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在对万民法内涵与特征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区域性贸易活动与万民法的发展进程的互动—广泛存在的贸易活动为立法提供了充分的需求空间和实践基础,而沿承了自然法精神的万民法为当时特定区域—罗马帝国征服城邦(地域)之间的区域性贸易活动的进一步繁荣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万民法体系内的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精神的诠释,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尊崇等都对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当前国际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万民法的出现、发展与内涵界定
万民法是伴随着罗马共和国扩张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外贸易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制度性需求的历史背景而出现,并逐渐发展成为罗马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形成一个成熟独立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法发展后期的主要内容。在罗马共和国地理版图向海外扩张的同时,早期萌芽状态的商品经济开始出现并发展,不同城邦的“异邦人”之间往来,主要是经贸往来不断增多,新形态的社会矛盾,尤其是经济交往领域的矛盾不断出现,罗马的外事裁判官开始进行司法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创制法律(判例)。他们在裁判案件时,坚持以自然法理念和罗马古老的“信义”观念为基础,以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为衡量标准,而无论主体身份是罗马人还是异邦人,都能够得到保护。外事裁判官们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进行的“善意审判”,虽然从形式上依然是市民法,但是最终确立并认可了一系列新契约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在本质上反映了罗马本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最后形成了一套新的与市民法平行的法律体系,并得名为“万民法”。
古罗马哲学家、法学家西塞罗(Cicero)首创了理论意义上的万民法概念,他说:“……市民法不可能同时是万民法,但是万民法应该同时也是市民法。”虽然这个概念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而不具备实质的法律概念应有之义,但其首创意义及理论指导价值无可取代。此后,盖尤士和乌尔比安等古罗马法学家都先后从不同角度给万民法下过定义,其中,盖尤士(Gaius)从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两个方面界定了不同于市民法的万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另一方面”,确立了万民法体系与内容的独立性。他将万民法定义为“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 ”①②
由于其存在的特定历史阶段,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尚未诞生。同时,万民法以“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和“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本身体现出较强的私法性质,所以万民法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也不同于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公法。但是罗马法所赋予万民法的自然法精神和理念赋予了万民法以“超越国家和民族层面而与国家和民族相对的法律普遍主义要素”,较之“市民法”体系而言,回避了其本身无法避免的民族性与狭隘性,并表现出了较强的开放性特征,进行了特定区域范围(罗马帝国所征服的区域性城邦社会)内国际治理的早期实践,满足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工具主义价值”,这种价值在罗马帝国的扩张过程中被推而广之,满足了横跨欧亚非的罗马帝国征服的不同主体成员之间进行区域性交往的社会需求。而随着早期自由贸易的发展,贸易本身发展所需要的契约精神、诚信原则等进入万民法体系并成为其法律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万民法出现并逐步完善,超越“市民法”成为罗马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区域贸易实践与万民法治理模式的形成与互动
特殊的时代背景。从其发展与繁荣的历史看,万民法的出现与区域性经济活动的客观需求的出现与发展不可分割。公元5至6世纪,东罗马帝国的贸易商业的繁荣发展形成了其在商业上的独尊优越地位,对外贸易的繁荣形成了“君士坦丁堡对中世纪东西方贸易的垄断地位”。在这一过程中,罗马社会也发生了伟大的变化,这其中就包括由于万民法本身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对自然法理念的吸收与发展所形成的独特的治理模式的出现—以万民法来对外来人口贸易的合法性和被征服城邦与罗马本邦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保证的独特治理模式,以保障其在军事上的不断对外扩张版图而衍生出的不断扩大的地理空间中的合法统治,进而成就了罗马帝国的辉煌和地中海沿岸作为国际社会最早的城市集群的经济崛起,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与良法善治的最早互动的典范。
区域贸易实践与万民法治理模式互动发展。诞生之初的万民法,主要是有别于市民法来调整非罗马公民的各民族间关系的习惯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帝国阶段才有所突破,进而调整罗马帝国区域内不同城邦之间活跃的商业贸易,特别是远距离货物运输海上贸易,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海上商业习惯法规则,但是这些习惯法规则并没有在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律城文化进程中进入其法律文本,而是选取了一种独立存留的方式,并经历了“从习俗(行为模型)意义上的习惯到更为细致地加以界定的习惯法(行为规范)的历史运动。”③基于地中海区域海上贸易发展的迫切需求,这些自发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习惯法,成为《法学阶梯》一书中所提到的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寄托、消费借贷以及其他不可胜数的契约所遵循的规则,这些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商业契约脱离了“市民法”的支配,接受以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万民法”的支配而生效,并成为区域贸易实践中的习惯性做法。随着交换范围不断扩大,不同城邦群体的人们开始大量彼此学习对方交易规则,以适应经济交换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具有自然法精神的合理的万民法规则逐渐被推广,最终覆盖了包括罗马在内的全世界。
欧洲特定的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以及罗马帝国对于法律,尤其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万民法为主要内容的尊崇、实践探索与不断发展,为这一特定地域的经济繁荣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而万民法的早期实践也为在此后欧洲地区的区域治理模式的形成及带有区域贸易安排性质的条约的出现与发展提供了广泛的实践空间,这一方面为之后的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区域贸易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以习惯法为主的、体现契约精神的万民法体系内的海上商业习惯法规则经过西罗马帝国后期和东罗马帝国时期的发展检验,适合并促进了地中海区域经贸发展实践。同时,经济社会的繁荣和法律的发展,也促进了罗马法独特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典型突破当属法律成文化的启动。查士丁尼皇帝启动的广泛立法活动,为包括地中海区域政策在内的整个统治政策服务的同时,也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而万民法是罗马法发展最高阶段的成果,对欧洲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科学的发展,尤其对国际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以至于格劳秀斯在国际法学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1625)中直接援引“万民法”这一概念来指代国际法学,万民法也成为国际法学最早的名称,虽然二者在当时就已经具有不同的内涵。
区域实践视野下的万民法对于国际法学的影响
法律的真谛在于实践。从历史进程而言,万民法时代,国际法尚未出现;而国际法学的产生之际,万民法早已载入史册。但是对于国际法而言,万民法是其萌芽时期的早期实践,是其所体现的自然法精神和规则体系的早期实践,为以惯例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调整国际社会经贸活动提供了原始的理论支撑。在区域性交往中实践的万民法同时完成了自然法精神上的思想启蒙与国际社会区域治理法律模式及具体规范的实践指引,对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价值与意义:
法律概念与术语的“移植”。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法律所必备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料。其中,法律概念是基础中的基础,是一切法学研究的前提。
不论是西塞罗的“理论意义上的万民法概念”的提出,还是盖尤士的“罗马人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的提出,以及查士丁尼皇帝所启动的包括万民法在内的广泛的立法活动,经过罗马帝国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充分的法律实践。万民法在罗马本邦与外邦之间,尤其是在地中海沿岸区域的广泛实践,给包括但不限于整个欧洲区域的各国和国际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思想的共同文法,并且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提供了一批在当今国际社会无法忽视的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成为国际法学发展过程中始终携带并受益的“遗传代码”。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在国际法学理论形成初期,缺乏专门术语表述和丰富理论支持的情况下,经过查士丁尼皇帝的广泛立法活动而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并在欧洲区域长期的实践检验的“万民法”的名称的成功“移植”,为早期国际法得到更多的支持与理论体系的架构提供了无法忽视的基础性条件。如前所述,“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的奠基性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借鉴了“jus gentium”(拉丁文)来表示国家之间的法律,而“jus gentium”的本义是“万民法”,本来指罗马帝国用于调整罗马本邦与被征服异邦成员间的法律的。格劳秀斯将“jus gentium”引入国际法体系,此后,拉丁文的“jusgentium”被进一步翻译成英文中的“law of nations”。此后,一些欧洲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在他们的著述中沿用格劳秀斯的提法,借用“jus gentium”来指称“国际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直到边沁在他的《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开创性地将英文的“law of nations”改称为“international law”,在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统称。
名称虽变,但万民法所蕴含的自然法精神和基于广泛的区域实践检验的规则体系,对国际法的精神实质和体系框架已然产生了无法忽视、无法取代的影响,这是简单的改变称谓并不能否认的客观历史事实,就像生物学领域的遗传基因一样,以这些法律概念、术语的形式,在之后的法学发展进程,尤其是国际法学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是万民法对于国际法做出的最伟大贡献之一。
法律精神的传承。万民法对国际法发生的深远影响不仅仅及于上述名称,也涵盖了基本原则与法律精神等。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法学注入了源自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将自然法的普世性和作为区别于实在法的高级法特征提炼升华加以发扬光大。在其名著《国家篇》中,他指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nature);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一事实本身,它就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④万民法继承了自然法的普世性特征,而这一特征正好与罗马帝国统治者建立世界国家的愿望不谋而合,从而被理论意义上的万民法所汲取,并经由古罗马的外事裁判官们的实践而成为实践意义上的万民法的指导思想,随罗马帝国行政版图的不断扩大而直接实现了其法律适用范围的拓展。
万民法普遍适用于超越罗马本邦的、当时被罗马帝国所征服的异邦之间,既克服了传统市民法体系下国内法狭隘的民族性特点,体现出了理性的原则、平衡的观念等,同时也满足了在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罗马帝国所征服的区域性社会开展经济交往的普遍需求,与现代国际法所尊崇的以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为载体的国际法精神一脉相承,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摧毁封建专制统治、克服政治分裂局面,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武器之一。
文本的继承与适用模式的沿用。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不断扩张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万民法的内涵与外延也不断发展,从诞生之初的普通法,逐步发展为除了普通法之外还包括使节法、道德法、世俗法的主要部分、有利于外邦人的法、地方法等七个组成部分的完整体系。⑤这些内容以罗马帝国城邦(异族)之间区域交往为调整对象,完整覆盖区域交往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万民法从“强行适用”到逐渐为被征服地的居民接受并“主动遵守适用”,这一过程对法律的强制适用性特征提出了挑战的同时,也充分说明了万民法本身所蕴含的普世性特征所带来的自身吸引力。无论哪种含义的万民法都包含明确的“涉外”的因素,但是这里的“外”仅仅指相对于罗马本邦而言的外邦这个特定的区域范畴。其中,使节法、普通法中的“涉外性”不需要多言,成为了当代国际法,主要是国际公法的主体部分,而万民法体系内的“有利于外邦人的法则”、道德法和地方法等内容,对当今国际法,主要是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治理模式上看,万民法与市民法并行了很长时期,并在这一阶段完成了萌芽时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二元化共生适用模式的实践。万民法在初期区域适用与完善的基础上,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以区域(罗马帝国内不同城邦之间)关系(包括商品贸易关系)为调整对象,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逐步取代市民法并不断突破,促使罗马法出现并形成了两个不同且互为补充的体系,为罗马的经济强盛、政治稳定与多民族和平共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万民法与市民法并行的成功实践成为国际社会早期国际法与国内法二元化共生实践的雏形,为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早期的区域实践。
当今时代,万民法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所蕴含的法理精神和法律文化,以其严谨科学的法律概念、法律思想和规则体系为载体,适应了不同时期、不断发展阶段的经济社会的不同需求,贯穿了几乎近现代法律科学发展的始终,跨越国界和宗教给予几乎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母本,这些法律概念、法律思想与规则也都成为国际法学产生之初最早的“遗传代码”与“基因”,并支撑国际法学的不断发展,对于当下区域经济合作与区域贸易安排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早期实践范本与指南。
作者:佟欣秋 来源:人民论坛 2015年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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