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正在经历从农民—农民工—市民的历史转化过程。按照城市化的要求,永久移民城市是农民工未来发展的方向(白南生等,2006)。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户籍制度的松动,如此大规模的流动人口又表现出一个新的特征,即农民流动日渐家庭化(史柏年,2005)。如今,农民工对自身城市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为了解决流动的后顾之忧,家庭流动的趋势正在加速。201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显示,举家迁移农民工已经达到了外出农民工总量的25%。上海市流动人口中有28.3%的是家庭流动;武汉市150万流动人口中,家庭流动的人口超过50万(王海英,2004)。然而,要实现农民工进城务工向农民家庭进入城市的平滑对接,并使这个过程尽可能稳一点、快一点,是我们要面对的一个世纪性难题(党国英,2010)。 学术界关于家庭迁移的研究始于新劳动迁移经济理论,经过Stark、Bloom和Taylor为代表的学者们的发展,逐步成熟。新劳动力迁移经济理论强调家庭和家庭决策在劳动力迁移决策中的重要性(Stark,1991);用投资组合理论和契约安排理论来解释劳动力迁移行为与家庭决策的关系(Stark,1991);在分析迁移因素时,引入了社会特征和社会网络等因素,用“相对贫困”来解释这些因素对迁移的影响(Stark等,1991)。 由于新劳动迁移经济学20世纪80、90年代才逐步成熟,因此,国内外学者在该层面的研究也是最近20年的事情,并且研究多注重家庭整体迁移方面,而对家庭内部成员序次迁移、融入城市研究等至今仍未展开。杜鹰等(1997)通过1994年对四川省的调查得出结论,家庭迁移决策与外部环境呈正相关关系,家庭劳动力数量与外出人数正相关,家庭外出人数与非外出收入以及耕地面积负相关,个人教育程度与外出正相关。Jalan等(2001)基于1985—1990年广东省的数据得出结论,收入风险对迁移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农作物收成风险对迁移没有作用,健康风险对迁移有很小的作用。Zhao(1999,2001)通过分析1995年、1996年四川省的调查和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调查资料发现,家庭人均纯收入、城乡收入差距影响为正,户主的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人数对迁移无影响,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孩子数量、人均耕地面积有负影响,社区非农发展水平有正影响。家庭为了规避在生产、收入方面的风险,或为了获得资本等稀缺资源,会将家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送到外地的劳动力市场去。王国辉(2006)运用基于农户净收益最大化的宏观乡城迁移模型推导影响农户永久迁移的主要因素,认为就业率、收入和城市生活成本是影响进城农民从暂时迁移转变为永久迁移的主要因素,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对迁移有重要影响。杨云彦等(2008)认为随着家庭财富积累值的增加,农民外出可能性在减小,当家庭财富积累水平较高时,家庭成员又倾向于外出务工,家庭财富积累状况与成员外出务工人数和可能性成“U”形相关关系,即经济条件较差和较好的家庭成员倾向于外出务工,而经济条件一般的农民则不愿意外出务工。家庭耕地总量也有类似的“U”字形关系。 综合而言,家庭层面劳动力迁移行为决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国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已有的家庭层面劳动力迁移研究往往偏好于分析个体特征和家庭特征对迁移的影响,社区和宏观因素被忽视。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从农民工个人、家庭、所在社区、宏观环境和制度等全方位视角,对农民工家庭迁移的“成本—收入”进行理论推导和实证检验,对市民化进程中农民工家庭迁移决策做静态分析,从而对农民工家庭迁移规律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二、农民工家庭迁移决策的“成本—收入”模型 本文基于农民工家庭效用受限于家庭预算收支的目标,构建农民工家庭迁移决策静态理论模型① (一)本研究的前提假设 根据我国目前农民工家庭迁移的实际情况以及研究目标的要求,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第一,从经济学原理角度首先假设农民工家庭是理性“经济人”,由此决定了农民工家庭的迁移决策并不是依据其成员个体因素做出的,而是在首先考虑农民工家庭整体效用最大化后再考虑成员个体效用最大化做出的。也就是说,农民工家庭有能力根据家庭效用最大化进行理性决策,其决策结果决定迁移行为。 第二,农民工家庭或家庭成员是否迁移城市、成为市民,取决于城乡间的综合效用水平的比较,当迁移到城市的综合效用水平高于农村的水平时迁移发生。反之亦然。 第三,农民工家庭整体效用包括家庭成员消费带来的效用、家庭共同财产带来的效用、社区公共物品带来的效用、宏观环境与制度资源等带来的效用以及家庭团聚带来的心理满足等。 第四,农民工家庭预算约束包括家庭城乡全部预期收支,包括成员个人收支、家庭整体收支、家庭及成员所处社区公共物品损益、家庭所享受到的宏观环境与制度性收入及其所付出的成本以及家庭团聚心理收入(或家庭离散心理成本)等。 F104Y595.jpg 第六,农民工家庭迁移状态假设。假设农民工家庭按照市民化进程共存在五种迁移状态,分别是无家庭成员迁移状态(即纯农村户)、部分家庭成员迁移状态(即半迁移户)、家庭全部成员迁移但没有定居城市状态(即举家迁移未定居户)、家庭全部成员迁移并定居城市状态(即举家迁移定居户)和家庭融入城市状态(即城市住户)。 (二)农民工家庭效用函数 基于以上假定和分析,农民工家庭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U=U(M,H,C,S,Ps) (1) 其中,M代表家庭成员个体消费效用,H代表家庭公共财产效用,C代表社区公共物品效用,S代表宏观环境与制度效用,Ps代表家庭团聚的心理效用。假定该函数是凹函数并连续可微。由该效用函数确定家庭效用最大化,并且在家庭成员迁移投资共担与收益共享契约安排下,家庭所有成员的效用水平相等,即F104Y596.jpg。由于该效用函数建立在家庭预算约束基础上,因此只要家庭成员配置确定,家庭收支状况即确定,成员的边际效用不会单独发生变化。 下面对(1)式中的各解释变量予以解释。 1.M和H人均化假设与解释。农民工家庭成员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但是在迁移投资共担与收益共享契约安排下,家庭各成员间的收入和家庭公共财产是可以相互调整实现效用均衡的。本文假设经过调整后,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公共财产人均效用是相等的。 家庭成员收入可以再分配,进而消费也可以再分配,最终使人均效用相等。由此设每个成员的个人消费量为m,分配家庭总消费量M的比例为F104Y597.jpg。 在农民工家庭中,最主要的公共财产就是承包地和宅基地(包括住房)。承包地作为家庭公共财产,一般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可以产生地租收入(由于家庭承包地所有权缺失,很难在农村土地市场上交易,因此假定即使农民工家庭举家迁移,承包地也不会带来地价收入,但可以转租或转让)。从目前城市农民工居住现状看,城市家庭成员居住面积小,以租房为主(购买面积较小的住房可以视作是租房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城市租房价格高;农村自有住房面积大,但租金价格低。在家庭成员迁移投资共担、收益共享契约安排的福利转移下,城市住房租金支出会自动分摊到农村成员中;农村住房租金收入也会自动分摊给城市成员(由于家庭宅基地所有权缺失,宅基地也很难在农村土地市场上交易,因此假定即使农民工举家迁移,农村住房也不能销售,只能出租)。本文假定承包地和农村住房在农民工家庭成员间配置后效用相等。因此设每个成员分配的家庭公共财产为h,分配家庭总公共财产H的比例为F104Y598.jpg。 2.C和S城乡差异化解释。农民工家庭及其成员所在社区公共物品和宏观环境与制度效用主要包括:(1)社交网络损益,即迁移前农村亲情等社交关系给农民工在农村带来的收入,迁移城市后带来的损失。(2)社会歧视,即农民工迁移入城后遭受到的社区市民歧视带来的损失。(3)自然环境损益,即迁移前在农村享受到的空气新鲜、人口稀疏等自然环境的收入,迁移入城自然环境较差的损失。(4)城市生活不适应,即工作压力大、受人管束,没有了农村的舒适、恬静生活的损失。(5)非二元宏观经济和制度因素损益,即城市比农村优越的生活环境带来的生活便利和生活水平的提高。(6)技能性收入,即在城市务工中所获得的各项工作技能与知识,属于不用自己投资的无形人力资本。(7)文化性收入,即在城市享受到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收益。以上(1)~(4)项属于农村生产、生活效用的增加,(5)~(7)项属于城市务工、生活效用的增加。农民工家庭成员会对在城乡间感受到的这些效用净值进行比较。 F104Y599.jpg F104Y5100.jpg (三)农民工家庭预算约束 F104Y5101.jpg F104Y5102.jpg 4.家庭其他收入。设农民工家庭其他收入为Ie。 农民工家庭通过城乡成员配置,获取城乡劳动力工资性收入、家庭财产性收入、社区公共物品收入和宏观环境与制度收入等。家庭总收入(设为I)可以表示为: F104Y5103.jpg 6.家庭整体大额支出。农民工家庭整体大额支出一般为教育、医疗和养老支出。在此假定理论分析中,教育、医疗和养老支出分摊到家庭成员消费支出中,但在实证检验中将养老支出作为家庭成员消费支出的一部分在家庭成员消费支出中衡量,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单独计量。 F104Y5104.jpg 8.社区公共物品和宏观环境与制度供给购买成本。社区公共物品供给和宏观环境与制度供给都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农民工家庭农村成员在农村不存在歧视,可以无偿获得这些外部性收入,但农民工家庭城市成员在城市存在歧视,不能完全获得这些外部性收入,需要支付一些成本购买,如建立城市的社会网络、减少社区市民的歧视、自身教育培训和子女城市教育、进入城市医疗、养老等社保和服务体系等。即使支付成本,得到一些城市社区公共物品和宏观环境与制度性收入,城市农民工对自己在城市所处的社区和宏观环境也是不满意的④。单位城市市民获得的社区公共物品和宏观环境与制度外部性收入与单位农民工家庭城市成员获得的该部分外部性收入的差额,即单位农民工家庭城市成员个体的净损失为F104Y5105.jpg,由此得到农民工家庭城市成员支付的总成本为F104Y5106.jpg。 9.家庭团聚支出。如前所述,家庭团聚支出为城市家庭成员往返城乡的流动成本F104Y5107.jpg。 10.家庭其他支出。设农民工家庭其他支出为Ee。 农民工家庭通过城乡成员配置、需要支付的成本包括城乡成员消费支出、家庭整体大额支出、城市成员支付的住房租金、城市社区和宏观环境与制度供给的购买成本、家庭团聚支出等。家庭总支出(设为E)可以表示为: F104Y5109.jpg 在这里,假定农民工家庭全部收入能够支付全部支出,即I≥E,不考虑家庭通过借贷来消费的情况;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假定家庭其他收支差额为常数,即Ie-Ee=A,A为常数。 (四)农民工家庭效用最大化的迁移净收益及其条件模型 根据以上假设和分析,实现家庭效用最大化如下: F104Y5110.jpg 在(5)式中F104Y5111.jpg分别是家庭收支差额约束条件、家庭农村劳动力数量约束条件、家庭农村非劳动力数量约束条件和家庭总人口数量约束条件的效用影子价格⑥。 将(2)、(3)式代入(5)式,整理得: F104Y5112.jpg F104Y5113.jpg F104Y5114.jpg可以视作单位劳动力进城务工、努力实现市民化的机会成本,F104Y5168.jpg可以视作单位非劳动力努力实现市民化的机会成本。 则农民工家庭分别为纯农村户、半迁移户、举家迁移未定居户、举家迁移定居户和城市住户的净收益(设为I'): F104Y5115.jpg 1.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的表示。对迁移净收益的预期和追求是农民工家庭迁移城市甚至融入城市的基本动力。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设为PR)即为按照市民化进程的顺序,某类家庭与前一类家庭净收益的差额,即: F104Y5116.jpg 这里i=1、2、3、4分别代表纯农村住户、半迁移户、举家迁移未定居户和举家迁移定居户。 2.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条件模型。 (1)短期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条件模型。比较不同类农民工家庭的迁移净收益,可得到农民工家庭做出迁移决策的短期均衡条件,即F104Y5117.jpg(i=1,2,3,4)。具体可以描述为: F104Y5118.jpg (2)长期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条件模型。从长期考察农民工家庭的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需要在一个家庭生命周期完成⑦。农民工家庭实现市民化的必要条件是农民工家庭全部成员迁移到城市后,其家庭城市总收入等于或大于家庭全体成员必要的城市生活支出。因此,可以构建在一个家庭生命周期内,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最低净收益条件模型⑧。 模型的前提假设。长期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最低净收益条件模型的假设如下: 第一,假定农民工家庭在一个生命周期内,其家庭人口总量不会发生变化;在家庭生命周期后期,家庭子女由非劳动力转化为劳动力,但仍按照非劳动力核算,原因是农民工家庭子女工作所得到的收入结余归其父母所有,可以认为是父母工资水平的上涨。 第二,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的决策时点就是农民工家庭成员结构初步稳定的那一时点。在本研究中,该点假定为农民工家庭户主夫妻双方结为夫妻后子女数量不再发生变动之时。 第三,农民工家庭决策的一个生命周期从决策时点开始,到该家庭子女成立新的家庭为止,排除中间家庭夫妻双方离婚等事件的影响。并假定农民工家庭一个生命周期结束后,无论农民工家庭回流农村还是定居城市,其生活都是有保障的,因而他们不需要为今后的生活而储蓄。 模型的构建。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构建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最低净收益条件模型如下: F104Y5119.jpg 如果该模型成立,则在一个生命周期内,农民工家庭的收入扣除生命周期内必要的生活消费支出,能够满足家庭定居城市的经济能力,农民工家庭具有在一个生命周期内完成市民化进程的能力。 该模型应用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给定各种变量的数值,看模型是否成立;另一种是给定某一变量之外的其他变量,看这一变量取什么数值时模型能够成立。 在这里我们给定农民工家庭除一个生命周期的时间n之外的全部变量,看n的取值为多少时,农民工家庭能够完成市民化进程。用计算出的n值与一个农民工家庭生命周期的实际值对比。 三、实证检验:基于山东调查数据的“成本—收入”均衡分析 (一)短期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条件分析 1.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自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2年1月对山东省农民工家庭、纯农村住户和城市常住户的问卷调查,考虑到农民工家庭迁移不同阶段的特点,各调查小组问卷调查采用输出地与输入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机在17个地市农村和城市开展调查,此次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334份,涉及山东省392户纯农村住户、565户部分成员迁移户(以下简称“半迁移户”)、130户举家迁移未定居城市户、107户举家迁移定居城市户和140户城市住户。数据类型包括家庭人力资源类、家庭成本一收入类、家庭农村资产类、务工人员务工状况类、城乡社区公共物品供给类、城乡环境与制度评价类和市民化与定居意愿类等7大类数据。相关时点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时期数据统计范围是2011年全年(或月平均)。 F104Y5120.jpg F104Y5121.jpg 2.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度量。 (1)农民工家庭迁移状态的收入度量。根据(2)式关于农民工家庭总收入的表示,结合山东省的1334户调查数据,计算出现阶段农民工家庭总收入(见表1)。 (2)农民工家庭迁移状态的成本度量。根据(3)式关于农民工家庭总成本的表示,结合2012年1334户调查数据,计算出现阶段农民工家庭总成本(见表2)。 (3)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测算。根据表1和表2对五类家庭总成本和总收入的测算,计算现阶段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见下页表3)。 3.短期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条件。由表3可知,按照市民化的进程,F104Y5169.jpg,差额为16415.6元,说明有相当比例的原纯农村户家庭会做出外出务工决策,家庭迁移人口从0开始增加。 F104Y5122.jpg差额为8062.21元,低于前一比较类型,说明也会有相当比例半迁移户会作出举家迁移但不定居城市的决策,由于净收益差额降低,作出该决策的动力和作出该决策的家庭比例会降低。 F104Y5123.jpg,差额为-10003.17元,表明举家迁移但没有定居城市的农民工家庭一般不会选择定居城市,而会维持现状或选择一个或几个家庭成员回流农村的决策。 F104Y5124.jpg,说明举家迁移定居户有向城市住户演变的动力。 (二)长期农民工家庭迁移净收益条件分析 1.数据描述。按照模型要求,本部分选取半迁移户和举家迁移城市未定居户数据作为原始资料,共分析农民工家庭695户,占全部被调查户的52.06%,解释变量的基本数据描述见表4。在数据处理中,由于调查数据都来自2011年,假定统一按照2011年山东省一般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2.模型变量数值的确定。农民工家庭一个生命周期从0到n的变量数值分别确定如下: (1)农民工家庭从最初劳动力为夫妻,且子女数量稳定时,到子女成为劳动力的时期m=16(或14),家庭劳动力总量F104Y5125.jpg家庭子女情况考虑独生子女和两个子女。假定子女都为7岁上学、16岁工作⑨。 F104Y5128.jpg F104Y5129.jpg (2)农民工家庭劳动力的初始就业概率π=43.52%,按照2011年价格计算的农民工家庭劳动力的初始工资率F104Y5170.jpg=1819.44元。 除以上工资性收入计算的基础数据,需要考虑就业率变动和工资率变动两种情况:①就业率变动。随着农民工城市务工时间的增长,其就业概率会发生变动。根据调查,山东省农民工在城市连续工作时间分段就业概率见表4。②工资率变动。随着农民工城市务工时间的增长,其工资率会发生变动。根据调查,山东省农民工在城市连续工作时间分段工资率见表4。 (3)农民工家庭城市成员福利性收入的获得率θ=64.35%,按照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民工家庭应获福利性收入F104Y5171.jpg=287.89元/年·户。 (4)按照不变价格计算的农民工家庭城市日常生活消费支出F104Y5126.jpg元/人·月。物价增长率与贴现率相抵。 (5)贴现率r=4%,F104Y5127.jpg,即农民工家庭没有任何积蓄。 (6)根据调查,农民工家庭认为定居城市所必需的住房均价为5410.69元/F104Y5172.jpg,假定住房建筑面积为60F104Y5172.jpg。第11年买房,则总购房支出的贴现值F104Y5176.jpg=5410.69×60÷(1+4%)[10]=219316.1元。前10年在城市郊区租房,据调查,农民工家庭能够承受的初始租房支出为年均2734.42元,能承受的房租价格增长与家庭收入增长趋势相同(见表4)。租房市场历年价格增长率与贴现率相抵。 3.模型估算结果。模型估算结果见表5。 通过表5可以看出,农民工家庭完成市民化的最短周期为13年(结果二)。这表明,即使在最有利的条件(1个子女,就业率变动、工资率变动)下,农民工夫妻双方至少也要连续工作到13年后方能定居城市。另一计算周期为17年(结果四),说明其他条件不变时,子女数量的增加会延长农民工家庭定居城市的周期;结果一、三不能满足农民工家庭完成市民化最短周期条件,表明农民工夫妻双方未能在城市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就业率和工资率不变时,该家庭不能定居城市,最终结果只能是在城市务工几年后回流农村。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模型的结果仅是在估算农民工家庭最基本的净收益条件下得到的,而现实条件的复杂性使得该结果只具有参考意义。 四、结论与讨论 (一)处于市民化不同阶段的农民工家庭面临不同的“成本—收入”约束,或者说,“成本—收入”约束对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家庭的市民化进程具有不同的影响 1.从纯农村住户演变为半迁移户,由于城市收入大幅度增加使得家庭总收入大幅度增加而家庭总支出并未发生多少变化(原因是家庭中有成员开始进城务工时,这部分成员城市务工、生活成本会增加,但农村成员会主动降低自身生活支出水平,支持家庭成员外出,其结果是家庭总支出变化不大),从而使家庭净收益和家庭迁移净收益均有显著增加。这种结果对农民工家庭迁移决策是十分有利的。 2.从半迁移户演化为举家迁移未定居户,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支出、家庭净收益均有大幅度增加,家庭迁移净收益也维持在较高水平。这时,农民工家庭的市民化动力依然强劲。 3.从举家迁移未定居户到举家迁移定居户,家庭总收入小幅度增加,但家庭总支出却大幅度增加(原因在于这类家庭还不是拥有城市户口的家庭,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成本比原城市居民要高),从而使家庭净收益大幅度减少,家庭迁移净收益更是变成负值。这使得许多农民工家庭宁可维持在举家迁移不定居状态。这也是农民工家庭完成市民化过程的最艰难的阶段。 4.从举家迁移定居户演变为城市住户,家庭总收入略有增加,而家庭总支出有所减少(原因在于这时的农民工家庭已经融入城市,可以获得与城市住户相同的生活、就业和福利条件),结果是家庭净收益增加,家庭迁移净收益重新变为正值。这时候,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的重心和制约因素将从物质性收支转到文化、心理等非物质领域。 (二)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需要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共同努力 本研究的结果表明,农民工家庭在有1个子女的条件下完成其市民化过程最少需要13年,在有2个子女的条件下完成其市民化过程最少需要17年,并且这一点是在这个漫长的时间里农民工的就业率和工资率保持一个稳定提高的态势才能做到的。 从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的实践来看,“是定居城市还是回流农村”始终是农民工家庭面临的重要选题。如果农民工夫妻在城市工作数年后,青壮年时期已过,其就业率和工资率下降,没有希望积累起他们定居城市所必需的资本,返回农村便是他们的唯一的和不得已的选择。也正因为如此,人们看到的往往是能够定居城市的农民工人数远少于不能定居城市的农民工人数。 因此,如何通过农民工的自身努力和各级政府的大力帮助,稳步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率和工资率,缩短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的周期,进而推动全社会农民工家庭成员市民化的历史进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F104Y5130.jpg 注释: ①该模型引用林燕等(2010)的模型思路,保留了家庭四类成员的组成和家庭团聚收益效用因素,对原文中的假设、影响因素及参数设置和分析框架做了一些修改。 ②实证检验中,宏观环境与制度收入指标为评价类虚拟变量,家庭实际收入中不计量该类收入,视同与社区公共物品供给收入一起核算在城乡福利性收入中。 ③农民工家庭成员的信息获取和通讯支出也被核算在日常消费支出中。在实证检验中,通讯支出单独计量。 ④2010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对工作城市不满意的占26%,无所谓和比较满意的占65.9%,表示满意的占8.1%。 F104Y5132.jpg ⑥这里的效用影子价格是指当增加家庭收支、城市家庭劳动力数量或城市非劳动力数量中一个单位变化时而引起目标效用函数效用增量的比值。 ⑦农民工家庭的一个生命周期指家庭组织结构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期。当家庭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时,即一个家庭生命周期过渡到下一个家庭生命周期,属于超长期的决策问题。 ⑧该模型参考韩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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