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的突出,人类环保意识亦日益增强,但保护环境的一些政策、法规和手段难免会削弱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同时,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排他管辖权又会制约对环境的保护。因此,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问题急需有效处理。
引 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已从区域性转变为全球性、从暂时性转变为长远性、从潜在性转变为公开性,以至于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环境保护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它对现代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传统国际法原则尤其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影响特别突出。
一、环境问题的突出与环保意识的增强
何谓“环境”?根据我国环保法规定:“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生产与活动所牵涉的所有天然的及人工的因素集合,其中有水分、大气……天然遗迹、乡村城市等”。i而环境问题则产生于“大自然本身的变异和人为因素引发的环境损害及其质变”。[1]一旦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承载极限被打破,就会导致其急剧退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工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类对资源无限制地索取都一再挑战生态系统的承载极限,加之环境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使得环境问题延伸至世界各地,最终引发了全球环境危机。而且,环境问题还在继续恶化,例如沙化侵蚀着越来越多的沃土,海洋、空气和水体污染正继续剥夺人类的美好生活;此外,温室效应还是导致厄尔尼诺、拉尼娜等灾害性现象频发的主要祸首。
然而,对环境进行保护直到上世纪60年代才兴起。1962年,来自美国的生物学家蕾切尔·卡森在其著作《寂静的春天》中呼吁人们重新仔细对待环境问题,并对环境危机加以警醒。[2]十年后,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开端,会议诞生的《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定义,同时制定了环保的全球战略。1987年,“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现在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作品“Our Common Future”中,ii意味着人类环保意识又上升了一个高度。90年代后,环境保护发展为当今世界的三大主题之一,而《21世纪议程》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通过更具有划时代意义,其中贯穿着“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观念。随后,世界各国相继以该文件为蓝本,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规划。
二、环境保护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影响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弱化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早在1962年,联大就通过了题为“经济发展和自然保护”的决议,并首次提出了不应浪费自然资源的目标。十年后,《人类环境宣言》则指出:要周详地计划保护地球自然资源的工作,以便为这一代和下一代谋福利。此后,《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都敦促国际可持续发展法的深入发展。《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国际可持续发展法将更加关注‘环境与发展’的平衡,要求各有关国家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检查过去的行为和现存的国际文件及相关制度,同时要未雨绸缪,优先考虑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可能性立法”。[3]鉴于对发展与环保的并重,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环境和发展领域,联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决议,例如,1982年产生的《世界自然宪章》不仅要求“不准浪费自然资源”,还对其利用规则进行了细化:“利用生物资源,不可超过其再生力;采取措施防止一切形式的土壤退化,并保持或提升其生产率;对使用后零消耗型资源应将其循环利用;对使用后不可再生的消耗型资源,应综合考虑进行保护性开发。”iii
就全球性国际公约而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指出:各国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明确、保全及传于后代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任何致使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受损的行为都是禁止的。至于区域性国际公约,如《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西半球自然和野生物保护公约》、《欧共体关于保护自然生境和野生动植物种的指令》等,这些都为该区域的生物资源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4]
总而言之,国际法的发展已证明,各国有义务保护其自然资源和财富,以确保为世界各国人民及下一代的利益而能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各国还有义务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以维护和改善野生动植物、各类濒危物种的生境,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因此,根据现代国际法,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再是一国专属的国内管辖权。
(二)保护人类共同利益高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对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可以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随着对自然资源的本身价值及其开发对环境影响的认识,各国开始放弃传统手段而采用一种新的结合生态系统的开发资源方法。这种方法是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严峻性和“环境利用空间”有限性后的升华,其结果就是限制各国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管辖,并要求其承担一定义务。另一方面,就目前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来看,虽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得到了进一步重申,但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义务也备受凸显,例如在《人类环境宣言》和《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软法中都强调了此点;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开放签署也必将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这一原则产生深远影响。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在重申一国国内的生物资源属于该国主权范围的同时也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5]此外,在国际贸易领域,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指出:“一国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国家的安全,……保护环境或稀有自然资源而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出口。”iv可见,一国管理其自然资源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性。
综上,社会的整体利益、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国际层面的法律文件中愈发受到关注。鉴于此,各国有义务站在宏观角度上合理行使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对环境保护的制约
(一)主权国家有权自由处置、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
1960年联大通过了关于自主管理国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第1515号决议,并要求各国承认和尊重主权国家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重申“各国有权自主自由地处理其自然资源”。此外,1952年国际法院以其无管辖权驳回了英伊石油公司通过英国政府对伊朗石油国有化提起的诉讼,1977年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仲裁案中适用了利比亚国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6]这些都表明国际司法机构已认可“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对于自由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其被普遍认为是由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引申而来的核心权利之一,联大的第626号、1803号、以及3171号决议都提到了这一权利。不仅如此,一些国际条约、仲裁决议及国际法学家著作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各国有自由地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例如,1978年《亚马逊流域合作条约》中指出:“缔约国在各自领土范围内享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固有权利。”另外,1982年科威特石油国有化仲裁案的裁决也显示:“科政府决定终止美国独立石油公司勘探和开发石油与天然气的特许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鉴于其需要全盘接手管理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并处置之。” [7]
作者:丁燕 来源: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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