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禁反言规则 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 英美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1-02
禁反言规则在英美法中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规则体系,这一规则既体现在程序法中又体现在实体法中,既体现于普通法又体现于衡平法。它在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常灵活,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都有相应的禁反言规则予以适用,其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方式,而非一种概括的、抽象的法律精神或法律政策。下面就这一规则的概念做一简要分析。
一、禁反言规则的概念
禁反言①(名词形式是estoppel,动词形式是estop)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upe(直译为受阻或堵住,名词形式是estoupail)和英语单词stop(停止)。最早对禁反言这一术语概括定义的可能要算柯克勋爵,早在16世纪柯克在其著作中写道:“禁反言(estoppe)来源于法语单词“受阻”(estoupe)和现在通常所说的英语单词“停止”(stopped):之所以称为禁反言或定论(conclusion)是因为一个人自身的行为或认同使他自缄其口而不能再主张某种事实……”②丹宁勋爵在20世纪70年代也曾对禁反言作出定义,即:“禁反言……是一项审判原则和衡平法的原则。它是这样的:当一个人通过其言语或行为导致另一个人相信了某种特定的事实状态时,如果他推翻他的言语或行为会产生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话,那么他将不被允许那样做。”③有许多学者和法官在著述或案件判决中都曾对禁反言的含义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上所列举的两种定义只是其中比较著名和有代表性的。一般而言,禁反言是指:禁止一方当事人否认法律已经做出判决的事项,或者禁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表述或沉默)或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做出与其之前所表述的(过去的或将来的)事实或主张的权利不一致的表示,尤其是当另一方当事人对之前的表示已经给予信赖并依此行事的时候。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禁反言规则大致分为两支,一支是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审判事项的禁反言,也就是说为确保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禁止诉讼当事人就法院已决事项或争议表示反对或再次提起诉讼,其实质就是“一事不再理”,包括记录禁反言(estoppel by record)、既判争点禁反言(issue estoppel /collateral estoppel)、判决禁反言(estoppel by judgement),等等。另一支是在法庭之外的日常生活中,由一方当事人的言语或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据或协议引起的禁反言,这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仅凭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文件即可禁止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禁反言,包括契据禁反言(estoppel by deed)和协议禁反言(estoppel by convention/estoppel by agreement)等;另一类是当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之前的陈述行事而导致损害时禁止另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禁反言规则,这种禁反言规则又被称为基于信赖之禁反言(reliance-based estoppel)。包括陈述禁反言(estoppel by representation(of fact)/estoppel in pais)、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和财产禁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下面将着重阐述基于信赖之禁反言的概念。
二、基于信赖之禁反言的概念
基于信赖之禁反言是在《霍斯贝利英国法》(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vol 16(2), 2003)一书中提出的,认为在英国法中,事实陈述禁反言、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都是基于信赖的禁反言。在他之前,学者和法官们一直在探讨与争论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信赖损害时所适用的各种禁反言规则,但是都不成体系。霍斯贝利提出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这一观点后,从理论上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各种具体禁反言规则之间的异同。
如前所述,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中对既存事实的陈述(representation of existing fact)或者是对将来意图的允诺(promise of future)并且诱使另一方当事人相信了这一陈述或允诺时,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这一陈述或允诺行事而导致损害,那么法律会禁止做出陈述或允诺的一方当事人否认或改变其陈述或允诺。其中,确认基于信赖之禁反言规则的核心是“不正当性”(unconscionability)与“损害性信赖”(detrimental reliance)。④“不正当性”是针对陈述人或允诺人(reprensentor / promisor)而言的,指其改变先前的陈述或允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inequity),“损害性信赖”是针对受陈述人或受允诺人(representee / promisee)而言的,指其因信赖陈述或允诺所作出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loss or detriment),如金钱的损失或优势地位的改变。
具体而言,基于信赖的禁反言包括陈述禁反言、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是指当没有提供任何约因的受诺人因信赖允诺人的允诺而行事时,禁止允诺人否认或改变其允诺从而对受诺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这一无约因的允诺(bare promise)具有强制执行力(enforceable)。
财产禁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⑥产生于涉及土地权利(title to land)的交易。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声称他将来会把自己所有的土地或土地权益转让给另一方,但事实上这一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这一声明并耗费大量财力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此时法律将禁止土地所有人改变或否认其转让声明并使此声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这里要强调两点:第一点是陈述禁反言与允诺禁反言的区别首先在于前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陈述而后者是对将来意图的陈述;第二点是在英国法、美国法与澳大利亚法中对这三类禁反言与衡平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的关系理解不同。衡平禁反言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所做的陈述而行事时,如果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改变或否认其先前做出的陈述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损害,那么法律将禁止当事人这样做。⑦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衡平禁反言的实质与基于信赖之禁反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它也具备两个核心因素及“不正当性”和“信赖损害”。之所以会称为衡平禁反言是为了与普通法的禁反言相区别,但是应当说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司法实践界与法学理论界这一概念是极具争议的。因为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主流观点是衡平禁反言包括允诺禁反言和财产禁反言,而陈述禁反言则被认为是一种证据规则而归于普通法禁反言的范围之内,而在美国衡平禁反言与英国的陈述禁反言是同义词,也就是说二者可以互换。所以,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衡平禁反言与陈述禁反言是并列的,而在美国衡平禁反言与允诺禁反言是并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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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关于estoppel一词,我国学者的译法颇多,如“不容翻悔”([英]伊丽莎白·a·马丁:《牛津法律词典》中译本)、“不得自食其言”(王军:《美国合同法》)、“禁止翻约”([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中译本)、“不准反言”(沈达明:《英美证据法》、《衡平法初论》)、“禁止翻供”([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禁反言”(杨桢:《英美契约法》)等等,应当说“禁反言”是其中比较言简意赅的译法,本文即采纳此译法。
②elizabeth cooke, the modern law of estoppe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at 6.
③moorgate mercantile co. ltd. v. twitchings [1976] 1 q.b. 225.
④see elizabeth cooke,the modern law of estoppe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at 84-111.
⑤[美]加纳(garner,b.a.)主编:《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
⑥有学者将此术语翻译为所有权禁反言。如[英]阿狄亚:《合同法导论》(中译本),[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中译本)。笔者认为,proprietary一词是指“持有财产的或与财产有关的”,而非仅指“所有权的”,因此在本文中将propritary estoppel翻译为“财产禁反言”。[美]加纳(garner,b.a.)主编:《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5页.
⑦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west & thomson business, 2004, at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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