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理解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科学内涵是准确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关键,价值创造与价值形成是对价值决定问题从不同研究角度进行的探讨,价值创造不是价值分配的依据,价值分配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 [论文关键词]价值创造;价值形成;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石,是兼具科学性和系统性的博大精深的理论,也是正确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关键是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正确理解。价值分配以价值形成为前提,价值形成又与价值创造相联系。要准确理解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首先应当厘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形成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创造与价值形成 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交换和劳动的分析,指出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的具体形式后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活劳动凝结了商品的新价值,是物化劳动转移价值的决定性条件。劳动价值论为确立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科技化、信息化迅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广泛运用,体力劳动的比例大幅减少,机器设备自动化水平日益提高,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作用更加突出。于是有学者指出必须突破马克思活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并从马克思对价值实体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科学内涵出发,提出了诸多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要素价值论。他们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其中的社会平均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属于主体方面因素,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属于客体方面因素,因此可以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主体客体两大因素决定。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那么商品价值也应当由主体和客体两大因素共同构成,主体因素即劳动因素,客体因素即是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因素。在现实生产中,价值的创造正是包含劳动因素与非劳动因素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价值是一个多元的函数,由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共同决定。 劳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都是对商品价值由谁决定进行回答。表面上看,要素价值论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的科学突破,但实际上,二者的真正分歧在于对价值决定的分析角度存在偏差。活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强调的是价值由什么创造出来,是从价值创造的角度分析价值决定。要素价值论的观点侧重说明的是什么形成了价值,是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探讨价值决定。从文义上解释价值决定这一命题,既可以从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理解,也可以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理解。价值创造的意义在于说明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本源,除此以外,任何物化劳动都不能创造任何一个价值原子。价值形成则要说明的是,价值形成除了需要工人的活劳动,还需要资本、技术、管理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参与,其意义在于说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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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价值创造是从价值决定的主体方面进行界定,回答的是“价值的实体和来源”问题,而价值形成回答的是什么因素构成商品的价值,解决了“价值决定的结构性问题”。价值形成过程不仅需要活劳动的作用,还需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作用。没有人类的劳动,生产资料便是一堆死物,物品不可能成为商品,但仅仅依靠活劳动而没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结合,商品也不可能被生产出来。非劳动生产要素使活劳动作用于劳动对象并凝结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可以说是吸收并传导了活劳动。劳动创造了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为价值的创造和转移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商品是多种要素相结合的产物,价值形成是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过程。从价值形成的角度看,要素价值论看到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倘若从价值创造的角度看,很明显,要素价值论混淆了价值创造的本源与影响价值创造的因素之间的区别,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使用价值创造之间的区别。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在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理论指导下进行,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应该鼓励非劳动要素进入生产领域,充分发挥它们对于价值创造的积极作用。 二、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揭示了资产阶级占有工人阶级剩余价值的实质,预测了共产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总产品在进行各项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即生产力高度发展、分工消失、脑体劳动不再对立,劳动不再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时,社会总产品实行按需分配。我国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使马克思按劳分配的理论从预测变为现实。但我们今天实行的分配制度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又有不同之处。自我国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党中央根据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据此,有传统理论学者指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政策不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性。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我国实行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否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回答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问题。 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两者构成了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环节,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却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价值创造解决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的本源问题,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价值分配解决的是商品价值被创造出来后如何在社会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按何种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 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价值形成,更谈不上分配价值。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联系,但这样的逻辑联系并不能说明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依据,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价值创造不能决定价值分配。价值分配取决于一定社会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并随着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调整。这种变化和调整与价值创造无关,只是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达到促进价值创造的目的。因此无论社会制度怎样变化,参与价值形成的要素怎样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事实不会改变,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经济成分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不同,与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我们在肯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依然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选择不同的分配制度。当前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依据的就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可见按生产要素分配并未否定劳动价值论。对于那些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否定了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实际是将价值创造作为价值分配的依据,把不同的价值决定理论作为不同价值分配原则的依据,即把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联系在一起,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要素价值论联系在一起。这种把价值分配看作是由价值创造决定的观点显然是犯了逻辑推理错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不是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也不是要素价值论,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意味着承认生产要素本身创造了价值,而是承认并保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实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也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分配方式,它是市场经济的共性,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可以适用这一分配方式,区别仅在于所有制不同导致的分配结果不同而已。 价值分配的对象是财富,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财富是劳动、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知识等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财富的创造过程是价值和使用价值形成的过程。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价值分配是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各项扣除之后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这种分配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进行的分配,并非仅对价值进行分配。活劳动创造了价值应该参与分配,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但却与活劳动结合形成了使用价值,它们在财富的形成中发挥了作用,因此也应该参与分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关系又决定了必须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个人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因而只能根据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这种分配只是对部分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尚未分配的剩余部分由国家和集体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在生产资料非公有制的情况下,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生产要素投入生产,为社会财富的增加贡献了力量,必然要求得到经济利益,理应参与价值的分配,这种分配是一种基于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分配。从某种角度说,劳动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因此按劳分配又可以被理解为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况且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把“劳动”收入和“要素”收入截然区分开来,大多数的情况是,劳动者的收入中既包括“劳动力”作为要素所获得的劳动收入,也包括诸如知识、管理、技术等产生的要素收入。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生产力的多层次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分配制度必须在坚持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突破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结构,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结合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这并不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理论相悖,而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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