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
见义勇为是在没有法定的义务下,自觉地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个人的生命及财产的一种正义的,同时会对他人产生救助效果的一种实施帮助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规定,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有一些说法,但是也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
(二)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主体要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自然人,通俗的讲,就是没有法律上规定负有相关义务的人。主观要件,就是行为必须符合“义”的定义,所谓的义,就是正义,既包括法律上的正义,还有社会大众通俗认为的义,即符合正常的社会道德观念,如果是恶意或者违背道德的行为,都不构成见义勇为。客观要件,主要由以下三点:首先,需要受到保护的对象在客观上即将或正在受到不正义行为的侵害,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的时候,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处于危险当中,最后,见义勇为者是出于自己的思想自觉挺身而出的,没有收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因素。这些要件也是确定行为是构成见义勇为的标准,如果有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因素,就有可能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次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说是在自己能够提供的力量范围之内,见义勇为主要是“义”,切不可将“勇”放到第一的位置上。综合我国各个地方关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的各种理论见解及法规规定,见义勇为者在行为时未必完全不顾及个人的安危,他们在行义举的同时又能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将见义勇为与自我保护很好地结合起来。所以,“不顾个人安危”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对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对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
由于人们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不同,因此社会上便产生了法律服务这种行业。现实生活中许多见义勇为者因法律知识缺乏而致使其权益得不到保障,损害得不到救济。这就需要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对其进行一些减免费用的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援助。目前,四川、甘肃、河北、和天津等地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于使见义勇为者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允许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赔偿或给予补偿
首先,在有致害人时,见义勇为者其近亲属理所当然地有向致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及方式,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可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向致害人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如果致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案件中根本就没有致害人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见义勇为者的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就有要求受益人给予自己补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行为人以补偿,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三)国家给予救济
根据某些在其内容中直接规定了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显示,见义勇为者在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时,在经有关部门确认了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后,就可以去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抚恤等。如《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等条例中有关此内容的规定。
三、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手段
虽然我国法制体系中有一些关于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规定,但那毕竟是低层次、不完善的。可以从以卞几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见义勇为民法保护:
(一)在立法上为见义勇为行为划定明确的范围
当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相关法规的制定都是地方上的一些法规,而在中央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地方性立法中有关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救济的规定为保护见义勇为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地规定不一,为有力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些阻碍,而且地方的法规具有的效率和影响有限,所以统一全国立法,在中央层面上统一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和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体系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在中央层面上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法的条件了,随着大部分地区民法的逐渐完善和奖惩制度的不断补充,见义勇为法的建立己经有了很好地基础。同时在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的讨论也是非常激烈的。从种种表现来看见义勇为行为己经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而且是由于划定的界限和规定不明确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在立法上为见义勇为行为划定明确范围很必要,也很符合目前的局势。国家性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中,首先应当准确界定见义勇为的具体概念,以便各级政府在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能准确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以及时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要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障范围,见义勇为者受补偿的标准和具体原则,什么条件能获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是什么,除此之外,还要规定有关的社会机构有为受补偿者提供咨询和说明的责任,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受补偿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等内容。
(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要精神与物质并重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行为,是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见义勇为者理所应当地会受到大家的肯定与赞扬。但如果说要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物质利益,则会有很多人觉得不必要甚至会觉得这样是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蒙受了金钱的羞辱。而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的进行,我们越来越不排斥用物质利益去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奖励他们的义举。据报道,曾在北京市一起车祸中因救人而牺牲的两位市民,后被北京市政府追授为“首都见义勇为荣誉市民”,而且还会对其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可见,精神奖励固然重要,但对见义勇为者来说,这些都只是空洞的口号,他们因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损害需要物质利益来弥补,他们甘冒危险切身践行中华民族美德的行为理应得到物质方面的奖励。只有将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的奖励结合起来,才能更好更全面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将见义勇为这项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三)增加和确定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范围
民法上规定的请求权,是在形成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以后,一方要求另一方做出一些合法的行为的权力,其中有请求权一方的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在立法上增加和确定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范围,见义勇为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触一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人们更多的做出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的操作中,赋予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对象;第二,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即向受益人请求进行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等权利;第三,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赋予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的表现,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利益财产的重视。虽然在理论上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诉讼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赔偿或给予补偿来救济其合法的权益,但是在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对于自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的补救力度却可能因为其不愿承担或无力负担而难以实现。例如,曾有一位12岁的男孩为了救一个*2岁孩子,很不幸的被倒下来的大树枝砸到了腰部,成为了截瘫。尽管被救助者愿意为见义勇为者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但因其家庭条件差,最终也只拿出了2000元钱。而12岁男孩的父亲最后只得忍痛让其大儿子退学。这样的悲剧难以一一列举。这时要解决行为人的权益救济问题就需要政府对其先行补偿。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责任承担为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上的全面保障。政府在先行补偿后有权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进行追偿,以达到各方面的正义与公平。
(四)立法建立见义勇为的责任豁免机制
立法建立见义勇为的责任豁免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实际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中,有很多的时候,实施见义勇为的同时会对一些公共设施和侵权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如果对公共设施和侵权者造成伤害的话,可能存在赔偿问题,甚至有的时候会负刑事责任,如果因此追究勇为者的责任,会影响更多潜在见义勇为者的出现,制约更多见义勇为行为的产生。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可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对形成助人为乐、济危互助的和谐社会氛围有直接的激励作用。当然,也要对这个责任有一定的限度,对于公共设施设和侵权者可以进行相关的规定,当然,对于侵权者也可以采用正当防卫的认定办法进行相关的认定。总之,如果见义勇为者填成可公共设施和侵权者的伤害,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和免除其责任,让见义勇为这种正义的精神得到更好的发扬。
(五)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
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通俗的说,就是将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的修订,将其中一些模糊的规定进行明确化的修整,同时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例如关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划定等级,将见义勇为行为按照内容、形式和危险系数的评定进行等级的划分,同时根据等级,对国家和侵权人进行补偿的数额的底线进行规定,对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由双方自由协定,协定不能达成的可以交由司法机关,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等级评定和受益者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总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补充和修正,可以使得国家的见义勇为变得更加正式,也更加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积极地嘉奖和促进作用。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及思考
(一)见义勇为者在保护自身权益过程中所应为的义务
以上主要谈及了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国家及社会所应为的义务,但论及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最直接、最有效也最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就是见义勇为者对于己有利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这样,既有利于事后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对自我进行保护,防止被反咬一口,“救人者”变“害人者”。
(二)以法护德,以德促法,共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华夏文明,悠悠五千载,道德在我国文明的传承与社会秩序的维护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一项美德,可它的维护与宏扬却需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反之,道德在人们心目中份量的加重也会改善我们整个社会的守法、执法环境,从而有利于法律的执行,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道德在社会中的宏扬需要教育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供给与保障,而教育制度的改革与作用的发挥又需要法律来加以推进。法含德,德融法,法德相依,此,大概就是中国法治社会的特色。以法护德,以德促法,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更加美好,我们也才能更快更好地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届时,我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亦不远矣。
五、结论
总之,见义勇为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道义上都一种正义的行为,通过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健全民法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这两者,都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肯定。要使见义勇为的美德从一种个人行为转变为一种持续的社会风尚,需要的不仅仅是对见义勇为者新闻舆论的赞扬宣传,而且要突出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法律保护网,尽可能弥补见义勇为者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增强见义勇为者的荣誉感,切实把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落实到法律框架内。以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更好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要注意保全自己,虽然这是正义的行为,但是这毕竟有很髙的风险值,所以在见义勇为以前要经过一定的考虑,量力而行,不能够盲目,争取最大的可能性,让风险值降到最低,将受益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提高到最大,最后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不可采用过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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