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对国际法秩序带来新挑战(现代国际法形成了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0:20:02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6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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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际法的发展呈现新趋势,国家间合作活动频繁,国际立法活动日渐活跃,法律规范呈现出种类的多样化,然而各规范间的冲突也随之而来,国际法体系结构出现了碎片化现象。本文针对国际法呈现部门增多、调整范围扩大、区域性造法活动频繁等碎片化现象,分析其构成的内在原因,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当前在国际法快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法体系出现了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现象,这被称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问题(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近年来西方学者展开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国际法的碎片化就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一个重要表现。

  一、国际法体系碎片化的简介

  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就是指由于国际法体系中缺乏统一的立法与司法机制,这些错综复杂的国际法规范在适用中出现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甚至相互抵触的不和谐现象。


  二、国际法体系碎片化的几种现象

  国际法部门增多,调整对象范围扩展。过去国际法主要是为了解决领土主权、外交、战争与和平等问题。随着发展,传统国际法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延伸。例如海洋法,在公海自由和领海制度确立后,又增加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等新海域国际法的规则。同时,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扩展到国家间的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科技等领域,国际法呈现出向部门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

  基于区域性的造法活动凸显。《联合国宪章》第8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联合国宪章》承认在适当领域内区域内,国家之间基于区域共同利益,制订关于特殊利益和情势的国际法规范。因此,现代国际法在发展普遍性规范的同时,并不排斥基于区域共同利益而制订特殊的国际法规范,相反,区域性的造法活动有助于国际法作为普遍性法律总体的发展。

  国际法调整主体的多层次拓展。传统国际法主要以调整国家间的体制关系为主要内容,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体。但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南非种族隔离、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严重侵犯危害人权事件的发生,使国家与个人、国际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被纳人国际法主体的调整范围。联合国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这些关系产生的冲突、争执,并特别成立了一个“国家主权与干预国际委员会”来专门来研究这个问题。

  三、造成国际法碎片化的原因分析

  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立法机构。碎片化现象实际上反映了国际法缺乏统一性,尤其是在立法机构和程序。由于参与国际法的主体是平行的国家,国际法制定过程并没有统一的强制实施机构,没有对一切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适用、解释、执行国际法。

  国内立法机构制定条约与国际法的割裂。造成国际法规则冲突的还有国内立法层面的因素。尽管国家在国际法上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存在的,然而国家在参与国际立法程序时是由国内各有关部门多元化参与的。参加条约谈判和缔结条约时,主要是各国的外交代表和各职能部门的代表,如参加WTO条约谈判的代表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谈判的代表几乎完全不同,而其都是从各自部门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来谈判和缔约的,由于专业的局限导致了不同国际条约之间的缺乏系统性。

  国际法领域“自成体系”及“专题自主”造成冲突的增加。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体系中各部门法逐步成为了相对独立的体系。这些相对独立的体系被称为自成体系的国际法。自成体系是指所有具有专门功能或目的倾向的国际法某个领域:即在该领域内收集了管制若干问题领域的所有规则和原则,以便表示专题自主(topicautonomy)。目前,外交法、人权法、WTO法和欧盟法等被认为是“自成体系”的国际法,国际刑法也越来越趋向于发展成为“自成体系”的国际法。造成各国际法领域“自成体系”的原因主要是在制定各个领域的法律时,各不同领域专注于本领域的规则,站在各自立法的出发点上,忽视了法律冲突问题,相互间则趋向相对封闭与缺乏联系,由此造成了冲突。

  国际法规则等级价值的出现形成国际法的冲突。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开始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条称国际强行法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有时也被表述为国际法相对规范性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国际公共秩序和政策理论,认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有一些共同的价值和利益,它是维系国际社会存在的基础,体现这些价值和利益的规则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应当比其他规则获得更高的等级,得到更优先地执行。国际强行法、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国际罪行等概念都是与国际公共秩序和政策相关联的。国际法规则之间地位的改变,出现了强法与弱法之间的冲突。

  四、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解决途径

  国际法统一性的缺乏是国际法的固有缺陷,对于国际法的缺陷国际上早有认识。1969年以及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实际上在为解决国际法规范冲突的问题上确立了下面几个原则:第一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法无效。第二个原则就是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联合国宪章》103条规定:当联合国会员国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与依其他任何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以宪章所负之义务居于优先。第三个原则就是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定条约适用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对两种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个就是相同当事国之间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就是说先定条约和后定条约的当事国如果是相同的,那么适用的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

  但是只有条约法所确定的原则是不足以解决国际法的多样化所引起的碎片化问题。碎片化问题的解决更多还是依靠各国间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环境。一方面是靠不同领域国际法规则协调化发展。一方面是加强国际组织及其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统一协调行动。另外,在发生冲突时寻求司法解释,即通过国际司法机关或有关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中利用国际法规则的司法解释,避免和解决国际法规则的冲突。

  作者:王胜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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