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格的资本管制及管制失败都与我国特定的产权制度和法治环境有直接关系。由于导致严格资本管制的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适度放松设立管制,切实加强资本充实。
关键字:公司资本法律管制改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中,对资本制度改革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放松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管制问题。笔者认为,就放松公司资本监管的法律改革而言,最重要问题是:必须打破我们头脑中已经形成的即定模式去探讨公司资本制度,去分析和解决中国公司在资本问题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当研究的问题是: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严格的资本管制是如何发生的?中国目前是否需要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一、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否需要放松对资本的管制?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是否能适合于中国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首先应当讨论的问题是: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先后放松资本管制、采用折中制的情况下,制定于1993年的中国公司法为什么仍然采用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实际缴纳制度?
过于强调资本确定、忽视资本充实、强调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监管,构成了现行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鲜明特色。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现行严格的资本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管制经济的体现。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解,因为计划经济下的中国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概念。因此,这种观点的意义仅在于它揭示了中国的旧体制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间的联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管制所产生的制度惯性,在经济转轨时期仍然会影响政府行为。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由于资本制度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公司生存的需求,公司生存的需求又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状况。因此中国公司的现状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当今的中国,绝大多数的公司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它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在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公司与第三人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受到“国家大股东”控制的“关联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是由政府决定的,自然,公司的生存或死亡也不由市场而由政府决定(破产法至今不能真正实施就说明了这一点)。这样的公司没有遵守市场交易的游戏规则和注重信誉的动力,因为经营公司的人的行为不受市场制约。因此,要维持公司的信誉,公司法在资本规定方面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严格管制。而早期法定资本制,特别是其中的资本确定原则,恰好适应了这一时期中国公司生存的需要。而国家管制的惯性,在这里只是促成严格管制外部条件。可见,姑且不论将中国纳入法定资本制体系的观点是否科学,单就制度形成的原因,中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之间有很大区别。
通过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并实际缴纳,来筛选出相对资信好的公司,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如何?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遵守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资信的做法,必须建立在经营者对未来预期确定的基础之上,即建立资本信誉对企业和经营者有利可图。但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由于产权制度扭曲及竞争的不充分,出资人和公司不但缺乏通过守法保持资信的动力,反倒有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来降低设立及运营成本的积极性。其次,再从法学的角度看,遵守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资信的做法必须以不守法将要受到处罚的预期为前提。因此如果处罚小于违法所得,或违法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那么,公司就有通过贿赂登记机关、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进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积极性。因此,中国特定产权制度及法律环境之中的公司行为机制与公司资本制度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合理地解释了中国公司大量存在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现象,也说明了对资本进行严格管制失败的原因。
二、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公司法》实施八年后的今天,导致严格资本管制的环境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吗?尽管改革在不断推进,但答案却仍然不是肯定的。那么,目前中国放松资本管制的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在严格的资本管制之下大量存在的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固然说明了严格管制的失败。但这在目前的中国,可能不是放松资本管制理由,相反,倒有可能成为进一步加强管制的理由:严格管制产生的原因没有消除,一旦放松管制,有可能会使中国公司的资信在现有状况下进一步恶化,由此会进一步产生对管制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管制给公司设立带来的高成本对增长中的中国经济所发生的消极作用,是目前政府放松对公司资本严格管制的关键原因。学术界用创业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积极性的刺激、缓解就业的压力等理由来论证政府应当放宽对公司设立的资本管制就表明了这一点。
基于上述,中国目前放松对公司资本管制的法律改革,应当思考及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加强资本充实是放松管制的前提条件,也是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当考虑到放松管制后公司在资信方面可能出现的混乱。解决的办法是找到严格管制的替代机制,因为放弃或弱化资本确定原则之后所留下的法律调整空白,只能以加强和完善资本充实原则的方式去弥补。在这方面,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因此,要结合中国的实际采取各种有利于公司资本充实的做法,特别是在近年来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措施以维持公司资信,这些措施主要有:1)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特别是资本变动的动态信息公开,在放松设立方面的资本管制后,可以要求非上市公司向管理机关提交必要的财务报告,并且保证第三人、债权人或评估机构可以以低廉的成本获得这些信息;2)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增加对关联交易控制的条款,规定大股东对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的责任;3)加强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监控;4)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实质性资本减少的责任。
其次,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放松对公司设立的资本管制,在立法原则及形式上不适宜一步到位地采用授权资本制,也不应当照搬某一个国家在“折中制”方面的做法。理由是:我们应当考虑到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及公司自身状况对法律改革形成的制约,即:在大多数公司的内部产权关系及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尚无大的改变的条件下去放松管制,公司可能会因为缺乏维持资信的动力而频繁规避或违反资本充实的措施。因此不能排除法律改革不但不能解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问题,反而会由于众多只有少量资本额的公司进入市场而恶化公司的资信。基于这一点,目前放松资本管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科学地测定公司设立时首期缴纳资本在总资本额中所占的比例,并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首期资本要求实际交纳,并对全部资本交纳完毕进行最长期限的限制。所有这些,需要对中国公司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因为迄今为止,并不存在所谓“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统一立法模式,我们所看到的各种做法,只是各国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别国经验的结果。
最后,应当强调,除上述之外,放松法律对公司资本管制而又不威胁债权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加快公司产权改革的步子,加快公司法实施的制度环境建设,因为只有当维持信誉成为市场主体的利益所在,所有的法律改革才能真正具有实施的基础,改革的目的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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