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从经济学视角浅谈公安边防部队法纪教育的内容(简论从经济学视角浅谈公安边防部队法纪教育)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32:5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36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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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运用经济学的“公共选择”、“路径依赖”等理论分析公安边防部队官兵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阐述影响官兵违法违纪行为的现实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部队法纪教育的措施,为部队各级管理者更新思想观念,提高部队法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有益借鉴。

  论文关键词 经济学原理 公安边防部队 法纪教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大力弘扬法治、培树公民遵纪守法意识成为我国当前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公安边防部队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组织,担负着公安边防执法执勤任务,贯彻落实军委习主席“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重要指示,加强经常性法纪教育,不断强化官兵法纪观念,对于提高部队依法治军水平、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尝试运用经济学原理去分析部队官兵违法违纪行为的原因、表现情形,本着“对症下药”的原则提出加强部队法纪教育的措施,以期为部队各级管理者更新思想观念,提高部队法纪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供有益借鉴。

  一、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部队官兵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行性

  尽管目前经济学理论有不同的流派,但它们都基于共同的研究分析方法,其中包括著名的“经济人”假设。即,假设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经济人”,任何时候都理性地追求自身效应的最大化。效应的来源可以是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也可以是声望、尊严等其他一些非货币因素。效应最大化动机的基础是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随着经济学研究的蓬勃发展,研究领域不断拓宽。目前,经济学研究对象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行为,而且渗透到传统意义上属于社会学、人口学、教育学、政治学、法律学以及社会生物学等其他人文学科研究领域。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在其著作《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把一切人类行为都纳入经济分析范畴。他认为人类的行为(不管是经济的还是非经济的)都可以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解释。他在书中用了专门一章论述了人类犯罪行为,阐述了犯罪行为和对付犯罪的公共政策。部队官兵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违法违纪行为虽然受到部队特殊环境的制约,但究其本质仍是一种人类行为,具有人类行为的共性,理所当然可以运用经济学原理加以分析和研究。

  二、部队官兵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

  在分析部队官兵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之前,笔者先简要阐述一下经济学中关于选择理论中的“成本”的概念。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认为:“成本是决策者在作出选择时必须牺牲或放弃的东西”。一个人选择去做某事之前,会有许多不同的替代性选择,然而,由于他只能作出一种抉择,一旦他选择了其中一项,就意味着要放弃剩下的其他选择。那么,这种被决策者放弃的选择就成了影响决策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本”是一个主观概念,它存在于决策者的头脑之中,只能由决策者承担和测度,而且必须建立在预期的基础之上。由于它体现了决策者放弃的机会的价值,所以又把它称作“机会成本”。
  基于“经济人”和“成本”理论,加里·S﹒贝克尔在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只有当犯罪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和其他资源用于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即:机会成本)时,一个人才会去犯罪。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动机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从这个角度来看,人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一般选择理论的扩展,不应该从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以及先天遗传等范畴去考虑犯罪者的动机。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当一名官兵决定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规章制度时,在他采取行动之前,他一定认为违法违纪的收益要大于它的成本。至于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他作出了这个判断,则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官兵违法违纪行为最终是“得不偿失”的。违法违纪官兵只所以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是因为他们彼时“误判”了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值,或是高估了违法违纪的收益,或是低估了成本。导致他们产生“误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不懂法。一些违法违纪官兵是“法盲”,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规章制度不了解、不掌握,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行为。也就是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们带来恶劣影响。既然没有把自身行为引发的恶劣后果考虑到成本之内,在他们看来,违法违纪行为的收益大大超出了成本。那么,违法违纪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是侥幸心理作怪。事实证明,一些官兵违法违纪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规,而是“知法犯法”。既然知道违法乱纪会受到惩罚,怎么还会去做呢?原因在于他们心存侥幸。现实情况是,当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总有一些行为无法被发现,或者暂时没有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的负面影响只有担心被发现的心理恐惧,对于违法违纪者来说,收益大大超出了成本。虽然不是所有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会被发现,而且不被发现的概率较低,但对于违法违纪者来说,一旦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发现,所获得的收益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犯罪利润丰厚的情况下,犯罪者更倾向于多次做案,因为即使自己的其中某项犯罪行为被发现,他也能够从其他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行为中获得足够的收益。
  三是习惯性违法违纪。根据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对于事物来说,一旦某种独特的发展轨迹建立以后,一系列的外在性、组织学习过程、主观模型都会加强这一轨迹。 由于人们的行为存在自我强化功能,他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许多违法违纪者在供述行为动机时称自己以前一直就是这么做的,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也就是说,他以前某次偶然性的违法违纪的选择,通过获得收益而得到自我强化,以致于他更倾向于再次违法违纪。事实证明,这种累犯、惯犯在违法违纪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三、加强部队法纪教育的几点举措

  近年来,公安边防部队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各级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了开展法纪教育、培树官兵法纪意识的重要性,法纪教育作为部队经常性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官兵日常教育之中,确保了官兵思想稳定,促进了部队安全平稳发展。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的法纪教育针对性不强,道理说不清、讲不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笔者认为,法纪教育不应着眼于提高官兵的道德品质(因为基于经济学分析,违法违纪行为与道德品质无关),而应该通过务实的举措,帮助官兵算清违法违纪的成本与收益这本帐,让官兵自觉作出“不值得去违法违纪”的选择。
  一是,应大力加强普法教育,解决官兵“不懂法”的问题。通过教育让每名官兵认识到触犯国家法律、违犯部队规章制度将会接受什么样的惩罚,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和规章将会为自己提供什么样的保障。简而言之,普法的过程就是帮助官兵全面准确地评估违法违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过程。
  二是,帮助官兵算好“得失”帐,克服侥幸心理。违法违纪者总是寄希望于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被发现,可是,俗话说得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违法违纪的手段如何高明,总会有被发现的时候,而一旦被发现,违法违纪者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笔者认为,那些心存侥幸的官兵之所以决定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利令智昏,低估了违法违纪行为带来的损失。虽然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行为人带来某种好处,但一旦被发现,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队条令条例,他将面临罚款、失去人身自由、自身名誉受损等惩罚。根据加里·S﹒贝克尔的“影子价格”理论,诸如人身自由、个人名誉等非市场产品都可以评估出它的价值。一个人如果不被监禁,他可以通过自身劳动去赚钱。他失去人身自由的损失等于他外出赚钱的收益。同样,如果一个人的名誉受损,就会丧失那些只接受名誉清白者的机会,那么他的名誉损害的价值等同于他丧失的机会的价值。这样一来,违法违纪行为给行为人带来的损失都可以运用经济学方法加以度量。显而易见,一旦官兵违法违纪,他所承受的损失(显见的和隐形的)是巨大的,如果再算上他遵纪守法的好处,结果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如果违法违纪官兵认清了这一点,我想他必定不会心存侥幸。
  三是促进官兵良好的法纪养成。事实证明,许多官兵之所以违法乱纪,仅仅是因为他们偶然性的一次违法违纪没有被发现,由于获取的利益满足了他们个人偏好,从而不断得到强化,以致于陷入这种错误行为之中不能自拔。要让这些违法违纪官兵摆脱这个坏的路径依赖,只有对他们进行一次强烈的警示,给予他们心理上的巨大冲击,即经济学上的所谓的“奥尔森震荡”。落实到具体实践,则可以组织官兵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监狱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给那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官兵强烈的心灵震撼。官兵摆脱坏的路径依赖之后,要积极培养官兵养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官兵一旦形成这种好的路径依赖之后,就会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到那时,部队的法治建设就会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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