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人事 政务公开 依法行政
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率、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是政府管理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和1976年,美国先后制定了两部涉及知情权的重要法律《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明确规定政府信息要公开,公众有了解和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深化政务公开,提供更高效的服务,是当今公共管理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人事部门是政府机构的重要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故此,加强人事政务公开工作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之义。
一、政务公开涵义的界定
关于政务公开的涵义,学术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政务公开仅仅限于政府机关的范围内,尤其是与公共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有学者认为,“政务公开应该是指依据法律或道德,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各项事务向全部或部分特定对象群体公开”,“所有关渋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都应该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归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由此说来,我国政务公开 的公开,不应只局限于政府机关事务的公开,在执政党内部、社会团体、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也应该大力提倡,以提高全社会的效率和风气。推行人事政务公开,是加强政府人事部门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密切政府人事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人事人才工作应自觉服从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进一步深入开展人事政务公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推行人事政务公开的现状
(一)实践成效
政府人事部门对推行政务公开一直非常重视。2005年11月,人事部印发《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人部发〔2005〕91号),明确提出不断完善人事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人保系统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入手,逐步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很大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主要有如下特点:
1.公开内容规范。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政务公开体系,对人保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事结果等内容进行全方位公开,坚持高标准要求,使各项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明确、规范。一是抓住热点项目公开。按照人民群众最关注什么,就重点公开什么。比如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人事工作内容。二是抓住重点部位公开。结合人事系统部分处室的职能相对集中,收费的项目相对较多的实际,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一些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公开。三是抓住关键环节公开。对每项公开的内容,坚持抓住关键的环节实行全程公开,确保公开到位,方便群众。如在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中,需要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关键环节的具体时间、具体内容、具体要求和最后结果,都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及时公开,确保整个招录工作的公平、公正,有效杜绝内部搞变通和“暗箱操作”。
2.公开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公开形式,逐步建立起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的社会化公开体系。一是依靠新闻广播热线、现场解答听众的问题。二是邀请普通公民到人事部门机关观摩咨询。通过网络、媒介及发布公告等形式广泛邀请社会普通公民,定期到现场观摩、咨询办事程序。三是邀请公民对公务员招考面试、职称评审、专家评定等过程进行旁观旁听。四是充分发挥人保监督员、高级人才顾问的监督指导作用。五是通过网络、媒体、文件、电子显示屏等多种途径全方位介绍人事政务信息。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涉密人保业务、政务信息,全部实行政策、依据、时间、标准、结果“五公开”。
(二)存在问题
总体而言,人事政务公开工作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事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由于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在头脑中根深蒂固。思想上没有形成政务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有的领导干部对人事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一些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漠视公众的知情权,对自身的职责没能很好理解,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政务公开内容狭窄,信息公开渠道少,方式相对单一,手段还不是很先进,有的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
3.政务公开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政务公开的程序性规定不甚严密,同时在公众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缺少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比较匮乏。
三、深入开展人事政务公开的对策和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人事政务公开的领导
政府人事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民主和法制观念,不断加深对政务公开意义的认识和理解。按照依法公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将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检查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与其他各项人事人才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进程,推动人事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人事人才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
(二)深化和拓展人事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应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
1.应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凡是行使人事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者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公开。
3.在人才规划、人事计划、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流动调配、引进国外智力、职称评审、资格考试、专家选拔、人才市场管理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官转业安置、工勤人员考核、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中,政府人事部门要围绕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方法和结果等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区分不同情况向社会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丰富和创新人事政务公开的形式
在政务公开的形式上,要不断总结经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政务公开载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做到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灵活多样、节约成本、方便群众。
1.把实施“电子政务”作为政务公开的突破口。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管理和服务。“电子政务”有利于提高信息的效率和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增加政府透明度,推进政府管理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是推行政务公开的一种重要方式。新加坡是全世界最早推行“电子政务”国家之一,据测算,新加坡的“电子政务”每年大约可以为政府节省2300万美元,新加坡政府期望今后“电子政务”每年能够节约的办公费用再翻一番,达到4600万美元的水平。实施人事电子政务可以推动人事管理创新,通过最快捷的方式获得大量的公众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有利于落实政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密切政府人事部门与群众联系。县以上人事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门户网站或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网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扩大网上人事服务项目和范围,公开人事服务;同时,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是人事电子政务建设的保障措施之一,人事部门要努力建设一支技术过硬、素质较高、服务优良、保障有力的信息化人才队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同志从事信息化工作,并定期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2.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电子查询系统等形式公开人事政务;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人事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3.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公开人事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有条件的可通过地方政府的综合服务中心或者建立人事服务大厅,实行窗口办公,开展“一站式”服务。
(四)健全和完善人事政务公开的制度、程序
大力加强人事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条件成熟的地方,应研究制定有关人事政务公开的规定或者办法。人事政务公开的制度主要包括:
1.预先审查制度。政府人事部门决定事项,都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审查内容。通过预先审查,严格控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准确把握人事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
2.主动公开制度。人事人才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3.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向全社会公布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对象和范围,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和程序等,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定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联系专家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政务公开是否真实、全面、经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人民群众、服务对象是否满意等。重大事项向社会或者在一定范围公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并再次公布整改结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5.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首接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纠错机制,保障权利救济
没有权利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真实性的权利。同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一样,为保障公民在政务公开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进行,同样有必要在政务公开的实施中建立纠错机制和权利救济制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从而保障他们在政务公开活动中的合法权利。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事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的规定中,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作出有关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事系统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事系统的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的,也应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诉讼。◆
参考文献:
[1] 胡仙芝著:《政务公开与政治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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