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开放平台的迅猛发展极大的增加了用数字化形式保存信息的容量,个人获取、处理、存储、传播这些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极大的提升,而未来的电脑技术的进步无疑会不断扩大这种能力。与此同时,侵犯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利益的维护,不仅关系到对人权的尊重,还关系到网络开放平台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开放平台的现状与发展分析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从宪政角度阐述了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开放平台 用户隐私权 宪政
一、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与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我国网络开放平台的现状与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把网站的服务封装成一系列计算机易识别的数据接口开放出去,供第三方开发者使用,这种行为就叫做openapi,提供开放api的平台本身就被称为开放平台。原来的“一站式服务”必将无法满足网络服务商和网民用户的所有需求。 2010年,国内的各大网络服务商如:新浪微博、百度、盛大、开心网、腾讯等相继尝试开放部分互联领域的api,进入网络平台的一种全新的模式,成为新的平台服务商提供者,2011年,国内开放平台将进入“爆发期”。开放平台的基础——用户数据共享,使与开放平台合作的不特定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可以共享开放平台方的用户资料,用户基于对平台服务商的信任而签署用户协议,而这种模式会打破与开放平台建立的相对关系,成为新的开放平台服务商、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用户三方的法律关系。
(二)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随著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带有网络特点的侵权案件频发。隐私权作为侵权客体之一,日益受到网络的青睐。人们在张开双臂迎接信息时代的同时却也敞开了自己隐私的大门。
1.技术困境
我们在面对的网络开放平台的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着黑客技术不断提高、各种病毒软件越来越难以清除、木马程序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控制着电脑鼠标、各种监控软件不断升级、记录、复制、窃取他人网络隐私成了轻而易举的事。开放平台的发展,使得网络隐私依托的载体不断升级,来源也变的无限多样化。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可以瞬间布满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难以追溯其原始来源,更难以控制其散播范围。
统一开放的标准是约束和规范国内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先决条件。目前国内开放平台真伪难辨,内斗不断,急需对“开放”作出一个详细的界定。而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加之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对于键盘操控者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使得开放平台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成了难以预防的技术难题。
2.文化法制传统和伦理困境
从中国自古文化与法制传统来看,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封建家长制根深蒂固,儒家文化以”仁”、“礼”、中庸之道”为其核心,强调治理国家应当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礼”教化为主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其次,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有关诉讼法、婚姻家庭的立法之中,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对西方法律规范的参考和借鉴后的生搬硬套,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现在网络开放平台的迅速崛起,这些没有成系统和体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缺乏独立的理论和见解,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有待解决。第三,“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思想的束缚。在构建宪政制度保障网络开放平台的健康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味强调立法的作用,而忽视改革的力量。
3.法律困境
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38、39、40条。这些条款和规定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过于笼统,使得我们在部门法和特别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去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太大的活动空间,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迅速发展,必然会给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带来阻碍。其次,宪法关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隐私权保护的基础,而人格尊严这个基本的法律范畴,虽然它包含的内容很广泛,但在网络开放平台发展的时代它当然应该通过解释而被赋予更多的内涵。
二、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要求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
规范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对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它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看,政治制度层面需要推动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进程,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体现在人权、自由、平等、法治观念的普及、发展和增强。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加敞开、更加自由的窗口,极易使民众的“网上集会游行”,最终破坏民主。而现代政治文明以民主为核心逐渐从垂直政治走向平民政治。如果在网络开放平台下发生大规模的网民暴力,其对人权的破坏不亚于公权力。我们知道,传统集权政治建立的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在现代文明条件下,权力更加分散,更加平面化,因此,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与现代政治文明的方向是一致的。故从宪法高度统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范,不仅可以防止、惩治网络暴民的破坏行为,也可以引导民众合理有序的发表意见,创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社会。
(二)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需要宪法统摄、弥补和指导部门法
首先,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大量的侵权行为因此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不是一个部门法或者一个权利系统能够解决的。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通常是比较被动的应对,或者通过调整部门法,制定新的规章条例等方法解决,造成的后果就是权力部门疲于应对,在操作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判决标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了宪法的统摄和指导,协调各部门法规范,才能对网络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其次,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需要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来弥补具体法律中的太过具体以及疏漏。在出现法律“灰色地带”或者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宪法来指导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以便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网络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权。
(三)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宪法的首要目标是和终极价值是对人权的保护,侵犯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就是间接侵犯了开放平台用户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广泛的人权范畴意义。人权的保障最佳实现路径就是宪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是通过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来保障人的人格和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所以,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三、宪法视野下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在宪政环境下,公民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法治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等,都是不得不提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平等、自由的权利观念,都是法律特别是宪法追求的最高法律价值,但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也是不可行的。要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进行全面保障,不可一蹴两就。首先,我们可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盟模式,都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在尊重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网络产业服务。其次,可以在宪法中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近几年,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与日俱增,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对典型案例进行宪法案例指导或者将其写入修正案,然后再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这样对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会更具有操作性。
(二)抓紧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服务商自治,提高网络开放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要实现对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是基础。国家要强化开放平台技术创新,大力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帮助开放平台用户抵抗计算机病毒、黑客、垃圾邮件的侵袭,从各方面为开放平台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服务商自治。“社会自治”是宪政理论的出发点。作为高新技术产物的网络开放平台,其虚拟性以及技术性决定了对自治的依赖。网络开放平台技术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发展性、隐蔽性、跨地域性、流动性等特点,网络社会自身具有独特的发展规律,依靠其技术、道德上的自治才是治本之良策。当然,这种自治的自发秩序必须以一定的规则为基础,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我们需要为网络社会搭建一个避免网络社区信息过分极化的架构,将不同意见、议题和观点都呈现在同一个平台上。通过这种方式,使每一种观点之间互相牵制与约束。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均衡状态,从而主动获取自我反省的免疫能力,使自我秩序健康成长。其次,提高网络开放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这里的自我保护意识指的是具备聪明、平静、理性、和谐特征的,有自我觉醒意识、民主意识、理性判断、付诸行动并担负责任开放平台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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