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大部分人的眼里是冷酷无情的生硬条文,由于现代社会对法律内容的不断完善,民法逐渐体现出人文关怀,表现出对人权和尊严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我国的民法体现出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对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方面起到了保护的作用。民法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在民法以人文关怀为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并且重视民法的价值基础。人文关怀是我国民法未来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市场和社会经济体系生活的秩序,以民法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方针,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由于市场和工业的发展,必须考虑到民事立法事项中人文关怀的重视。
一、民法和人文关怀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要从两方面来讨论,一方面是它的实质意义,另一方面是它的形式意义。民法起初是古罗马人民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全而制定的一部典章。首先,实质意义的民法是由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组成,狭义的民法最初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实行的,由于我国独特的立法例,所以没有商法独立的法律部门。广义民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了全部的司法,在民法的范畴内对主体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以一种平等的态度达到问题的处理。其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用民法命名的编篡体例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的规范形成了我国在民法上的形式意义,但是它没有对民法典进行整合,这也是我国民法在形式意义上的缺点。
2.人文关怀的概念
人文关怀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传统,核心价值是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的尊重,认为人需要个性解放和平等对待,涉及到人的理性和精神方面的描写。从政治方面来说,人文关怀展现了对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的尊重,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前提鼓励人们用积极的态度去创造属于每个人的价值。认为人在社会和自身的发展中不仅处于核心的位置,更加注重对社会和个体价值中精神、生命、文化的追求。达到价值和目的的统一,从而改善人民的精神层面上的匮乏状态。人文关怀不仅关心人的物质需求也关心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促进人全面发展。在人文关怀下的人们是用积极的态度对自我进行发展,消除了外力胁迫的作用,在尊重人的差异性的情况下使民法典得到人们的认可。
二、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
1.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障
民法自由的核心是尊重人格的主体自决,是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民法的尊严是人所不能转让和压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文关怀下的民法应该得到推广。一方面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尊严,《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平等”,很多国家把这些内容作为自己国家的法律。在民法中要体现出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尊重,而且也要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对隐私、权利和利益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近几年来,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和“再法典化”都体现了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最终达到了保护法的完善。另一方面,保护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想法在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制度中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损害赔偿在传统民法上得到了改变,成为了对财产赔偿展开的调查。在法律保护的体系中,与利益相比,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有着更高的优势,生命、健康优先强化保护。在权利的原则上,人格权比财产权在克减则上更加严谨,但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不能克减的。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格尊严的保护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2.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
由于弱势和弱能,弱势群体普遍身处困境之中,这种困境主要体现为“六难”。即: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子女教育难和法律救助难。其中就有法律救助难的问题。正是因为法律救助难,才导致社会不稳定、影响了一定的生活。导致了一些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没有非常完善的法律保障,申诉难,保障救援难。
在当代社会中我们逢年过节给弱势群体送温暖虽也能救一时之急,却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建立完善、全面的社会救助机制,健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政府、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救助体制,才能将送温暖活动引向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
近代民法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无差别的,在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时不考虑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和经济水平的高低,主要强调人格形式的平等。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每个人应该具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平等权。民法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主要表现为承认所有自然人的权利平等,在物权的领域中,不重视对财产分配和弱者关怀,而是端正对人类持物权资格的平等态度。在合同法领域中,只考虑到当事人意识意义上的平等,对实际的判断能力没有过多关注。对弱者的关爱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表达,而是通过民法的人文主义化做到对形式正义缺陷方面的弥补,然而我国的民法典只能适当兼顾实质平等,不能追求以实质平等为目的。
三、人文关怀与民法的未来走向
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渐提高,已经成为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物质财富和人民的生活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变,本着以对人的关怀为出发点,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并且引入人文关怀的中国式的民法典,按照人文关怀的要求组成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展现出对人的终极关怀。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诉求和利益,尊重其人格尊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以人文关怀的理念组成民法的内在结构,弘扬人文关怀精神。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如果法律条文不完整,对法律的应用在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下,尽量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人的精神和正义感的民法典。
四、总结
人文关怀在法官的运用下,改变了法律人情冷漠的一面,具备了情感的感性面。人文关怀的民法缩小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让民法能在案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在法律的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到人文关怀的理念,保障人的尊严,也要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在财产权利和流转中增加人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弘扬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对人尊严的尊重表达出一种正义的观念。民法应该为人们的行为做指引,而不是人们服从强力的统治工具,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也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人文关怀把冰冷的法律变得人性化,这不仅是一种口号,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把人文关怀发挥的淋漓尽致。
作者:祁光明 来源:大东方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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