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老年篇(《民法典》为老年妇女晚年生活提供硬核保障的规定)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23:49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30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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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显示,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女性的老年生活期更长一些,而女性的收入却普遍比男性低。有调查表明,目前抑郁症患者中,女性占比65%,远高于男性,其中老年抑郁又占很大比例,这跟老年妇女生活质量的下降不无关系。在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的今天,保障老年人权益特别是老年妇女的权益,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从增设居住权规定、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提升。


  《民法典》明确了房产的居住权,与房产所有权进行分割,让以房养老成为现实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第366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期限等。房产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分割,保護了房产实际所有人的权益,保证了居者有其屋,同时给予老年人更加灵活的财产分配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家庭财产纠纷。并且,居住权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所以不会产生后续的麻烦。


  例如,齐女士与丧偶多年的张大爷结婚后,张大爷立下遗嘱,他去世后他购买的房产由其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女士有权居住到她去世为止。这样既可以保障齐女士在张大爷去世后不至于无处可住,也可以保障张大爷子女的利益,能够有效减少家庭纠纷。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满足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住房需求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需求。过去,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居住权的设定对老年妇女群体是重大利好。一方面,老年妇女作为居住权的权利人,可以拥有稳定永久的住所,不必担心被谁撵走无家可归。如果是住在公租房里,老年妇女也可以要求政府设定居住权来保障住房的稳定性。


  同样,在签订以房养老合同的时候设定居住权,可以破解金融骗局。


  《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也提出过以房养老,还在一些地方进行推广,但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政策没有吸引到老人,却吸引了不少骗子。这些骗子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专门坑骗老年人,最著名的就是北京普伴投资管理公司爆雷事件。


  打着“以房养老”的名义,普伴公司宣称,老人们只需要通过抵押自己的房产,就可以获得6%的年化收益率。很多老人被高收益吸引,没做任何调查就签了抵押贷款合同。结果在短短6年时间内,普伴公司的老板被拘留,很多老人抵押的房产无法解套,最终血本无归。


  以房养老陷阱频现,阻碍了正当的以房养老工作正常推进。《民法典》实施后,这个情况会得到大幅改善。因为老人只要设立了居住权,这些黑心公司就不能再随意侵占老人的房产。


  另一方面,作为居住权的设定人,老年妇女除了可以将居住权变通为以房养老,也可以以居住权换取即时养老服务,借以稳定和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看似原则,实际上很灵活,在形式上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遗嘱,在时间上可以长期也可以短期,在回报上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在房屋利用方式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比如李老太太有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她没有经济收入之后,可以设立永久居住权,然后卖掉房子。这样她既有房子可住,也可以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此外,她也可以让人免费居住其中一间或两间,约定居住人照顾她或者为她干一些家务活等,保证她的生活质量;她还可以让人付费居住其中一间或两间,用所得金钱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


  总之,法律规定充分尊重了居住权设定人的个人意愿。如果具有房屋所有权的老年妇女懂得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质量不下降,应该没有问题。


  事先运用意定监护制度找到满意的监护人


  赵大妈的父母喜欢收藏,去世后留下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赵大妈将她的3个弟弟告到了法院。法院经核实后发现,赵大妈患有老年性痴呆,时而清醒时而迷糊,老伴去世后,她一直跟着儿子生活。在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女儿和儿子争得面红耳赤。后来法院宣告赵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儿子为她的监护人。于是,儿子代表赵大妈参与诉讼,让赵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那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来说,谁是他的监护人,就意味着可以打理他的财产及生养死葬等其他事务。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提前消除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作为老年妇女,你看谁顺眼,对谁放心,就可以让谁做你的监护人,不管你们是什么关系,有没有关系。当然,你想让谁当监护人,也得人家同意才行,不能强迫。而且《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监护人有严重的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意定监护制度还能把老年妇女从窘迫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中解救出来,充分尊重其对自己未来生活的选择,更有利于其生活质量的提高。


  年过七十的张大妈曾是某校教师,名下有两套房屋。她独居在家,儿子定居国外,亲戚中只有一个远房侄子偶尔会来看看她。平时,她的一个学生小李对她嘘寒问暖,经常来家里帮她做事。她遇到什么事,也是第一时间想到小李。年初,张大妈不小心摔了一跤。躺在床上养伤的日子里,她一直在想,儿子远在国外,自己如果失智失能了,他没法回来照顾,自己该怎么办?


  在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的今天,高龄老年人不断增加,独居和空巢老年人也越来越多。独居老人在医院做手术找不到人签字的情况时有发生,老人无人照料或没有孝顺的子女照料的事也常见诸报端,诸如此类的问题,随着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都可以得到解决。比如上面的张大妈,就可以设定小李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让小李在自己失智或失能时行使监护权。


  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老年妇女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为此发生纠纷。《民法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具体规范了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充分体现了对财产所有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


  同时,《民法典》还扩大了遗赠扶养的范围,老年妇女不管有没有法定继承人,都可以设定遗赠,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法律尊重财产所有人个人意愿的体现。


  老年人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较好地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法定繼承人主观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都可以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让其他人来扶养自己,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安定无忧。


  比如,刘老太膝下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她一下。刘老太太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得及写遗嘱,刘老太太就突然因病去世。侄子想继承刘老太太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因为按现行法律,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而《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条款,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一方面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另一方面也极大地鼓舞了家族内其他人积极扶养老人。


  步入老龄社会,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如何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让老年人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要事。


  全国老龄办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吴玉韶认为:“民法典的出台,对保障老年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1260条具体条款中,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随处可见,全时段保护着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老年人维护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了硬核保障,充分回应了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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