战乱频繁,乡村武装如土团、乡兵、土兵等,利用了私社形式大量涌现,称为会社,或乡社。二是类似保甲的会社组织。此类会社由众推举社长,作为职役,主要职责在于“劝农”,兼行维持风纪、防奸察非、调息争讼、举办社学等事。此时的里社已经与保甲性质接近,成为差役,失去了自治、互助的性质。三是自治性质的会社。宋元明清,基层乡村存在诸如节日会、英烈会、赈济会、宗教会等诸多类型的会社。此类会社既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对入会会员有强制性,并通过入会众人的捐助、祭奉及本身的运转增殖来维持其经济基础,又借助节日聚会、赈助贫弱、维持治安等手段来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而后是乡约。乡约是宋代出现的一种乡村自治组织。乡约目的旨在使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职责是劝善惩恶、注重教化,内容中多涉及治安。
对于不威胁到君主专制的这些社会组织,政府一般是默许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倡导或强制民间使用上述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组织、制度,通过民众自治来实现基层社会管理。
宋元明清社会组织是治安管理的主体,这些组织无需官府人力、物力,与基层民众联系紧密,有先天的优势;也比官府强制组织的什伍、保甲组织更具乡自愿性和积极性。
三、古代治安管理基层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基层的治安管理体制虽然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控制性,但也仍然带有一定的自治色彩并且有其可借鉴之处。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基层地域广大,人口分散聚居,政府力量有限,实施管理必须充分依靠群众,讲群众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2、尊重乡村民间组织的自治性质,不能强制成立,强制使用。民间组织一旦失去自治性质,就会丧失积极性。3、基层的警察组织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综合为治,帮助基层民间组织解决各方面的现实问题,不能只限于治安问题。4、避免无偿使用民间组织。应该从资金、待遇、保障等方面给予民间组织支持,避免无人任职的情况出现。5、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指导,防止黑恶实力、地痞流氓对民间组织的利用,从而失去了社会组织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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