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材料成本核算为例,就计划成本核算及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些探讨。
例:某制造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材料核算。1997年6月份该企业原材料科目某类材料的期初余额为100000元,计划单位成本1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10000元。7月10日外购该材料5000公斤,单价11元/公斤,款项通过银行支付,7月11日该批材料验收入库。7月20日外购该材料5000公斤,材料验收人库,但结算单据8月5日到达。7月15日、7月25日生产车间分别领用该材料4000公斤(该材料增值税率17%)。
按常规,根据上述资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7月10日购入材料,支付货款55000元,增值税款9350元(55000×17%=9350)
借:材料采购 55000
应交税金 9350
贷:银行存款 64350
2、7月11日,该批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50000
材料成本差异 5000
贷:材料采购 55000
3、7月15日,车间领料,暂不处理,待月末填制“发料凭证汇总表”一并反映。
4、7月20日,收到材料5000公斤,由于结算单据未到,暂不处理。
5、7月25日,车间领料;暂不处理,待月末填制“发料凭证汇总表一并反映。
6、7月31日-7月20日入库材料结算单据仍未到,根据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50000
贷;应付账款 50000
7、7月31日,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发出材料计划总成本80000{10×(4000+4000)}
借:生产成本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
8、月来计算并分摊本月领用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00+5000)/(100000+50000+50000)=7.5%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额=(4000+4000)×10×7.5%=6000
借:生产成本 6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6400
上例业务是完全按照前面材料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法进行会计处理的,表面看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月末暂估入账的5000公斤原材料,其本身的材料成本差异在7月份并未体现出来,但却参与了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计算。等到下月,该批材料结算单据到达,其材料成本差异才登记入账。并参加下月份耗用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在材料暂估入账的月份及其下一月份,实际发出材料的成本反映就会失真。当该批材料的成本差异为正值时,就出现了低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高估下一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的现象;反之,则会高估该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而低估下一月份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这样就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使成本、利润及税金等一系列指标的计算出现偏差,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为了弥补上述做法的一些不足。我们把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稍微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100%
按这种做法对上例重新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如下:
月末计算并分摊本月领用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材料成本差异=(10000+5000)/(100000+5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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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额=(4000+4000)×10×10%=8000
借:生产成本 8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8000
这种计算结果较之前述计算结果会更加接近实际情况。 田一心、杨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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