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3日晚,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来到他的同乡杨武家,在他们家毒打并强奸了杨武的妻子,在杨喜利对他妻子施暴的过程中,杨武不知是何原因始终躲在里间不敢出来制止。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但是一些新闻工作者在这件事件中的态度更值得我们关注。在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上,一群记者们冲进了杨武家,他们围着杨武要求采访。而这个瘦弱的男人跪倒在地,不停地祈求记者们离开他的家。这段视频深深地刺痛了很多人,网友直呼这是“最残忍的采访”。①
在新闻界,调查性报道是大家比较重视的新闻报道方式之一,它不仅改变着原来的新闻观念,也满足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然而伴随着调查性报道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调查性报道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如“杨武事件”中的对于被调查者权利的侵害。
一、“杨武事件”中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作为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个概念,各个不同的学科有着各自的解释。从新闻学来说,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侵权是跟新闻报道有关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新闻从业人员,大多数是记者与编辑等。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侵权行为伤害的一般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1、侵害名誉权
名誉,一般来说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誉、才能以及其它素质的综合评价。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一直代表着其在社会生活中受尊敬、受重视的程度。而“新闻侵害名誉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③。
调查性报道的采访应是媒体独立、原创性的工作,它一般会受到阻挠、镇压而比较费时、费力、有危险等等。④从这个基本的特性看出,进行调查的记者要对报道对象进行分析,这样就可能无法避免对其中的人和事进行评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免遇到一些法律风险,这也是为什么调查性报道常常被称为新闻官司的“雷区”。
在“杨武事件”中,有媒体报道,由于每天都有大量记者到他家里进行采访,其妻无法忍受坊间谣传的“通奸”的说法,再次割腕自杀,被杨武救下后,没有办法的这一家只能搬家以躲避记者的“围追堵截”。在案件尚未定性之前,记者妄加报道称之为“通奸”给被害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极大损害。
2、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披露和公开他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从而使他人隐私受到伤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报道真实的并且是关心的事实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
调查性报道的主题是揭示被掩盖的事实,尤其是丑闻、犯罪等,正是因为调查性报道的特殊内容导致了记者的一些特殊工作方法,如跟踪、窃听、录音录像等,这些行为也曾引起争议。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行为也侵犯了被调查者的隐私权。
在“杨武事件”中,媒体能肆无忌惮地强迫式“围访”,侵害了被采访人的隐私,致使他们无法过自己正常的生活而不得不搬家。这与调查性报道的目的是相背离的。
3、侵害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即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记者在做调查性报道过程中所使用的特殊工作方法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偷拍偷录。⑤随之而来的最多
的就是肖像权的侵权问题。虽然这一做法的目的可能是正当的,记者也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事务为自己声辩,但是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所以有关肖像权的侵犯的争议还可能存在。
在此事件的相关视频中,另人震惊的是受害者年幼的子女未作任何处理即在视频中出现,还有一些是明显的强迫拍摄的镜头。在这些报道中强调受害人的精神状况,这些已经明显侵害了受害人以及他们年幼子女的肖像权,但是作为调查者的记者却没有意识到。
二、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随着新闻媒介的发展,媒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传播技术推动下,媒介的影响力也不断显现。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约束,新闻侵权的事件就有可能泛滥。
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新闻领域的专门法律。而且我国的立法偏重于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监督、事中监管不够重视,但是新闻出版发行等行为是一个由事实发生—新闻源—采集编写—发行公布所构成的过程行为,由多个环节组成,每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容易导致新闻侵权的发生。因此,为规范各个环节,立法显得越来越紧迫。
2、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调查性报道的特殊性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较高,具体来说,就是新闻工作者要时刻保持高度自律。一方面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主动性,通过深入调查披露有关事实的真相。同时调查性报道实施者更要懂得自律,保持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警惕性,强化自身职业道德。
3、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如今,新闻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原因,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得到劲爆的材料以谋私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有限,甚至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从“杨武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些新闻侵权事件是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这些侵权报道在一层层严格的把关下流向社会。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从业人员应该在日常工作中积累法律知识。这样在新闻报道中,既不会因为对相关法律的无知而成为新闻侵权的实施者,又可以及时发现新闻报道中的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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