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对铁路货运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17:12:00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4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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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实际出发,首先对铁路物流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而后重点从五个方面入手,提出了新形势下铁路物流企业应给予的税收筹划策略改进,以期可对此能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一、铁路物流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铁道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专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发展战略的实施,铁路物流业迎来了行业大发展的良机,现已成为铁路多元经济中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当前,铁路物流业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逐步加快,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铁路多元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但是,物流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其相关涉税问题也日渐突出,业内许多企业对于行业优惠政策执行力不足,涉税风险也进一步增加。  与此同时,随着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法修正案的出台,各行业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原来所适用的某些税收筹划策略已不再适用,必须依据新税法、新制度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与新税法同时发生较大变化的还有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大大增加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的运用,其账务处理的难度明显增加,同时其涉税风险也明显加大。为此,铁路物流企业必须及时进行纳税筹划策略调整,以应对当前的形势变革。二、当前铁路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改进1.理性界定纳税人身份  一般而言,铁路物流企业按其行业及业务特点应属于服务类企业,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一部分从事销售、运输服务于一体的混合销售业务行为的铁路物流企业而言,其也存在缴纳增值税的可能。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按规定需缴纳增值税,其界定标准即为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是否超过50%。为此,各铁路物流企业应以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测算增值额所产生增值税税负与销售额所产生营业税税负孰高孰低,寻求纳税平衡点,并以此进行相应的收入转移,或采取措施积极调控应税收入结构。2.以所得税筹划为重点  2008年1月,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较大改动,其中最大的调整莫过于“两税合一”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外资企业长久以来享有的超国民待遇。除此之外,新税法从国家宏观调控工具这一高度,对国家所鼓励的相关产业增加了税收扶持力度,这对于引导产业发展大有裨益,铁路物流企业应加以利用。  在用足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铁路物流企业也应加强对现有所得税筹划策略的改进,通过各种措施降低应纳所得,减少所得税税负。例如,铁路物流企业今后在权属单位设立类型的选择上,应尽量采取分公司而非子公司的模式;因为根据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通知的要求,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由企业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及账簿的,并能够与企业实现会计信息互联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注册地统一缴纳。由此可见,采用分公司这一模式可充分避免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因亏损分公司的存在企业会获得一部分资金时间性价值。虽然在纳税总量上并无影响,但企业推迟了资金支出时间。3.从会计核算角度避税  从理论上说,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虽然为企业提供了可予以合理避税的平台,但企业实际从中得利却较少,税法对于这些优惠政策的享受限制通常较严,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例如,目前大多数铁路物流企业常提供多元化的物流运输服务,其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和装卸收入按3%的营业税率计征,提供仓储、过磅、计量等经营服务的则按5%的营业税率计征;但若两者未在账务上实现合理区分时,则视同5%的营业税率计征。由此可见,铁路物流企业应据此要求对这两种税率不同的经营业务分别归类设账,严格遵守税法所规定的分别核算要求,以此充分降低营业税税负。  再如,为积极享受现行税法所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铁路物流企业应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专账管理,如实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针对不同研发项目合理归集、分配其研发费用,以规避涉税风险。实质上,现行税法中还有许多类似于上述规定的限制性条款,铁路物流企业应加以一一辨别,如固定资产取得时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享受条件,高新技术产业、绿色节能行业减免税的优惠条件等,其一般都涉及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的要求,对此铁路物流企业应加以特别关注。4.积极关注房产税筹划  当前,在土地、房地产价格飞涨的今天,铁路物流企业应将房产税税收筹划视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转变思路,合理避税。例如,铁路物流企业以房产投资与他人合作经营时,若所签订的合同为联营性质,则按照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联营的规定,投资者参与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其计税依据,其房产税适用利率为1.2%;若所签订的合同为租赁性质,或虽签订联营合同却未实际承担经营风险的,按相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同时还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一反一覆,企业应对此有所选择。参考文献:[1]秦继伟,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的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07[2]荣红霞,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26[3]华嵘,我国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8[4]陈岳,物流企业税收筹划要点分析.[J].财会研究,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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