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家责任 国际法 国际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讲,“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从狭义上讲,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王铁崖先生在给国家责任下定义时指出,“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认为:“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由此对该国产生某些法律后果。”约翰·奥布赖恩指出:“国家责任的主题涉及国家可能被判定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和由此而可能产生的结果。”本文将从广义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问题,即研究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和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两种。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指一个国家违反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际不法行为:只要存在违背国际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该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可以归因于国家,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①客观要件—违反国际义务,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内容包括违反一般性的国际法原则、国际规则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此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果一国的行为依据国内法是合法行为,但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此行为不合法,此时应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多数学者认为,根据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这一基本原则,应判定此行为属于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按照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②主观要件—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一国受到的损害是由别国的不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国际法委员会的草案使用“归因于”(attribution)一词,将某一作为(actions)或不作为(omissions)与一国联系起来。在国际实践、国际仲裁或司法判例中,也使用过“归咎于”(imputation)一词。但是,“归因于”一词显得更为客观,如果使用“归咎于”一词,人们可能会产生一种感觉,认为行为同某国的联系是虚构的,或认为该行为“实际上”应归于另一国。
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或不作为。国家的国际不当行为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作为或不作为或两者兼而有之。根据不作为援引一国国际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科孚海峡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知道或应该已经知道其领海中有水雷,却没有妥为公布这一可能危及领海航行的危险情况,因而应当承担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家由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他国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①国际损害行为通常是潜在的、特别危险的活动。②国际损害行为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无需举证。但如果加害方能够举证证明受害方有过错,则加害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①国家专属责任—由非政府团体所引起的国家责任,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如1972年的《空间问题造成损害的国际公约》,则是一项国际法依据。②双重责任—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维也纳核损害双重赔偿责任公约》,则是一项国际法依据。③国家刑事责任—由于国家的不法行为而引起,属于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包括严重违反维护国际和平、安全的国际义务,如侵略;严重侵犯民族自决权,如奴役、种族灭绝、种族隔离;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如大规模环境破坏。国家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者是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有国家元首、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由国家来承担刑罚往往只是名义上的,如国家犯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通常,国家承担的都是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责任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的。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受害者同意实施的行为,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受害者的同意必须是合法的且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做出同意的主体需是合法、拥有独立主权的政府,具体表现为国内法上正式的权力机关;受害者必须是自愿做出同意的且没有受到胁迫和欺诈。国家作为自卫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也可以免除责任,要求自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而实施的、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在程度上要做到适度和对称。具体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愿意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他国损害的,国家也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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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责任问题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中国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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