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责任理论;破产重整制度;利益相关者
随着企业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愈发的深入和多元,这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基础理论资源。同时,使得我们对企业从设立到终结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认识与理解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我国新《公司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也在第5条明确的使用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责任除了把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和社会的现实物质存在状况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同时强化了一种社会——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内部互动。这种内部的互动在企业遭遇困难时体现的最为明显。而从国际国内的经验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真正走向破产只是极少数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重整程序获得了新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此时得到了最大的保护。要真正的保证《企业破产法》之重整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必须在困境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让利益相关者群体更好的承担和完成自身对于困境企业所应当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所以本文立足于企业重整之阶段,探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但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更兼之有实践意义。
一、重整企业与相关者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及意义
企业是由“那些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被企业目标实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所构成,通常提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顾客、股东、供应商、社区和公众,也包括许多其他特定的集团和机构,在破产重整中利益相关人则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职工,乃至于关联企业、所在社区、整个社会。因为企业的变动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充当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害关系人之间契约关系的联结点,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真正支配企业的其实是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在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时,其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职工的素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在这一理论背景下,企业的重整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企业重新经营与权利的重新配置机制。我们把这种合作模式称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破产重组。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与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现象有关,一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债权人利益能得到优先和充分的保护;二是在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恶意收购中,只有股权人的意愿或利益得以充分体现。而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境遇和利益则被忽视,企业破产或产权变更带来的外部性或对社会利益的冲击也没有合适的处理方式。可以说,“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是法学理论的一种进步,对经济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从利益相关者中一一对应他们与企业的关系需要把握住企业破产中所发生的关系。从我国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的特征出发有助于我们理顺他们的关系。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而且在其有发生破产原因之可能时就可以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申请。
企业只有与利益相关者发生联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了实现,企业的利益以及投资者投资创立企业的目的才能够实现,我们可以说投资者是以企业作为工具来实现其谋取财富的目的,但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企业也是利益相关者实现自己利益的一个工具。企业在发展时必须以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着眼点,又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间存在着的利益分配纠葛将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步调,因此,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正面的或负面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中,企业除了背负着其特有的唯利性特点外,才必须越来越多的体现出一种社会责任属性。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这一精神的最好注释,其指向正是企业之利益相关者。
企业发展的良好状况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证,债务人职工在重整中可以得到报酬,获得经济来源。社区可能会应为企业的重新运作而得到发展。对社会而言企业的继续经营缓解了就业的压力稳定了社会秩序。这就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二、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本文之所以强调重整制度下利益相关者对于困境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就在于《企业破产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破产重整制度旨在通过对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达到再生危机企业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的思想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不是重整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我们更应当看到,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大致有三:一是公平偿债,实现正义价值的取向;二是促进困难企业复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稳定的价值取向;三是实现效率价值的取向。因此,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必须认识和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一)利益相关者之责任
1、债权人责任
《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等多重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和财产进行管理。债权人会议从程序上保证了债权人的权利,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对破产过程的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应该认识到,针对于企业重整及债权人而言,《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债权人能够在自身利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尽快达到良性重整,使危机企业避免破产、得以再生。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务必做到良性和专业,这也是债权人在企业重整中的基本责任。
《企业破产法》给予困境企业职工优先受偿权,维护了危机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因为翻看旧历,一旦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往往血本无归,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到位之前,这些职工的生活可能出现严重问题,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于此同时,企业职工在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应当积极配合困境企业的重整工作,帮助避免企业破产之后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及隐忧,以达到重整的目的。
3、政府责任
企业的重整通常离不开政府的援助或政策优惠。此外,政府应当保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利益能得到优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在资本市场经常发生的恶意收购中,企业重整目的得以充分体现,进而为企业重整所带来的外部性或对社会利益的冲击通过行政手段找寻合适的处理方式,维护社会稳定。
4、企业其他利益相关人士责任
危机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以平衡成本为导向的合作关系。而一旦企业处于重整之中,危机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更多的需要依靠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进行维持,这一方面需要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通过专业手段维持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对危机企业的资源供给,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应政策、法规来保障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在企业重整期间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与企业发生关联的其他人士在保存企业的前提下,不应以恶意手段导致重整不能顺利进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及增加社会经济次序不稳定因素。
(二)利益相关者责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利益主体。经济学家布莱尔指出:“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总是依赖于其他的相关资源的,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如短期行为,都可能使地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结合现实我们知道,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这从客观上要求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产生危机之时,尽可能的通过合作的方式帮助企业度过危机。再者,由工业社会发展到知识社会,人的因素的地位得到极大的提升。现代企业的主要创新能力来自人力资本,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正越来越弱,人力资本实际享有企业所有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一旦企业破产倒闭,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失业会大幅贬值,因此让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重整中肩负起社会责任,可能更有助于追求企业与个人的长期发展。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是参与缔结社会契约的双方,在“契约主义”看来:企业有义务在企业与社会这一广泛的社会契约中得到详细的解释。它被定义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自愿同意并相互受益的一系列安排。各利益相关者也参与到一些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合同中,按这个理论,履行与企业之间的契约义务是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社会契约理论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暗含着利益相关者必须符合企业与社会的期望,社会契约理论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双方社会责任的扩展概念,它不加严格限制地增加了利益相关者及企业对于对方的许多责任义务。
因此,让利益相关者肩负起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具有科学合理性的。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相关者从人格上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性,即经济性和社会性,其社会属性要求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成员,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及社会利益。
从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对于重整企业需要肩负社会责任的必然原因来说,主要有三:一是从社会价值导向和社会利益理论上分析,企业重整来源于其破产带来的巨大的外部负面性,现代社会,企业事实上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之一,一个企业的破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波及面覆盖着社会相当大的领域;再者,得以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一般来说其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那么对这类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往往优于清算。对于企业的重整,也意味着避免和减少社会公共资源与财富的浪费;第三,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利益联系,二者在利益关系上是一致的。通过重整的方式拯救企业事实上就是利益相关者拯救自身的利益,而保护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利益,不但是民生之根本,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
所以,利益相关者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除了科学性还有人类的理性。
三、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实践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破产法体系下新生的制度,其体现出的追求和谐、秩序和稳定的价值趋向,债务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得到再生复兴的机会。然而在重整进程中,企业的生存状态很是困难,因此,要真正合理的在实践当中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所在,就需要明确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在重整中所背负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面临破产重整时,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本身的关系,就自然而然的从原先的相互对立,相互监督的关系走向了相互谅解,相互帮助的关系,表现为两者对社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趋于一致。这种一致性是天然的和固有的。
现代企业的发展是与站在社会责任的角度、关注利益相关者并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密不可分的。利益相关者同样需要企业的平稳发展为其提供更多的利益结果。无论从社会价值层面分析、还是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危机企业的重整过程中,《企业破产法》在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利益相关者对于重整企业肩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这一方面,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并带有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制度的法的精神的根本体现。虽然从实践上看,《企业破产法》之重整制度、尤其是对于利益相关者责任的划分还有很多不明晰的地方,但它所反映出的观念是与当今企业治理的发展方向是暗和的。这种观念,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阶段,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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